債務與債權
2025-12-23

前男友要求我償還交往期間花費,還威脅詐欺罪,這合法嗎?

跟對方在一起 他要求我償還他在用這段期間對我我的花費,且說我是詐欺他,並且要求我能以性方式來做償還之前不知道這是違法的有過一次但後面要求越來越誇張 我就沒有在赴約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對方交往期間,對方要求償還交往期間的花費,並指控當事人詐欺。對方更要求以性行為作為償還方式,當事人曾因不知違法而配合一次,但後續因對方要求越來越過分而拒絕赴約。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關於「償還交往期間花費」之主張

  1. 贈與性質認定
  • 一般交往期間的花費,除非雙方明確約定為借貸,否則通常應被認定為贈與性質
  • 對方若主張為借貸,需負舉證責任,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
  • 若無明確證據顯示借貸關係存在,當事人應無償還義務
  1. 性行為不得作為債之標的
  •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以性行為作為債務清償方式,違反公序良俗,此類約定應屬無效
  • 即使認定交往期間花費為借貸,也應以金錢償還,不得以性行為作為給付標的

(二)債務關係之釐清

本案若對方主張債權存在並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建議:

  • 主張交往期間花費為贈與性質,無償還義務
  • 要求對方舉證借貸關係存在(如借據、約定紀錄等)
  • 若收到支付命令,務必在收到後20日內提出異議,避免債權不當確定

二、刑事責任

(一)對方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1. 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
  • 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中對方以「債務償還」為由要求性行為,若使當事人因心理壓力或畏懼而配合,可能涉及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性交
  •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即使未完成性交行為,仍可能成立未遂犯
  1.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方要求以性行為償還不存在或有爭議的債務,屬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 若對方以提告、散布不實訊息等方式施壓,可能構成「脅迫」要件
  1.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若對方以提告、毀損名譽、散布私密資訊等方式威脅當事人,致使當事人心生畏懼,可能成立本罪

(二)詐欺罪構成要件之檢視

關於對方指控當事人詐欺部分:

  • 一般交往關係中的花費,難以構成詐欺罪要件
  • 除非當事人自始即無交往真意,純粹以交往為手段騙取財物,否則應不成立詐欺罪
  • 若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仍需依證據認定是否起訴

三、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性影像相關犯罪之注意

若對方在過程中有攝錄性影像之行為,可能涉及:

  1. 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罪(刑法第319-1條)
  • 依刑法第319-1條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以違反意願方法攝錄性影像罪(刑法第319-2條)
  • 依刑法第319-2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 散布性影像罪(刑法第319-3條)
  • 若對方威脅散布性影像,或實際散布,依刑法第319-3條規定,可能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人口販運相關犯罪之檢視

雖本案情節尚未達人口販運之程度,但若對方行為涉及以脅迫方法使人為性交行為,仍應注意相關規定:

  • 刑法第231-1條規定之「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 本案若對方有營利意圖或使當事人與第三人為性行為,可能涉及更重之刑責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 停止一切聯繫與赴約
  • 不再回應對方任何要求
  • 避免單獨與對方見面,必要時請親友陪同或報警處理
  1. 保全證據
  • 保留所有對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訊息作為證據
  • 若有錄音、錄影,妥善保存
  • 整理交往期間的金錢往來紀錄
  • 證明交往關係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照片、對話紀錄等)
  1. 注意法院文書
  • 若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務必在收到後20日內提出異議
  • 不論內容真假,都應提出異議以保障權益
  • 若收到其他法院文書,應儘速諮詢律師

二、刑事救濟途徑

  1. 評估提出刑事告訴
  • 考量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強制性交罪、強制罪、恐嚇罪
  • 可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 準備證據:對話紀錄、錄音、證人等
  • 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告訴之可行性與必要性
  1. 尋求保護措施
  • 若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可考慮聲請保護令
  • 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
  • 聯繫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三、民事因應策略

  1. 確認債務關係
  • 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金錢,主張交往期間花費為贈與性質
  • 要求對方舉證借貸關係存在
  • 委任律師協助應訴
  1. 主張約定無效
  • 以性行為作為債務清償方式違反公序良俗
  • 依民法第72條主張約定無效
  1. 評估反請求損害賠償
  • 若對方行為造成精神痛苦,可評估請求精神慰撫金之可行性

四、尋求專業協助

  1. 法律諮詢
  • 諮詢律師,評估案件處理方向
  • 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412-8518,手機加02)
  • 利用各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
  1. 心理支持
  • 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聯繫婦女保護團體或相關社福機構

五、重要提醒

  1. 證據保全
  • 證據保全越早越好,避免對方刪除或銷毀證據
  • 備份所有電子資料,並製作書面紀錄
  1. 不要自責
  • 對方行為可能涉及犯罪,當事人是被害人
  • 不知法律規定而配合一次,不代表需承擔責任
  1. 保護自身安全
  • 人身安全優先於一切法律程序
  • 若感到危險,應立即報警或尋求協助

肆、結論

關於本案情節,對方要求以性行為償還交往期間花費,考量此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強制性交罪、強制罪、恐嚇罪等犯罪行為。交往期間的花費通常應屬贈與性質,當事人應無償還義務。即使認定為借貸,以性行為作為清償方式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與對方聯繫,保全所有證據,並評估向警方提出告訴之必要性。若收到任何法院文書,務必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或委任律師處理。同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與心理支持,保護自身權益與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緊急聯絡資訊:

  • 婦幼保護專線:113
  • 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手機加02)
  • 各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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