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對方在一起 他要求我償還他在用這段期間對我我的花費,且說我是詐欺他,並且要求我能以性方式來做償還之前不知道這是違法的有過一次但後面要求越來越誇張 我就沒有在赴約了
當事人與對方交往期間,對方要求償還交往期間的花費,並指控當事人詐欺。對方更要求以性行為作為償還方式,當事人曾因不知違法而配合一次,但後續因對方要求越來越過分而拒絕赴約。
本案若對方主張債權存在並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建議:
關於對方指控當事人詐欺部分:
若對方在過程中有攝錄性影像之行為,可能涉及:
雖本案情節尚未達人口販運之程度,但若對方行為涉及以脅迫方法使人為性交行為,仍應注意相關規定:
關於本案情節,對方要求以性行為償還交往期間花費,考量此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強制性交罪、強制罪、恐嚇罪等犯罪行為。交往期間的花費通常應屬贈與性質,當事人應無償還義務。即使認定為借貸,以性行為作為清償方式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與對方聯繫,保全所有證據,並評估向警方提出告訴之必要性。若收到任何法院文書,務必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或委任律師處理。同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與心理支持,保護自身權益與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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