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遇到網路借款問題我一天沒有去繳錢就會多一千塊 我借一萬實際拿到6400 借借兩萬實際拿到1萬四卻要還兩萬而不是還原先借的本金
當事人透過網路借款管道借款,遭遇以下問題:
本案涉及疑似高利貸行為,當事人實際取得之款項與約定償還金額存在顯著差距,且逾期費用明顯過高,可能涉及刑法重利罪及相關民事法律問題。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本案具體情形分析如下:
(1)實質利率計算
(2)構成要件檢視
本案若當事人係因急需用錢而透過網路借款管道借款,對方利用當事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預先扣除高額手續費或利息,並約定高額逾期費用,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應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依刑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本案預扣之款項及逾期費用均應計入重利範圍。
依刑法第344-1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對方在催討過程中有以恐嚇、脅迫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催討債務,可能涉及刑法第344-1條加重重利罪。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對方以恐嚇手段要求當事人支付超過合法範圍之款項,可能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對方在借款過程中虛構借款條件或隱瞞實際利率,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對方在催討過程中有非法拘禁或剝奪當事人行動自由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若對方屬於組織性放貸集團,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本案借款條件中,預扣之款項及逾期費用若換算為年利率,明顯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本案借款條件顯失公平,預扣高額手續費或利息,並約定高額逾期費用,該等約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屬無效。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本案借貸關係成立後,當事人應返還之金額應以實際收到之款項為準,而非約定之借款金額。具體而言:
當事人僅需償還實際收到之本金20,400元及合法範圍內之利息(年息16%),超過部分無須支付。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若當事人已支付超過合法範圍之款項,該等款項對方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計算公式:已支付金額 - (實際借款本金20,400元 + 合法利息)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應涉及以下法律關係:
(1)刑事責任方面:對方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若有恐嚇、脅迫等催討行為,可能另涉及刑法第344-1條加重重利罪、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或第302條妨害自由罪。
(2)民事責任方面:借款條件中超過法定利率之約定無效,當事人僅需償還實際收到之本金及合法利息,若已支付超過部分,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支付任何款項,避免助長對方違法行為。依民法第205條及第72條規定,超過法定利率之約定無效,當事人無須支付超過合法範圍之款項。
建議當事人立即蒐集並保存以下證據:
上述證據對於後續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均屬重要,建議妥善保存。
建議當事人立即攜帶相關證據前往警察局報案,告訴對方涉嫌:
當事人亦得直接向地方檢察署遞狀提出刑事告訴,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以完整陳述案情並提出相關證據。
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請求確認超過實際借款本金20,400元及合法利息(年息16%)部分之債務不存在。
訴訟主張重點:
若當事人已支付超過合法範圍之款項,建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之訴,請求對方返還超收之款項。
建議當事人攜帶所有證據前往警察局報案,說明遭遇高利貸及可能的恐嚇行為,請求警方協助調查。
若當事人經濟困難,建議向以下單位尋求協助:
建議當事人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若對方有暴力或恐嚇行為,建議當事人立即報警,避免單獨與對方見面,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建議當事人:
高利貸業者常以恐嚇手段施壓,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記住超過法定利率之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方若採取不法手段催討,其本身已觸犯刑法。
本案若有以下事實,建議補充說明以利完整評估:
考量本案借款條件顯失公平,預扣高額手續費或利息,並約定高額逾期費用,對方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借款條件中超過法定利率之約定依民法第205條及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建議當事人:
(1)立即停止還款,避免繼續支付不法債務
(2)蒐集完整證據,包括借款契約、轉帳紀錄、通訊紀錄等
(3)向警方報案,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4)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必要性
(5)確認實際債務金額,僅需償還實際收到之本金20,400元及合法利息(年息16%),其餘部分均無須支付
當事人僅需償還實際收到的款項20,400元及合法範圍內之利息,超過部分無須支付。若對方持續以不法手段催討或騷擾,建議立即報警處理,切勿因恐懼而繼續支付不法債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進行調整,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