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5

借給別人30萬被封鎖,民事訴訟怎麼告?需要什麼證據?

您好 我有借款給別人約三十萬上下,結果詢問還款方式時,對方就直接封鎖聯繫不上,如果我想告他民事的話要做哪些流程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借款予他人約新台幣三十萬元,惟借款人於委任人詢問還款方式時,即封鎖聯絡管道,致無法聯繫。委任人擬採取民事法律途徑追討借款,特此諮詢相關法律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關係之認定

依據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委任人借款予他人約三十萬元,雙方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借款人負有返還借款之義務。

二、舉證責任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委任人主張借款事實存在,須就此負舉證責任。

重要提醒:即使未簽立書面借據,仍可能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但實務上,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 匯款紀錄或轉帳證明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借款意思表示)
  • 證人證詞
  • 其他可證明借貸關係之文件

三、返還期限之認定

若雙方未約定返還期限,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物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時,為之。」本案若屬不定期限消費借貸,委任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款人返還。

四、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借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關於時效中斷,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同條第2項規定:「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建議儘速處理,透過發送存證信函催告或聲請支付命令等方式中斷時效,避免證據滅失或債務人財產狀況惡化。

參、建議處理方式

一、訴訟前準備階段

(一)證據蒐集

  1. 金流證明:
  • 銀行匯款單據
  • ATM轉帳明細
  • 現金交付之證人
  1. 通訊紀錄:
  • LINE、Facebook Messenger等對話紀錄截圖
  • 簡訊內容
  • 電子郵件往來
  1. 其他證據:
  • 借款人身分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 相關證人聯絡方式

(二)催告程序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借款人返還,內容應包括:

  • 借款金額:新台幣三十萬元
  • 催告返還期限:建議給予二個月期限
  • 明確表達若不返還將採取法律行動
  • 指定還款帳戶

存證信函之效用:

  • 作為已催告之證明
  • 中斷時效
  • 作為訴訟證據

二、法律途徑選擇

(一)支付命令程序(建議優先採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優點:

  • 程序簡便快速
  • 費用較低(聲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半數)
  • 無須事先提出完整證據
  • 若債務人未異議,依民法第52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流程:

  1. 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2. 繳納聲請費用(30萬元約需1,500元)
  3. 法院審查後核發支付命令
  4.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20日內:
  • 債務人未異議:取得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
  • 債務人提出異議:轉為通常訴訟程序

注意事項:

  • 須能確定債務人之住所地
  • 若債務人住所不明或在國外,可能不適用此程序
  • 依民法第132條規定:「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民事訴訟程序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或不適用,則需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新台幣三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管轄法院:

  • 被告住所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 30萬元屬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訴訟費用:

  • 裁判費約3,000元
  • 律師費用(若委任律師)

訴訟流程:

  1. 撰寫起訴狀
  2. 繳納裁判費
  3. 法院排定言詞辯論期日
  4. 出庭陳述並提出證據
  5. 法院判決
  6. 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三、尋找債務人之方法

由於債務人已封鎖聯絡管道,建議:

  1. 透過共同友人:詢問債務人現況及聯絡方式
  2. 戶政事務所:持相關證明文件查詢戶籍地址
  3. 委託徵信社:尋找債務人下落(需評估成本效益)
  4. 公示送達:若確實無法查知住所,可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四、強制執行準備

取得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後,若債務人仍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依民法第136條規定:「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可執行之財產:

  • 薪資債權(扣薪1/3)
  • 銀行存款
  • 不動產
  • 動產
  • 其他財產權利

注意:需先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即使勝訴亦可能難以實際取回款項。

五、債務人履行後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若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仍自願清償,即不得再請求返還。

肆、結論與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1. 整理所有證據資料,特別是金流證明及通訊紀錄
  2. 查明債務人現居地址,可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
  3.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給予二個月返還期限

二、法律程序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借款返還請求,建議優先採用支付命令程序,理由如下:

  • 程序簡便、費用較低
  • 若債務人不提異議,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 即使遭異議,亦可轉為訴訟程序,不影響權益

三、風險評估

  1. 舉證風險:若無書面借據,需依賴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係
  2. 執行風險:即使勝訴,若債務人無財產,仍可能難以實際受償
  3. 成本考量:需評估訴訟成本與可能回收金額之比例

四、其他建議

  1. 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提高勝訴機率
  2. 若債務人有刑事詐欺嫌疑(如一開始即無還款意思),可考慮併同提出刑事告訴
  3. 保持理性,避免採取法律外之手段,以免觸法
  4. 注意時效問題,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中斷時效

本意見書係依據委任人提供之資訊及現行法令所為之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委任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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