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借款予他人約新台幣三十萬元,惟借款人於委任人詢問還款方式時,即封鎖聯絡管道,致無法聯繫。委任人擬採取民事法律途徑追討借款,特此諮詢相關法律程序。
依據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委任人借款予他人約三十萬元,雙方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借款人負有返還借款之義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委任人主張借款事實存在,須就此負舉證責任。
重要提醒:即使未簽立書面借據,仍可能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但實務上,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若雙方未約定返還期限,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物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時,為之。」本案若屬不定期限消費借貸,委任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款人返還。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借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關於時效中斷,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同條第2項規定:「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建議儘速處理,透過發送存證信函催告或聲請支付命令等方式中斷時效,避免證據滅失或債務人財產狀況惡化。
(一)證據蒐集
(二)催告程序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借款人返還,內容應包括:
存證信函之效用:
(一)支付命令程序(建議優先採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優點:
流程:
注意事項:
(二)民事訴訟程序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或不適用,則需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新台幣三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管轄法院:
訴訟費用:
訴訟流程:
由於債務人已封鎖聯絡管道,建議:
取得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後,若債務人仍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依民法第136條規定:「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可執行之財產:
注意:需先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即使勝訴亦可能難以實際取回款項。
依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若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仍自願清償,即不得再請求返還。
考量本案涉及借款返還請求,建議優先採用支付命令程序,理由如下:
本意見書係依據委任人提供之資訊及現行法令所為之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委任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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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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