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4

父親租的國有地大哥偷偷過戶給兒子,其他繼承人能追回嗎?

父親承租國有地.過逝後兄弟協商先由大哥繼承.其他人簽抛棄.幾年後大哥偷偷的過戶給他兒子.這樣有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父親生前承租國有土地,過世後由長子(大哥)繼承承租權,其他繼承人簽署拋棄聲明。數年後,大哥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將承租權過戶予其子。現詢問此行為是否違法。

貳、法律分析

一、承租權之繼承性質

(一)承租權屬於財產權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國有土地承租權屬於財產權利,原則上應由繼承人繼承。

(二)拋棄繼承之效力與時點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本案關鍵在於確認當初其他繼承人簽署之文件性質:

  1. 若為正式向法院聲請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者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權,大哥應取得全部遺產(包含承租權)
  2. 若僅為繼承人間之「協議由大哥繼承」或「拋棄承租權」:此為繼承人間之分割協議,各繼承人仍保有繼承權,僅是協議特定財產歸屬

二、承租權移轉之法律限制

(一)登記要件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即使因繼承取得財產權,仍需辦理登記後始得處分。

(二)無權處分之效力

若屬共同繼承財產,大哥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處分,依民法第118條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移轉行為之效力應屬未定。

三、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 若屬共同繼承財產

大哥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處分,可能構成無權處分。其他繼承人可主張:

  • 該移轉行為效力未定
  •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請求損害賠償
  1. 侵害繼承權

若大哥隱瞞事實、誘使其他人簽署文件,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其他繼承人可能得撤銷意思表示。

(二)刑事責任

視具體情節,若涉及偽造文書、詐欺或背信等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惟刑事責任之成立需有具體事證,建議釐清相關事實後再行評估。

四、繼承制度之特殊規定

(一)法定財產制與繼承

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若父親生前與配偶採共同財產制,承租權之歸屬應先釐清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二)繼承編施行法之適用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本案應確認繼承開始之時點,以判斷適用之法律規定。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若繼承在此時點前開始,應注意相關過渡規定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措施

(一)確認文件性質

  1. 調閱當初簽署之文件正本
  2. 確認是「拋棄繼承」(向法院聲請)或僅是「協議書」
  3. 查詢法院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登記紀錄

(二)調查承租權現況

  1. 向國有財產署查詢承租權變更登記資料
  2. 確認變更登記時是否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書
  3. 了解變更登記之具體時間與程序

(三)蒐集相關證據

  1. 保存所有簽署文件之影本
  2. 當時協商之錄音、通訊紀錄
  3. 證人證詞(參與協商之親友)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民事途徑

  1. 確認之訴:若認定為共同繼承財產,可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請求確認承租權移轉行為無效或效力未定
  2. 撤銷訴訟:若受詐欺或脅迫,可於發現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提起撤銷協議之訴訟
  3. 損害賠償請求: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計算承租權之財產價值,請求相應賠償
  4. 遺產分割訴訟:若屬共同繼承,可請求重新分割遺產,主張原分割協議無效或得撤銷

(二)刑事途徑

若有偽造文書、詐欺等犯罪事實,應於知悉犯罪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惟刑事責任之追訴需有具體事證,建議先釐清相關事實。

(三)行政途徑

  1. 向國有財產署陳情,主張承租權變更登記程序有瑕疵,請求撤銷或廢止變更登記
  2. 申請調解,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尋求家族內部和解方案

三、時效注意事項

  1. 撤銷詐欺之意思表示:發現被詐欺後一年內
  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知悉損害後二年內,自損害發生時起十年內
  3. 刑事告訴權:知悉犯罪後六個月內

四、具體建議步驟

(一)第一階段:調查與評估(1至2週)

  1. 委託律師調閱相關文件
  2. 確認法律關係與權利狀態
  3. 評估勝訴可能性與訴訟成本

(二)第二階段:協商溝通(1個月)

  1. 發函予大哥,表明法律立場
  2. 要求說明承租權移轉經過
  3. 提出和解方案(如金錢補償、恢復登記等)

(三)第三階段:法律行動(視協商結果)

  1. 協商不成,提起民事訴訟
  2. 若涉及刑事犯罪,同步提出告訴
  3. 向國有財產署提出異議

五、風險提醒

  1. 訴訟成本:民事訴訟需支付裁判費、律師費等
  2. 舉證責任:需證明當初協議內容與大哥之不法行為
  3. 時效風險:部分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4. 家族關係:訴訟可能影響家族和諧,需審慎評估

肆、結論

關於大哥將承租權過戶予其子之行為是否違法,應視當初其他繼承人簽署文件之性質而定:

  1. 若為正式拋棄繼承:大哥取得完整繼承權,移轉予其子原則上應屬合法,但仍需符合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及辦理相關登記

  2. 若僅為協議或拋棄承租權:大哥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可能構成無權處分,其他繼承人應有權主張權利

  3. 若涉及詐欺或偽造:大哥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其他繼承人可能得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權歸屬、承租權移轉及可能之侵權行為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優先確認文件性質,並在時效內採取適當法律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若情況複雜,強烈建議委託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與後續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妥適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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