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5

網路借款砍頭息、高利貸、暴力討債、洩露個資,我該怎麼辦?

我到一個網路平台借款 一萬塊我時拿6400 兩萬時拿1萬4這些不合理的時拿價錢 。 再來就是要求我還錢時要還借實際借的錢而不是實際拿到 每一天多加一千 逾期費用 我若不還錢就瘋狂打電話 傳我的個資到網路上 打給我的公司 讓我無法繼續在公司上班剛得我身心俱疲 都活在恐慌當中 因為他們放話要來我家裡給我收錢 我想請問我要怎麼辦 我目前為止已經無多餘的費用繳交逾期費用 況且我實拿價錢跟借款的金額差太多了 他們在網路上以及家人的Facebook 散發我的個人資料 身分證號碼 地址電話 現在要怎麼處理較好 。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透過網路平台借款,遭遇以下問題:

  1. 不合理扣款:借款1萬元實拿6,400元;借款2萬元實拿1.4萬元
  2. 高額利息:要求償還名目借款金額(非實拿金額),每日加收1,000元逾期費
  3. 暴力討債:瘋狂撥打電話、於網路及Facebook散布個資(身分證號碼、地址、電話)
  4. 恐嚇威脅:威脅到家中收錢、向公司施壓導致無法工作
  5. 當事人現況:身心俱疲、生活於恐慌中、無力支付逾期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借貸契約效力

  1. 利率限制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本案借款1萬元實拿6,400元,實際利息3,600元(36%),若為短期借款(如7天),年利率可能高達1,800%以上;借款2萬元實拿1.4萬元,實際利息6,000元(30%),年利率同樣遠超法定上限。此等約定利率明顯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應屬無效。

  1. 實際借款金額認定

依民事法律關係,借貸契約之本金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本案當事人實際取得之金額分別為6,400元及1.4萬元,故實際債務本金應為20,400元,而非名目上之3萬元。

  1. 逾期費用效力

每日加收1,000元之逾期費用,以借款1萬元計算,10天即達100%,年利率超過36,000%,此等約定明顯違反民法第205條規定,且有違反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之虞,應屬無效。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1. 侵害隱私權

對方於網路及Facebook散布當事人之身分證號碼、地址、電話等個人資料,已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能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 侵害名譽權

公開散布個資並暗示債務糾紛,可能構成對當事人名譽之侵害,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1. 工作損失

因對方向公司施壓導致當事人無法繼續工作,造成財產上損害,當事人可能得請求賠償相關損失。

二、刑事責任

(一)重利罪(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對方利用網路平台借貸,收取遠超過法定利率之利息,年利率可能達數百倍甚至數千倍,且每日加收1,000元逾期費,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應已構成重利罪之要件。

(二)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方威脅到家中收錢、散布個資、騷擾公司等行為,以恐嚇方法使當事人交付財物,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

(三)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方威脅到家中收錢、散布個資等行為,以加害名譽、財產之事恐嚇當事人,致當事人生活於恐慌中,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對方無故於網路及Facebook公開散布當事人之身分證號碼、地址、電話等個人資料,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

(五)妨害名譽罪(刑法第309條、第310條)

對方公然散布個資並暗示債務糾紛,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

三、行政責任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方違法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於網路及Facebook散布,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應負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二)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參考性質)

雖本案非化粧品批發零售業,但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依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並於發現事故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可作為個人資料保護之參考標準。

對方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散布個人資料,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之基本原則。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消費者保護法

若該網路平台屬於企業經營者,其行為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理。

(二)公平交易法

對方以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方式進行借貸業務,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刻不容緩)

(一)報警處理(最優先)

建議當事人立即撥打110或前往警局報案,報案項目應包括:

  • 重利罪
  • 恐嚇取財罪
  • 妨害秘密罪(散布個資)
  • 妨害名譽罪

並應保全證據,包括:

  • 借款合約、對話紀錄截圖
  • 轉帳紀錄(證明實拿金額)
  • 騷擾電話紀錄
  • Facebook及網路散布個資之截圖
  • 公司證明(證明遭騷擾影響工作)

(二)向165反詐騙專線檢舉

此類網路借貸平台可能涉及詐騙集團,建議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165專線可協助阻斷金流、追查犯罪集團。

(三)保護令聲請(如有必要)

若持續遭受威脅,當事人可考慮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人身安全。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刑事告訴

建議當事人儘速提起刑事告訴,提告罪名應包括重利罪、恐嚇取財罪、妨害秘密罪等,以嚇阻對方繼續騷擾、追究刑事責任,並可附帶民事求償。

(二)民事訴訟

  1.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當事人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超額利息無效,實際債務應以實拿金額計算。

  1. 損害賠償

當事人可請求:

  • 精神慰撫金(因恐嚇、散布個資造成身心受創)
  • 工作損失(因騷擾導致無法工作)
  1. 請求刪除個資

當事人可要求對方停止散布並刪除網路上個資。

(三)個資保護申訴

建議當事人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或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申訴。

三、債務處理策略

(一)實際債務金額認定

依法律原則,當事人僅需償還實拿金額:6,400元 + 14,000元 = 20,400元,合法利息應以年息16%為上限計算,超額部分無效,每日1,000元逾期費完全無效。

(二)協商還款(透過法律途徑)

建議當事人不要直接與對方協商(避免人身安全風險),應透過律師或警方協調,僅承認合法債務金額。

(三)債務清理

如確實無力償還,當事人可考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調解或更生程序。

四、自我保護措施

(一)通訊安全

建議當事人考慮更換電話號碼(必要時)、封鎖騷擾電話,但應保留所有騷擾證據後再封鎖。

(二)網路安全

建議當事人將Facebook等社群媒體設定隱私保護、向Facebook檢舉不當貼文要求移除、向Google申請移除搜尋結果中的個資。

(三)工作場所

建議當事人告知公司主管實情,尋求理解與協助,請公司協助阻擋騷擾電話,並保留公司證明文件(證明遭受騷擾)。

(四)心理支持

建議當事人尋求免費法律諮詢(各地方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心理諮商(衛福部心理健康專線1925)、家人朋友支持系統。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順序)

  • 第1步:立即報警,提供所有證據
  • 第2步: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
  • 第3步:尋求免費法律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 第4步:委託律師提起刑事告訴
  • 第5步:向Facebook等平台檢舉,要求移除個資
  • 第6步:透過律師發函,主張債務金額應以實拿金額計算
  • 第7步:評估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債權不存在並請求損害賠償

六、重要提醒

  1. 不要害怕:對方行為可能構成多項犯罪,法律應站在當事人這邊
  2. 不要妥協:不要因恐懼而支付不合理款項
  3. 不要單獨面對:務必尋求警方、律師協助
  4. 保全證據:所有對話、轉帳、騷擾紀錄都要保存
  5. 人身安全第一:如遇實際威脅,立即報警

肆、結論

考量本案對方行為可能構成重利罪、恐嚇取財罪及妨害秘密罪,屬於典型的非法網路高利貸犯罪模式,建議當事人立即報警,透過公權力保護自身安全,並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同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債務糾紛,切勿因恐懼而妥協支付不合理款項。當事人實際債務應以實拿金額計算,超額利息及逾期費用應屬無效。

緊急聯絡資訊:

  • 報案專線:110
  • 反詐騙專線:165
  •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 心理健康專線:1925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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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平台借款雖然我有簽合約沒有錯。 但借款的金額實在差太多 我借兩萬時拿一萬四 借一萬時拿六千四 借六千時拿三千三 這樣真的合理嗎? 七天為一期 逾期一天就收500-1000的逾期費用 我實際收到的錢才多少而已 我逾期未繳我有錯但對方用狂打電話以及打給我家人 傳訊息說要到府找我收錢 派人來我家這種字眼 又或說把我的個人資料身分證 電話住址 發文到Facebook、instagram、thread 的媒體上這是正確的做法嗎? 我剛剛報警 警察卻告訴我 欠錢還錢我也知道欠錢還錢 但我報警的理由是因為他們說要來家裡找我拿錢 也給警察看他們要傳我的個資到各個媒體上 警察卻回應因為自己先逾期他們才發文的 所以我逾期他們理所應當的可以發我的人資料到網路上嗎。 以下是我們簽署的合約內容: 請簽署借貸合同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就愛借(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陳凱如(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金錢消費借貸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10000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 契約借用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年率百分之16%計算(即月利率:1.3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 為止。(利息計算方式以按月計算,採 本金乘以年利率 ,在除以十二即得 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 日計算)。第三條(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及 平台 App 維護費後,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 借款之交付,並經乙方收訖無誤。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到期後依平台 App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总於履行。 第六條(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 行 本契約約定所生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Q計算之利息。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 致本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 違約金,違約之一方並應負 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 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臺止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 時 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 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 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 帮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所以我不能要求只還本金時拿部分嗎 我知道要還錢但時拿的錢跟借款的錢差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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