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一個網路平台借款 一萬塊我時拿6400 兩萬時拿1萬4這些不合理的時拿價錢 。 再來就是要求我還錢時要還借實際借的錢而不是實際拿到 每一天多加一千 逾期費用 我若不還錢就瘋狂打電話 傳我的個資到網路上 打給我的公司 讓我無法繼續在公司上班剛得我身心俱疲 都活在恐慌當中 因為他們放話要來我家裡給我收錢 我想請問我要怎麼辦 我目前為止已經無多餘的費用繳交逾期費用 況且我實拿價錢跟借款的金額差太多了 他們在網路上以及家人的Facebook 散發我的個人資料 身分證號碼 地址電話 現在要怎麼處理較好 。
當事人透過網路平台借款,遭遇以下問題: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本案借款1萬元實拿6,400元,實際利息3,600元(36%),若為短期借款(如7天),年利率可能高達1,800%以上;借款2萬元實拿1.4萬元,實際利息6,000元(30%),年利率同樣遠超法定上限。此等約定利率明顯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應屬無效。
依民事法律關係,借貸契約之本金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本案當事人實際取得之金額分別為6,400元及1.4萬元,故實際債務本金應為20,400元,而非名目上之3萬元。
每日加收1,000元之逾期費用,以借款1萬元計算,10天即達100%,年利率超過36,000%,此等約定明顯違反民法第205條規定,且有違反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之虞,應屬無效。
對方於網路及Facebook散布當事人之身分證號碼、地址、電話等個人資料,已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能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公開散布個資並暗示債務糾紛,可能構成對當事人名譽之侵害,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因對方向公司施壓導致當事人無法繼續工作,造成財產上損害,當事人可能得請求賠償相關損失。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對方利用網路平台借貸,收取遠超過法定利率之利息,年利率可能達數百倍甚至數千倍,且每日加收1,000元逾期費,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應已構成重利罪之要件。
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方威脅到家中收錢、散布個資、騷擾公司等行為,以恐嚇方法使當事人交付財物,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方威脅到家中收錢、散布個資等行為,以加害名譽、財產之事恐嚇當事人,致當事人生活於恐慌中,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對方無故於網路及Facebook公開散布當事人之身分證號碼、地址、電話等個人資料,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
對方公然散布個資並暗示債務糾紛,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方違法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於網路及Facebook散布,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應負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雖本案非化粧品批發零售業,但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依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並於發現事故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可作為個人資料保護之參考標準。
對方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散布個人資料,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之基本原則。
若該網路平台屬於企業經營者,其行為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理。
對方以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方式進行借貸業務,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理。
建議當事人立即撥打110或前往警局報案,報案項目應包括:
並應保全證據,包括:
此類網路借貸平台可能涉及詐騙集團,建議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165專線可協助阻斷金流、追查犯罪集團。
若持續遭受威脅,當事人可考慮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人身安全。
建議當事人儘速提起刑事告訴,提告罪名應包括重利罪、恐嚇取財罪、妨害秘密罪等,以嚇阻對方繼續騷擾、追究刑事責任,並可附帶民事求償。
當事人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超額利息無效,實際債務應以實拿金額計算。
當事人可請求:
當事人可要求對方停止散布並刪除網路上個資。
建議當事人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或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申訴。
依法律原則,當事人僅需償還實拿金額:6,400元 + 14,000元 = 20,400元,合法利息應以年息16%為上限計算,超額部分無效,每日1,000元逾期費完全無效。
建議當事人不要直接與對方協商(避免人身安全風險),應透過律師或警方協調,僅承認合法債務金額。
如確實無力償還,當事人可考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調解或更生程序。
建議當事人考慮更換電話號碼(必要時)、封鎖騷擾電話,但應保留所有騷擾證據後再封鎖。
建議當事人將Facebook等社群媒體設定隱私保護、向Facebook檢舉不當貼文要求移除、向Google申請移除搜尋結果中的個資。
建議當事人告知公司主管實情,尋求理解與協助,請公司協助阻擋騷擾電話,並保留公司證明文件(證明遭受騷擾)。
建議當事人尋求免費法律諮詢(各地方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心理諮商(衛福部心理健康專線1925)、家人朋友支持系統。
考量本案對方行為可能構成重利罪、恐嚇取財罪及妨害秘密罪,屬於典型的非法網路高利貸犯罪模式,建議當事人立即報警,透過公權力保護自身安全,並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同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債務糾紛,切勿因恐懼而妥協支付不合理款項。當事人實際債務應以實拿金額計算,超額利息及逾期費用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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