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5

借款平台扣高額手續費還要還全額,還恐嚇上門和公開個資,我該怎麼辦?

我在一個借錢的平台借款 七天為一期 但是實際拿到到的跟借款差很多 6000拿到3300 一萬拿到6400 兩萬拿到一萬四 還款時卻要還全部而不是還時拿金額 我已經身心俱疲 他們又在恐嚇我要來家裡跟我拿錢 要來我家找我這種話 或是公開我的個人個資 我要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透過借款平台借款,遭遇以下問題:

(一)不當扣款:借款金額與實際取得金額差距甚大

  • 借款6,000元,實際取得3,300元(扣款45%)
  • 借款10,000元,實際取得6,400元(扣款36%)
  • 借款20,000元,實際取得14,000元(扣款30%)

(二)還款爭議:需償還全額借款而非實際取得金額

(三)不當催收:遭受恐嚇威脅到府討債、公開個資等行為

(四)借款期限:以七天為一期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重利罪之成立可能性

  1. 法律依據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1. 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實際利率計算:

  • 案例一:借6,000元實拿3,300元,扣款2,700元(45%),7天期,週利率45%,年利率約2,357%
  • 案例二:借10,000元實拿6,400元,扣款3,600元(36%),7天期,週利率36%,年利率約1,885%
  • 案例三:借20,000元實拿14,000元,扣款6,000元(30%),7天期,週利率30%,年利率約1,571%
  1. 法律評析

本案借款平台預先扣除高額費用,實際年利率已達1,571%至2,357%,遠超民法第205條規定之週年百分之十六上限。依刑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本案預扣之款項無論名目為何,均應計入重利範圍。

考量當事人可能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而對方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本案應涉及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二)加重重利罪之成立可能性

  1. 法律依據

依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 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對方行為包括:

  • 威脅到府討債
  • 恐嚇公開個資
  • 造成當事人身心俱疲
  1. 法律評析

若對方以恐嚇方式催收重利債務,包括威脅到府討債、公開個資等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加重重利罪。此罪名較單純重利罪刑度更重,顯示立法者對於以不法手段取得重利行為之嚴厲評價。

(三)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可能性

  1. 法律依據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 構成要件分析

對方威脅到府討債、公開個資等行為,係以加害當事人名譽、財產之事恐嚇當事人。

  1. 法律評析

即使對方主張有債權存在,以恐嚇方式催收仍可能構成犯罪。本案對方威脅到府討債、公開個資,已對當事人之名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致生危害於安全,應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民事責任

(一)債務範圍之認定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1. 實際債務金額計算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效,當事人僅需償還實際取得之本金及合法利息(年息16%以內)。

計算範例(以借款10,000元為例):

  • 實際取得:6,400元
  • 合法本金債務:6,400元
  • 合法利息上限:6,400元 × 16% ÷ 365 × 7天 = 約19.7元
  • 合法債務總額:約6,420元
  1. 法律評析

本案借款平台預先扣除之高額費用,無論名目為何,均應視為利息計算。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之約定利率無效,當事人應僅需償還實際取得之本金及合法範圍內之利息。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1. 法律評析

若當事人已償還超過合法債務範圍之金額,該超額給付部分因欠缺法律上原因,對方受有不當得利,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

計算方式:已償還總額 - (實際取得本金 + 合法利息) = 得請求返還金額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責任

(一)刑事責任

若對方確實公開當事人個資,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若對方違法利用或公開個資,當事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刻不容緩)

(一)報警處理

  1. 立即撥打110報案,針對恐嚇行為提出告訴
  2. 保存所有對話紀錄、簡訊、通話錄音作為證據
  3. 若對方到府騷擾,立即報警處理
  4. 取得報案三聯單,作為後續法律程序之證明

(二)人身安全保護

  1. 如遇實際威脅,優先確保人身安全
  2. 避免單獨與對方見面
  3. 考量是否需要暫時更換住所或加強門禁
  4. 告知家人朋友相關情況,建立支援網絡

二、證據保全(1至3天內完成)

(一)整理借款相關文件

  1. 借款合約或借據
  2. 匯款紀錄(借出及還款)
  3. 實際收款金額證明
  4. 對話紀錄、簡訊、通話錄音

(二)製作時間軸表格

  1. 借款日期、金額、實收金額
  2. 還款日期、金額
  3. 催收及恐嚇時間點
  4. 相關證據對應整理

三、刑事救濟途徑

(一)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告訴罪名包括:

  1. 重利罪(刑法第344條第1項)
  2. 加重重利罪(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若有以恐嚇方式取得重利)
  3.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4.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有公開個資行為)

應備文件:

  1. 刑事告訴狀
  2. 借款合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
  3. 恐嚇內容之證據(截圖、錄音等)
  4. 實際收款金額證明

(二)向檢察官陳報

可直接向地檢署檢察官陳報,請求主動偵辦組織性高利貸犯罪,有助於擴大偵辦整個借貸平台。

四、民事救濟途徑

(一)確認債務範圍

  1. 發函主張權利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主張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效,明確表示僅願償還實際取得金額及合法利息。

  1. 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

若對方持續主張不合法債務,可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超過合法範圍之債務不存在。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若已償還超過合法債務範圍之金額,可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訴訟,請求返還超額給付之款項。

(三)損害賠償請求

若因對方不法催收行為受有精神上損害,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五、債務處理原則

(一)暫停還款

在法律關係釐清前,建議暫停還款,避免承認不合法債務。

(二)不要再借款

  1. 切勿以債養債
  2. 避免與同類平台往來
  3. 如有資金需求,尋求正規金融機構協助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保護個人資料

  1. 更換重要密碼
  2. 注意信用卡盜刷
  3. 監控個資是否外洩

(二)心理健康照護

  1. 尋求家人朋友支持
  2. 必要時諮詢心理諮商
  3. 了解這是法律問題,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三)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攜帶所有證據資料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擬定訴訟策略。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肆、結論

關於本案借款糾紛,考量借款平台預先扣除高額費用,實際年利率遠超法定上限,應涉及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若對方以恐嚇方式催收,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加重重利罪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關於債務範圍,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之約定利率無效,當事人應僅需償還實際取得之本金及合法範圍內之利息,實際債務金額遠低於對方主張之金額。

建議當事人立即報警保護人身安全,保全相關證據,並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主張僅需償還合法債務範圍,並請求返還已超額給付之款項。

緊急聯絡資訊:

  • 報案專線:110
  • 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手機加02)
  • 消費者債務清理諮詢專線:1950
  • 反詐騙專線:165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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