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個借錢的平台借款 七天為一期 但是實際拿到到的跟借款差很多 6000拿到3300 一萬拿到6400 兩萬拿到一萬四 還款時卻要還全部而不是還時拿金額 我已經身心俱疲 他們又在恐嚇我要來家裡跟我拿錢 要來我家找我這種話 或是公開我的個人個資 我要怎麼做
當事人透過借款平台借款,遭遇以下問題:
(一)不當扣款:借款金額與實際取得金額差距甚大
(二)還款爭議:需償還全額借款而非實際取得金額
(三)不當催收:遭受恐嚇威脅到府討債、公開個資等行為
(四)借款期限:以七天為一期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本案實際利率計算:
本案借款平台預先扣除高額費用,實際年利率已達1,571%至2,357%,遠超民法第205條規定之週年百分之十六上限。依刑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本案預扣之款項無論名目為何,均應計入重利範圍。
考量當事人可能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而對方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本案應涉及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依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對方行為包括:
若對方以恐嚇方式催收重利債務,包括威脅到府討債、公開個資等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加重重利罪。此罪名較單純重利罪刑度更重,顯示立法者對於以不法手段取得重利行為之嚴厲評價。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方威脅到府討債、公開個資等行為,係以加害當事人名譽、財產之事恐嚇當事人。
即使對方主張有債權存在,以恐嚇方式催收仍可能構成犯罪。本案對方威脅到府討債、公開個資,已對當事人之名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致生危害於安全,應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效,當事人僅需償還實際取得之本金及合法利息(年息16%以內)。
計算範例(以借款10,000元為例):
本案借款平台預先扣除之高額費用,無論名目為何,均應視為利息計算。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之約定利率無效,當事人應僅需償還實際取得之本金及合法範圍內之利息。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當事人已償還超過合法債務範圍之金額,該超額給付部分因欠缺法律上原因,對方受有不當得利,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
計算方式:已償還總額 - (實際取得本金 + 合法利息) = 得請求返還金額
若對方確實公開當事人個資,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違法利用或公開個資,當事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告訴罪名包括:
應備文件:
可直接向地檢署檢察官陳報,請求主動偵辦組織性高利貸犯罪,有助於擴大偵辦整個借貸平台。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主張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效,明確表示僅願償還實際取得金額及合法利息。
若對方持續主張不合法債務,可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超過合法範圍之債務不存在。
若已償還超過合法債務範圍之金額,可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訴訟,請求返還超額給付之款項。
若因對方不法催收行為受有精神上損害,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在法律關係釐清前,建議暫停還款,避免承認不合法債務。
建議攜帶所有證據資料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擬定訴訟策略。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關於本案借款糾紛,考量借款平台預先扣除高額費用,實際年利率遠超法定上限,應涉及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若對方以恐嚇方式催收,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加重重利罪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關於債務範圍,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之約定利率無效,當事人應僅需償還實際取得之本金及合法範圍內之利息,實際債務金額遠低於對方主張之金額。
建議當事人立即報警保護人身安全,保全相關證據,並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主張僅需償還合法債務範圍,並請求返還已超額給付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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