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路平台借款雖然我有簽合約沒有錯。 但借款的金額實在差太多 我借兩萬時拿一萬四 借一萬時拿六千四 借六千時拿三千三 這樣真的合理嗎? 七天為一期 逾期一天就收500-1000的逾期費用 我實際收到的錢才多少而已 我逾期未繳我有錯但對方用狂打電話以及打給我家人 傳訊息說要到府找我收錢 派人來我家這種字眼 又或說把我的個人資料身分證 電話住址 發文到Facebook、instagram、thread 的媒體上這是正確的做法嗎? 我剛剛報警 警察卻告訴我 欠錢還錢我也知道欠錢還錢 但我報警的理由是因為他們說要來家裡找我拿錢 也給警察看他們要傳我的個資到各個媒體上 警察卻回應因為自己先逾期他們才發文的 所以我逾期他們理所應當的可以發我的人資料到網路上嗎。 以下是我們簽署的合約內容: 請簽署借貸合同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就愛借(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陳凱如(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金錢消費借貸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10000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 契約借用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年率百分之16%計算(即月利率:1.3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 為止。(利息計算方式以按月計算,採 本金乘以年利率 ,在除以十二即得 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 日計算)。第三條(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及 平台 App 維護費後,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 借款之交付,並經乙方收訖無誤。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到期後依平台 App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总於履行。 第六條(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 行 本契約約定所生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Q計算之利息。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 致本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 違約金,違約之一方並應負 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 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臺止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 時 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 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 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 帮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所以我不能要求只還本金時拿部分嗎 我知道要還錢但時拿的錢跟借款的錢差太多了
當事人透過網路平台「就愛借」借款,簽署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但實際撥款金額與借款金額差距甚大(借2萬實拿1.4萬、借1萬實拿6,400元、借6千實拿3,300元)。借款期間為7天一期,逾期每天收取500-1000元逾期費。當事人逾期未還款後,對方採取騷擾手段,包括:狂打電話、聯絡家人、威脅到府收錢、揚言將個資發布至社群媒體等。當事人報警後,警方未積極處理。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契約雖載明年利率16%,但實際撥款金額與借款金額差距甚大,以借款1萬元實拿6,400元計算,預扣3,600元,若借款期間僅7天,實際年利率應遠超過法定上限。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本案可能符合重利罪構成要件:
契約中載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之相關法律權」,此聲明應屬無效。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刑事訴追權屬於國家,個人無權預先拋棄,此條款違反公序良俗,應不生效力。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方傳訊息表示「要到府找我收錢」、「派人來我家」等字眼,若足以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方狂打電話、聯絡家人、威脅到府收錢等行為,若使當事人心生畏懼,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刑法第344-1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對方以恐嚇方式取得重利,可能構成本罪。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方揚言將個資(身分證、電話、住址)發布至Facebook、Instagram、Threads等社群媒體,若確實為之,可能構成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本案契約實際利率可能遠超過法定上限,且預扣金額過高,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本案當事人因經濟困難而借款,對方預扣大額費用,實際撥款金額與借款金額差距過大,依當時情形可能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實際利率若超過年息16%,超過部分應屬無效。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逾期費用每日500-1000元,相對於實際撥款金額,可能過高,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數額。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但當事人僅需返還實際收到之金額及合法利息。
若當事人已清償超過實際本金及合法利息之金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當事人得請求對方返還超額給付部分。
考量契約可能部分無效或得撤銷,當事人實際應償還金額應以:
例如:實際收到6,400元,借款期間7天,合法利息約為:6,400元 × 16% ÷ 365天 × 7天 ≈ 20元,應還金額約為6,420元。超過此金額之債務,當事人可主張無效或請求法院酌減。
建議當事人攜帶完整證據(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契約書、匯款紀錄等)重新至警局報案,告訴對方涉嫌:
若警方消極處理,建議:
注意:重利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建議當事人:
若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建議:
建議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主張:
建議當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
建議當事人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在調解中主張僅願償還合法本息。
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還款,建議當事人提出抗辯:
若當事人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可向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尋求協助。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個案具體情況,擬定完整訴訟策略。
在釐清合法債務金額前,建議暫停依對方要求還款,避免承認不合法的債務。
關於本案借貸行為,考量實際撥款金額與借款金額差距過大,實際利率可能遠超過法定上限,契約可能涉及重利罪,且部分條款可能違反公序良俗或構成暴利行為,建議當事人主張契約無效或得撤銷,僅需償還實際收到之本金及合法利息(年息16%)。
關於對方催收行為,考量對方狂打電話、聯絡家人、威脅到府收錢、揚言公開個資等行為,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以恐嚇方法取得重利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建議當事人立即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按鈴申告,並保全所有證據。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當事人切勿因對方威脅而心生畏懼,應積極運用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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