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契約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 (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金錢消費借貸事件,訂立本契約, 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10000_元 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契約借用之。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_16%計算(即月利率:1.3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月計息,採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第三條(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及平台App維護費後,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借款之交付,並經乙方收訖無誤。 平台僅提供媒合,平台服務費及手續費爲,此費用皆為乙方負擔與甲方無涉。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民國(下同)113年12月3日起至 113年12月 9日止。到期後依平台App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怠於履行。 請於當日銀行結束營業前(15:30)交付款項 第六條(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行本契約約定所生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_計算之利息。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違約金,違約之一方並應負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_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時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 帮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 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特別提醒:借款前應務必先審慎評估、了解自己還款能力。 切勿在輕率、急迫、無經驗之時向他人借款。 #借貸金額扣除手續費和服務費..等等費用後 實際入帳金額只有6500。(很嚇人!但當時的時間點對我而言相當急迫 心想只要來得及解決我銀行繳款問題就好) 直到第7天還款日到了 當天的班別從中午會到晚上11點半左右 有事先傳社交軟體訊息告知 請求是否能先繳一天逾時的費用 對方說沒辦法,申請展延一次就是7天$3500 ,超過晚上12點必須加收10%滯納金$1000,若沒申請展延,平台頁面的還款金額 每天會再收一次10%滯納金上去 等於逾期3天 還款總金額就要13000了 #疑問在第七條 滯納金或延遲利息的部分 應該是以民法年息計算,合約上10%懲罰金額 沒有註明是以什麼週期計算,但實際上對方卻是每天加收10%的滯納金,這樣合法嗎?我還需要以他說的13000還款嗎?還是能只償還本金 +民法約定的遲延利息作為清償呢? #還款當日第一天 上班時間沒辦法使用手機 ,對方下午三點就打到公司了找人,晚上18:00有先匯款3000 給對方,他說未補足3500展延無法申請 所以還是等於逾期繳款 到晚上11:30多下班,對方訊息說 要收取逾期繳款500 超過當日(00:05)需收取1000元滯納金 請我馬上入帳補交1500給他 我提出提出疑問 說我無法理解 既然已加收逾期費,那為什麽還要收一筆滯納金的部分,不是擇一收取嗎? 他說合約內容裡面都有寫,請我看清楚 要我 少廢話不然現在馬上一次結清 本金10000,500逾期+1000(超過當天00點)的滯納金 扣除我已繳的3000=8500 立馬結清 不然他明天會再打電話到我公司的口氣就不客氣了,然後還到fb截我爸爸頭照傳給給我,說要讓我爸紅 ,讓大家知道 有我這個女兒 。 我現在只想要趕快結束這種恐怖的借貸關係 給償還的部分我會償還,此借貸約定契約內容真的合法且足以成立嗎?
本案涉及一筆新台幣10,000元之民間借貸糾紛。借款人(乙方)透過網路平台媒合向貸與人(甲方)借款,實際入帳僅6,500元,扣除手續費、服務費等費用3,5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2月3日至113年12月9日,契約約定週年利率16%。借款人因工作因素未能於還款日當天15:30前還款,貸與人要求支付展延費3,500元、逾期費500元及滯納金1,000元,並以騷擾借款人工作場所及家人相威脅。借款人質疑契約效力及應償還金額之合理性。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本案借貸契約存在以下可能違反公序良俗之情形:
(1)實質利率計算:借款人實際收到6,500元,但須返還10,000元本金,扣除費用後之實際借款成本為:
(2)契約第十條約定借款人「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此條款可能違反公序良俗。重利罪屬公訴罪,被害人不得預先拋棄刑事追訴權,此類約定應屬無效。
(3)各項費用名目(手續費、服務費、平台維護費)合計占借款金額35%,若實質上為變相利息,應併入利息計算,超過法定上限部分無效。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雙方簽訂書面契約且已交付借款,消費借貸契約應已成立。
惟契約成立不等於所有約定條款均有效,仍須檢視各項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契約第二條約定週年利率16%,表面上符合法定上限。
惟實務上應審查: (1)實際借款金額為6,500元(扣除費用後入帳金額) (2)名目本金為10,000元 (3)兩者差額3,500元之法律性質
若手續費、服務費等實質上為預扣利息,則應以實際收到之6,500元為本金計算利率。以7天借款期間計算,若須返還10,000元,實際年利率將遠超過16%,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契約第二條約定「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月計息,採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此計算方式本身並無不當。
惟應注意: (1)本金應以實際收到金額計算 (2)借款期間僅7天,利息金額應相對較低 (3)若以6,500元為本金、16%年利率計算7天利息:6,500×16%×7/365≈20元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本案契約第七條約定「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此為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
契約第七條僅約定「10%」,未明確約定計算週期。依當事人陳述,貸與人實際操作為「每日」加收10%滯納金,若屬實則存在以下問題:
(1)契約文義不明:「10%」究竟為一次性或每日累計,契約未明確約定 (2)若為每日10%,3天即達30%,明顯過高 (3)依民法第9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契約文義不明時,應為有利於債務人之解釋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實務上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應斟酌: (1)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 (2)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所受之損害 (3)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 (4)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所受之損害 (5)債務人已為一部履行之情形 (6)違約金之約定是否與一般交易習慣相當
本案若違約金為每日10%,以10,000元計算,每日即為1,000元,3天即達3,000元(本金30%),參考實務見解,違約金以不超過本金20-30%為原則,每日10%明顯過高,法院應會依民法第252條酌減至相當數額。
依當事人陳述,貸與人同時要求: (1)逾期費500元 (2)滯納金1,000元(超過當日00:05) (3)每日持續加收10%滯納金
若契約僅約定第七條之「10%懲罰性違約金」,則逾期費與滾動式滯納金可能構成: (1)重複處罰:同一違約行為不應重複收取多項違約金 (2)違反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3)超過部分可能無效或應予酌減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本案約定利率為16%,高於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5%,故遲延利息應以16%計算。
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總額,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再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惟遲延利息為法定孳息,性質上與違約金不同。
實務見解認為: (1)若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人得同時請求履行債務及違約金 (2)但違約金已包含遲延利息之賠償,不應再另行計算遲延利息 (3)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債權人能證明有其他損害
本案契約第七條明定為「懲罰性違約金」,貸與人應不得再另行收取遲延利息或其他名目之費用。
契約第四條約定「到期後依平台App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但未明確約定展延費金額。依當事人陳述,展延費為3,500元(7天)。
展延費實質上為: (1)延長借款期間之對價 (2)性質上類似利息 (3)應併入利息計算,檢視是否超過法定上限
以7天展延收取3,500元計算: (1)相當於原借款金額(名目10,000元)之35% (2)若以實際借款6,500元計算,比例更高達53.8% (3)換算年利率:3,500/6,500×365/7×100%≈2,811% (4)遠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16%上限
展延費若實質為利息,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本案契約第四條約定借貸期間至113年12月9日,屬有約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
契約第五條約定「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怠於履行」,此約定可能限制債務人之清償自由。
民法雖未明文禁止此類約定,但若債務人願意提前清償或部分清償,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拒絕,否則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1)主觀要件:行為人須有重利之故意
(2)客觀要件:
(1)急迫處境:借款人自述「當時的時間點對我而言相當急迫,心想只要來得及解決我銀行繳款問題就好」,可能符合「急迫」要件。
(2)貸以金錢:貸與人確實貸與金錢予借款人。
(3)重利之認定:
綜合上述,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惟實際是否成立,仍須由檢察官偵查後認定。
契約第十條約定借款人「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之相關法律權」,此約定應屬無效,理由如下:
(1)重利罪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2)被害人不得預先拋棄刑事追訴權 (3)此類約定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 (4)刑事訴訟權為公權,不得以私法契約預先拋棄
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1)主觀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2)客觀要件:
依當事人陳述,貸與人有以下行為:
(1)「明天會再打電話到我公司的口氣就不客氣了」
(2)「截我爸爸頭照傳給給我,說要讓我爸紅,讓大家知道有我這個女兒」
(3)要求立即支付不合理金額
若貸與人明知所要求之金額超過法定範圍,仍以恐嚇方法要求給付,可能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惟實際是否成立,仍須由檢察官偵查後認定。
刑法第344-1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貸與人: (1)取得之利息構成重利(刑法第344條) (2)且以恐嚇等方法催收
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44-1條加重重利罪,法定刑較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與人截取借款人父親照片並威脅散布,可能違反:
(1)個資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2)個資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若貸與人未經同意使用借款人父親之個人資料(照片),且威脅散布,可能構成個資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
契約第十條約定借款人「放棄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此約定應屬無效,理由如下:
(1)個資法保護之法益為個人資料自主權 (2)不得以契約預先拋棄法定權利 (3)此類約定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
若貸與人為常業經營借貸業務,可能涉及:
(1)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2)銀行法第29條之1:違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處罰 (3)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不公平行為之禁止
惟本案資料不足以判斷貸與人是否為常業經營,此部分需進一步調查。
契約第一條約定借貸金額10,000元,但實際入帳僅6,500元,差額3,500元為手續費、服務費等。
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以「移轉所有權」為要件。實務上認為:
(1)若手續費等為預扣利息,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本金 (2)若手續費等為獨立費用,則以約定金額為本金
本案手續費等占借款金額35%,比例過高,實質上可能為預扣利息。若法院認定為預扣利息,則本金應為6,500元。
依契約約定週年利率16%,借款期間7天(113/12/3至113/12/9):
若以實際本金6,500元計算: 利息=6,500×16%×7/365≈20元
若以名目本金10,000元計算: 利息=10,000×16%×7/365≈31元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利息以約定利率16%計算。
假設逾期3天(12/9至12/12):
若以實際本金6,500元計算: 遲延利息=6,500×16%×3/365≈9元
若以名目本金10,000元計算: 遲延利息=10,000×16%×3/365≈13元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酌減。參考實務見解:
(1)違約金以不超過本金20-30%為原則 (2)應考量債權人實際損害 (3)本案逾期僅數日,損害有限
建議合理違約金範圍:
若以實際本金6,500元計算: 違約金=6,500×10%至20%=650元至1,300元
若以名目本金10,000元計算: 違約金=10,000×10%至20%=1,000元至2,000元
若認定為預扣利息,已計入本金差額,不應再行給付。
換算年利率超過2,000%,遠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16%上限,超過部分無效。
(1)契約約定不明確 (2)金額明顯過高 (3)與違約金重複
依民法第252條應予酌減,不應按日累計。
與滯納金性質相同,不應重複收取。
綜合上述分析,建議清償金額為:
方案一(以實際本金6,500元計算):
方案二(以名目本金10,000元計算,但扣除已付3,000元):
考量契約效力存疑及貸與人不當催收行為,建議以方案一為基礎進行協商,清償金額約7,200元至7,800元較為合理。
建議委託律師或自行以存證信函向貸與人表示:
主張契約部分條款違反民法第72條、第205條規定,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效
主張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請求酌減
表明僅願償還合法範圍內之債務(建議金額7,200元至7,800元)
要求停止不當催收行為,否則將提出刑事告訴
給予對方合理回覆期限(例如7日)
存證信函範例要點:
主旨:關於借貸契約異議暨停止不當催收通知
說明: 一、本人於113年12月3日與 貴方簽訂借貸契約,實際收款6,500元。
二、契約約定之利息、費用計算方式,經檢視後發現: (一)手續費等費用占借款金額35%,實質為預扣利息 (二)實際利率遠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週年16%上限 (三)展延費換算年利率超過2,000%,明顯不合理 (四)上述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之約定,依法無效
三、契約第七條約定之違約金計算方式不明確,且 貴方實際要求 之金額(每日10%滾動累計)明顯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 應予酌減至相當數額。
四、貴方催收行為已涉及: (一)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二)刑法第344-1條加重重利罪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請立即停止一切不當催收行為。
五、本人願依法償還合法債務,經計算如下: (一)本金:6,500元(實際收款金額) (二)合法利息:約30元 (三)合理違約金:約650元至1,300元 (四)合計:約7,200元至7,800元 (五)扣除已付3,000元 (六)應付:約4,200元至4,800元
六、請 貴方於文到7日內回覆是否同意上述清償方案,逾期未 回覆或繼續不當催收,本人將採取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於: (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二)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 (三)請求返還溢付款項及損害賠償
此致 ○○○先生/女士
#### (二)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1. 可提出告訴之罪名:
(1)重利罪(刑法第344條)
- 告訴期限:自知悉犯罪之日起6個月內
- 檢附證據:契約書、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 說明急迫情況及暴利事實
(2)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 告訴期限:自知悉犯罪之日起6個月內
- 檢附證據:威脅對話截圖、錄音
- 說明對方威脅行為及要求給付不當金額
(3)加重重利罪(刑法第344-1條)
- 若同時符合重利罪及以恐嚇方法催收
- 法定刑較重
(4)個資法違反(個資法第41條)
- 檢附對方使用父親照片之證據
- 說明未經同意使用及威脅散布之事實
2. 提出告訴之考量:
優點:
- 可能嚇阻對方繼續不當催收
- 檢察官偵查可能認定契約無效或部分無效
- 有利於後續民事訴訟
缺點:
- 刑事程序耗時較長
- 需配合偵查及出庭
- 不保證一定起訴或定罪
建議:
- 若對方繼續不當催收,應儘速提出告訴
- 若對方願意協商,可暫緩提告
- 保留提告權利作為協商籌碼
### 三、中期處理(1至2個月內)
#### (一)協商或調解
1.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優點:
- 免費
- 程序簡便快速
- 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
- 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程序:
(1)向債務人住所地或債權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聲請
(2)填寫調解聲請書
(3)說明爭議事項及希望調解之內容
(4)調解委員會排定調解期日
(5)雙方到場進行調解
調解方案建議:
- 提出願給付7,000元至7,500元一次結清
- 要求對方出具債務清償證明
- 約定雙方不得再為請求
- 約定對方不得再為催收或騷擾
2. 律師協商:
若金額較大或案情複雜,可委託律師代為協商:
- 律師函較具威嚇力
- 可提出法律分析及判決先例
- 有利於達成有利和解
#### (二)民事訴訟準備
若協商不成,可能需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類型選擇:
(1)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
- 訴訟標的:確認超過合法範圍之債務不存在
- 請求事項:
* 確認超過7,800元部分之債務不存在
* 請求返還溢付款項3,000元
* 請求精神慰撫金(因不當催收)
(2)給付之訴
- 若已支付超過合法範圍之金額
-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2. 訴訟費用:
(1)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 10萬元以下:1,000元
- 超過10萬元至100萬元:每萬元加100元
(2)律師費:依委任契約約定
(3)其他費用:證人旅費、鑑定費等
3. 證據準備:
(1)契約書正本
(2)匯款紀錄
(3)對話紀錄
(4)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5)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如有)
(6)其他相關證據
#### (三)應訴準備
若對方先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1. 支付命令:
(1)收到支付命令後,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
(2)異議不需附理由
(3)異議後支付命令失效,轉為通常訴訟程序
(4)逾期未異議,支付命令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異議狀範例:
異議狀
異議人:○○○
異議人對 鈞院113年度司促字第○○○號支付命令, 依法提出異議。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異議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2. 民事訴訟:
(1)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日內提出答辯狀
(2)答辯狀應載明:
- 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認諾或否認
- 提出抗辯理由
-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3)主要抗辯理由:
- 契約部分條款違反民法第72條,無效
- 利息超過民法第205條上限,超過部分無效
- 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請求酌減
- 實際借款金額僅6,500元
- 對方不當催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四、長期規劃
#### (一)避免再次受害
1. 切勿再向民間借貸:
- 利率通常遠超過法定上限
- 催收手段常涉及不法
- 可能陷入更深債務困境
2. 尋求正當金融管道:
(1)銀行小額信貸
- 利率較低(年息5%至15%)
- 受金管會監理
- 催收方式合法
(2)信用合作社
- 利率合理
- 審核較銀行寬鬆
- 可提供財務諮詢
(3)政府微型貸款
-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
3. 社福資源:
(1)急難救助
- 向戶籍地公所申請
- 可協助度過短期困境
(2)馬上關懷專案
- 遭遇急迫性變故
- 最高可獲3萬元補助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補助
- 定期生活補助
- 醫療補助
- 就學補助
#### (二)財務規劃
1. 建立緊急預備金:
- 目標:3至6個月生活費
- 存放於隨時可動用之帳戶
- 避免再次陷入急迫借款情況
2. 債務整合:
若有多筆債務,可考慮:
(1)向銀行申請整合貸款
(2)降低整體利率
(3)統一繳款日期
(4)減輕還款壓力
3. 債務協商:
若債務過重無力償還,可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
(1)前置協商
(2)債務協商
(3)更生程序
(4)清算程序
#### (三)法律知識提升
1. 了解基本法律常識:
- 民法關於借貸之規定
- 利率上限
- 違約金酌減
- 消費者保護
2. 遇到法律問題時:
- 儘速諮詢專業律師
- 不要在壓力下簽署文件
- 保留所有證據
- 了解自己的權利
3. 免費法律諮詢資源: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各地方法院法律諮詢
- 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
- 律師公會義務法律諮詢
## 肆、結論
### 一、契約效力評估
本借貸契約存在以下重大瑕疵:
1. 實質利率超過2,600%,遠超民法第205條規定之週年16%上限,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2. 各項費用名目(手續費、服務費、平台維護費)合計占借款金額35%,若實質為預扣利息,應併入利息計算,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效。
3. 展延費換算年利率超過2,000%,明顯屬於暴利,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效。
4. 違約金約定不明確,且實際操作為每日10%滾動累計,明顯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應予酌減。
5. 契約第十條要求借款人拋棄刑事追訴權及個資法權利,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
6. 債權人催收行為涉及恐嚇取財及個資法違反,已超出合法催收範圍。
綜合評估,本契約部分條款可能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第205條(利率上限),超過法定範圍部分應屬無效。
### 二、應償還金額
依法律規定,建議合法債務範圍為:
1. 本金:6,500元(實際收款金額)
2. 合法利息:約20元至30元(視實際借款天數)
3. 遲延利息:約9元至13元(視實際遲延天數)
4. 合理違約金:約650元至1,300元(本金10%至20%)
5. 合計:約7,179元至7,843元
6. 扣除已付3,000元
7. 應付:約4,179元至4,843元
不應給付之項目:
- 名目本金與實際本金差額3,500元
- 展延費3,500元
- 每日10%滾動式滯納金
- 逾期費500元
### 三、建議行動方案
#### 立即行動(24小時內):
1. 停止支付任何不合理費用
2. 保全所有證據(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契約書)
3. 告知家人及公司,防範騷擾
#### 短期行動(3至7日內):
1. 委託律師或自行發送存證信函,表示異議並提出合理清償方案
2. 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重利罪、恐嚇取財罪、個資法違反)
3. 若對方繼續不當催收,應儘速報警並提出告訴
#### 中期行動(1至2個月內):
1. 若對方願意協商,可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 若對方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務必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答辯
3. 準備民事訴訟,必要時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
#### 長期規劃:
1. 避免再向民間借貸,尋求正當金融管道
2. 建立緊急預備金,改善財務狀況
3. 提升法律知識,保護自身權益
### 四、重要提醒
1. 不要被對方威脅嚇到而支付不合理金額。依法律規定,您僅需償還合法範圍內之債務,超過部分可拒絕給付。
2. 保留所有證據是最重要的。所有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契約書等,都是日後主張權利之重要依據。
3. 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本案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法律關係複雜,建議委託律師處理,以保障您的權益。
4. 您有權利也有能力保護自己。不要因為對方的威脅而害怕,法律會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5. 若對方繼續騷擾或威脅,應立即報警並申請保護令,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核發禁制令。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需進一步協助,請儘速委託專業律師詳細評估。**
**緊急聯絡資源:**
- 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手機加02)
- 165反詐騙專線:165
- 婦幼保護專線:113
-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可查詢各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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