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契約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 (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金錢消費借貸事件,訂立本契約, 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10000_元 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契約借用之。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_16%計算(即月利率:1.3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月計息,採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第三條(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及平台App維護費後,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借款之交付,並經乙方收訖無誤。 平台僅提供媒合,平台服務費及手續費爲,此費用皆為乙方負擔與甲方無涉。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民國(下同)113年12月3日起至 113年12月 9日止。到期後依平台App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怠於履行。 請於當日銀行結束營業前(15:30)交付款項 第六條(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行本契約約定所生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_計算之利息。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違約金,違約之一方並應負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_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時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 帮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 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特別提醒:借款前應務必先審慎評估、了解自己還款能力。 切勿在輕率、急迫、無經驗之時向他人借款。 #借貸金額扣除手續費和服務費..等等費用後 實際入帳金額只有6500。(很嚇人!但當時的時間點對我而言相當急迫 心想只要來得及解決我銀行繳款問題就好) 直到第7天還款日到了 當天的班別從中午會到晚上11點半左右 有事先傳社交軟體訊息告知 請求是否能先繳一天逾時的費用 對方說沒辦法,申請展延一次就是7天$3500 ,超過晚上12點必須加收10%滯納金$1000,若沒申請展延,平台頁面的還款金額 每天會再收一次10%滯納金上去 等於逾期3天 還款總金額就要13000了 #疑問在第七條 滯納金或延遲利息的部分 應該是以民法年息計算,合約上10%懲罰金額 沒有註明是以什麼週期計算,但實際上對方卻是每天加收10%的滯納金,這樣合法嗎?我還需要以他說的13000還款嗎?還是能只償還本金 +民法約定的遲延利息作為清償呢? #還款當日第一天 上班時間沒辦法使用手機 ,對方下午三點就打到公司了找人,晚上18:00有先匯款3000 給對方,他說未補足3500展延無法申請 所以還是等於逾期繳款 到晚上11:30多下班,對方訊息說 要收取逾期繳款500 超過當日(00:05)需收取1000元滯納金 請我馬上入帳補交1500給他 我提出提出疑問 說我無法理解 既然已加收逾期費,那為什麽還要收一筆滯納金的部分,不是擇一收取嗎? 他說合約內容裡面都有寫,請我看清楚 要我 少廢話不然現在馬上一次結清 本金10000,500逾期+1000(超過當天00點)的滯納金 扣除我已繳的3000=8500 立馬結清 不然他明天會再打電話到我公司的口氣就不客氣了,然後還到fb截我爸爸頭照傳給給我,說要讓我爸紅 ,讓大家知道 有我這個女兒 。 我現在只想要趕快結束這種恐怖的借貸關係 給償還的部分我會償還,此借貸約定契約內容真的合法且足以成立嗎?
本案涉及一筆新台幣10,000元之民間借貸糾紛。借款人(乙方)透過網路平台媒合向貸與人(甲方)借款,實際入帳僅6,500元,扣除手續費、服務費等費用3,5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2月3日至113年12月9日,約定週年利率16%。借款人因工作因素未能於還款日當天15:30前還款,貸與人要求支付展延費3,500元、逾期費500元及滯納金1,000元,並以騷擾借款人工作場所及家人相威脅。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1)借款人自述「當時的時間點對我而言相當急迫」,應符合「急迫」要件
(2)實際借款10,000元,扣除費用後僅入帳6,500元,實際利率高達35%以上
(3)7天借款期間收取3,500元費用,換算年利率超過2,600%
(4)依刑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本案所收取之手續費、服務費、平台維護費等,應併入重利計算
(5)契約第十條要求借款人「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之相關法律權」,此條款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約定
重利罪為公訴罪,被害人不得拋棄告訴權,契約中預先拋棄刑事追訴權之約定無效。本案貸與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1)扣除費用後實際借款金額與名目金額差距過大(35%)
(2)利率計算不透明,各項費用名目繁多
(3)違約金計算方式不合理
本案契約部分條款因違反公序良俗,可能屬無效。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1)契約約定週年利率16%,表面符合法定上限
(2)但實際借款6,500元,7天後需還10,000元
(3)實際利率 = (10,000-6,500)/6,500 × 365/7 × 100% ≈ 2,811%
(4)遠超過法定利率上限,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1)占借款金額35%,顯不合理
(2)依刑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此類費用應併入重利計算
(3)實質上為變相利息,應併入利息計算
(1)7天展延收取3,500元,相當於原借款金額35%
(2)換算年利率超過1,825%
(3)明顯屬於暴利,超過部分可能無效
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1)契約第七條約定:「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2)條文僅載明「10%」,未明確記載計算週期
(3)貸與人主張「每日」加收10%滯納金,契約文義不明確
(1)逾期3天即需支付30%違約金(3,000元)
(2)加上本金10,000元,總計13,000元
(3)7天借款逾期3天即需支付130%金額
(4)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應屬暴利行為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每日10%明顯過高,法院應會依民法第252條酌減。
(1)貸與人同時收取「逾期費500元」及「滯納金1,000元」
(2)兩者性質相同,均為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3)重複計收可能違反民法第250條規定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總額,不得再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除非能證明實際損害超過違約金。
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1)遲延利息應以年息16%計算
(2)逾期3天之遲延利息 = 10,000 × 16% × 3/365 ≈ 13元
(1)貸與人主張逾期3天需支付3,000元違約金
(2)合理遲延利息僅約13元
(3)差距超過230倍,明顯不合理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威脅「明天會再打電話到我公司的口氣就不客氣了」
(2)截取父親照片並威脅「要讓我爸紅,讓大家知道有我這個女兒」
(3)上述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要件
依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貸與人以恐嚇手段要求支付不合理金額,可能構成刑法第344條之1加重重利罪。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精神慰撫金
(2)名譽損害
(3)工作權受損
(1)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含時間戳記)
(2)通話紀錄
(3)簡訊內容
(4)恐嚇威脅之具體內容
(1)匯款紀錄(6,500元入帳、3,000元還款)
(2)銀行對帳單
(3)轉帳憑證
(1)借貸契約書正本
(2)平台相關資訊截圖
(1)建議不要再支付任何展延費、滯納金
(2)避免被認定承認債務
(1)建議以存證信函表示對契約效力及金額有異議
(2)主張契約部分條款無效
(3)保留法律追訴權
(1)建議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2)檢附契約書、匯款紀錄等證據
(3)說明急迫情況及暴利事實
(1)針對威脅騷擾行為提告
(2)檢附通訊紀錄、父親照片截圖
(3)可同時聲請保護令
(1)主張對方以恐嚇手段取得重利
(2)強調金額計算不合理性
(1)主張契約部分無效
(2)請求確認超過合理範圍之債務不存在
(3)管轄法院:台北地方法院(依契約第八條)
(1)已支付之3,000元中,超過合理利息部分
(2)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精神慰撫金
(2)名譽損害
(3)其他財產上損害
(1)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
(2)異議不需附理由
(3)異議後轉為一般民事訴訟程序
(1)切勿逾期未異議,否則視同確定判決
(2)異議後即轉為一般訴訟,可充分攻防
考量實際入帳僅6,500元,3,500元手續費等為變相利息,應併入利息計算,建議以實際借款金額6,500元為本金。
6,500 × 16% × 7/365 ≈ 20元
6,500 × 16% × 3/365 ≈ 9元
(1)以本金6,500元計算
(2)6,500 × 10% = 650元
(1)考量實際損害
(2)建議以本金5%計算:325元
(3)或主張僅需支付遲延利息,無需另付違約金
已支付3,000元,應予扣除
方案一(保守計算):
方案二(積極主張):
方案三(最積極主張):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與停損(立即執行)
(1)建議立即停止支付任何款項
(2)完整保存所有證據
(3)封鎖對方聯絡方式,避免繼續騷擾
(4)告知公司可能有騷擾電話,請協助處理
第二階段:發函主張權利(3日內)
(1)建議委託律師或自行撰寫存證信函
(2)主張契約部分無效
(3)表明願意清償合理金額
(4)警告停止騷擾行為,否則提告
第三階段:提起刑事告訴(7日內)
(1)建議前往地檢署遞狀告訴
(2)同時告訴重利罪、恐嚇罪
(3)請求檢察官偵辦
第四階段:民事訴訟(視情況)
(1)若對方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建議立即異議
(2)可主動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
(3)反訴請求損害賠償
(1)重利罪為非告訴乃論罪,無告訴期間限制
(2)恐嚇罪為告訴乃論罪,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
(1)一般債權請求權:15年
(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1)可考慮以方案一金額和解
(2)務必簽立和解書,載明「債務全部清償完畢」
(3)要求對方出具「不再請求」之書面
(1)雙方身分資料
(2)原借貸關係
(3)和解金額及給付方式
(4)債務清償完畢,互不請求
(5)撤回刑事告訴(若已提告)
(1)對方行為已涉及刑事犯罪
(2)法律會保護您的權益
(3)騷擾行為可報警處理
(1)建議告知家人實情,共同面對
(2)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
(3)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
本借貸契約存在以下重大瑕疵:
(1)實質利率遠超法定上限,違反民法第205條
(2)各項費用名目為變相高利,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3)違約金約定不明且過高,違反民法第250條、第252條
(4)預先拋棄刑事追訴權條款無效,違反公序良俗
考量上述情形,本契約部分條款可能無效,您應無需依契約全額給付。
建議以新台幣3,500元至3,854元為合理清償範圍:
(1)本金以實際入帳6,500元計算
(2)利息以法定上限16%計算
(3)違約金主張過高酌減或不付
(4)扣除已付3,000元
您應無需支付13,000元。
建議採取以下行動:
(1)立即停止給付任何款項
(2)保全所有證據
(3)提起刑事告訴(重利罪、恐嚇罪)
(4)發函主張權利,表明願付合理金額
(5)若收到支付命令立即異議
(1)本案對方行為已涉及多項刑事犯罪,您是被害人而非單純債務人
(2)不要因為簽了契約就認為必須履行不合理條款
(3)法律會保護您,不要害怕對方威脅
(4)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處理,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5)未來借款務必審慎評估,避免再次陷入高利貸陷阱
您有權利也有能力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此問題,建議勇敢面對,不要被對方的威脅嚇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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