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6

委託代辦公司申請貸款逾期未核撥,代辦公司要負法律責任嗎?

您好 請問 我委託代辦公司申請商品貸款,但繳款日期已經超過,核貸金額卻不下來,這是犯法的嗎?要如何訴諸法律途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委託代辦公司申請商品貸款,惟已逾約定繳款日期,核貸金額仍未撥付。委託人詢問代辦公司行為是否違法,以及可採取之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委任契約關係之認定

本案委託人與代辦公司間應成立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委託人委託代辦公司處理貸款申請事宜,雙方間已成立委任契約。

代辦公司作為受任人,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代辦公司既收取報酬,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妥善處理貸款申請事宜。

(二)債務不履行責任

若代辦公司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核貸程序,可能構成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若代辦公司之遲延可歸責於其自身,委託人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另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若代辦公司有怠於辦理、提供不實資訊等情形,委託人得依此規定主張權利。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若契約經解除或認定無效,代辦公司所收取之費用應予返還。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委託人得請求返還已支付之代辦費用。

二、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之可能性

本案若代辦公司自始無意或無能力辦理貸款,卻收取費用,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惟詐欺罪之成立,需證明代辦公司有詐欺之故意,即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施用詐術使委託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若僅係業務疏失或能力不足,尚難遽認構成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即使尚未取得全部款項,若有詐欺之故意與行為,仍可能成立詐欺未遂罪。

(二)背信罪之可能性

代辦公司為處理委託人事務之人,若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委託人財產或利益,可能涉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該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背信罪之成立,需證明代辦公司有違背任務之行為及不法利益之意圖,且已致生損害結果。若代辦公司僅係怠於辦理,尚未達違背任務之程度,則難以此罪相繩。

依刑法第342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即使損害尚未實際發生,若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仍可能成立背信未遂罪。

(三)刑事告訴期間

若委託人認為代辦公司涉及詐欺或背信等告訴乃論之罪,應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委託人應於知悉犯罪事實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四)情節輕微之處理

若代辦公司之行為情節輕微,依刑法第61條規定,法院得免除其刑。該條第4款規定:「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5款規定:「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均屬得免除其刑之範圍。

三、行政責任

(一)消費者保護相關規定

若代辦公司有不實廣告或保證核貸等情形,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委託人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檢舉,或請求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二)定型化契約審閱權

若代辦公司使用定型化契約,應給予委託人合理審閱期間。違反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委託人得主張該條款無效。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若涉及跨境詐欺或組織犯罪,可能適用其他特殊法規。依刑法第5條第11款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若代辦公司有刑法第339條之4所定加重詐欺情形,即使在境外犯罪,我國刑法仍有適用。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措施

(一)蒐集保全證據

  1. 保存所有與代辦公司往來之文件,包括契約書、收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
  2. 記錄約定之繳款日期、核貸金額、已支付費用等細節
  3. 保留廣告文宣、LINE對話、電子郵件、簡訊等通訊紀錄
  4. 若有錄音或錄影,應妥善保存

(二)發函催告履行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代辦公司履行契約義務,內容應包括:

  1. 載明具體違約事實(如約定期限、實際情況等)
  2. 請求事項(如繼續履約或返還費用)
  3. 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建議7至14日)
  4. 告知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二、民事救濟途徑

(一)協商解決

  1. 先與代辦公司協商,要求返還已付費用或繼續履約
  2. 可透過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諮詢
  3. 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程序簡便且免費

(二)聲請支付命令

若金額明確且有書面證據,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1. 程序較簡便快速,費用較低
  2. 債務人若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 可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協商不成或支付命令遭異議,可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1. 請求標的:
  • 返還已支付之代辦費用
  • 賠償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如利息損失、其他費用等)
  • 解除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
  1. 訴訟程序:
  • 撰寫民事起訴狀,敘明事實、理由及請求事項
  •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 向被告住所地或契約履行地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三、刑事救濟途徑

(一)提出刑事告訴

若認為代辦公司涉及詐欺或背信,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1. 應於知悉犯罪後六個月內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
  2. 準備完整證據資料,說明受騙或受損經過
  3. 可親自前往或以書狀提出

(二)告訴內容應包含

  1. 代辦公司之詐欺或背信行為事實
  2. 委託人所受之損害
  3. 相關證據資料(契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
  4. 請求事項(如追究刑事責任、請求賠償等)

(三)注意事項

  1. 詐欺罪與背信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2. 刑事案件之偵查與審理需時較長
  3. 刑事判決不當然影響民事求償,仍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四、其他建議

(一)向主管機關檢舉

  1. 若代辦公司違反相關法規,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
  2. 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3. 協助主管機關調查不法業者,避免其他消費者受害

(二)注意時效問題

  1. 民事請求權時效:
  • 一般債權請求權為15年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2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1. 刑事告訴期間:
  • 告訴乃論之罪為6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三)尋求專業協助

  1.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案情及勝訴可能性
  2. 可向各地律師公會申請法律諮詢服務
  3. 若符合資格(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4. 可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02-412-8518)或至各地分會諮詢

五、預防措施

(一)審慎選擇代辦公司

  1. 確認公司合法登記及營業項目(可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2. 查詢公司信譽及過往評價
  3. 避免選擇保證核貸或收費過高之業者
  4. 注意是否有不實廣告或誇大宣傳

(二)簽約前注意事項

  1. 詳閱契約內容,注意違約責任條款
  2. 確認收費標準及退費機制
  3. 要求明確載明辦理期限及違約責任
  4. 保留所有文件副本
  5. 避免簽署空白契約或授權書

肆、結論

關於委託人委託代辦公司申請商品貸款,惟已逾約定繳款日期,核貸金額仍未撥付一事,考量代辦公司可能涉及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若有詐欺或背信之故意,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委託人:

  1. 立即蒐集保全相關證據資料
  2. 以存證信函催告代辦公司履行契約義務
  3. 優先嘗試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
  4.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費用及損害賠償
  5. 若認為代辦公司涉及詐欺或背信,應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6. 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或主管機關檢舉,請求協助處理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案情及最適當之處理方式

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委託人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責任及救濟方式仍需視具體事證、契約內容及代辦公司之行為態樣而定。委託人應儘速攜帶相關文件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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