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7

網貸平台扣除利息費用後才給錢,逾期被公開個資和上門催收,這樣合法嗎?

我在網路平台借款雖然我有簽合約沒有錯。 但借款的金額實在差太多 我借兩萬時拿一萬四 借一萬時拿六千四 借六千時拿三千三 這樣真的合理嗎? 七天為一期 逾期一天就收500-1000的逾期費用 我實際收到的錢才多少而已 我逾期未繳我有錯但對方用狂打電話以及打給我家人 傳訊息說要到府找我收錢 派人來我家這種字眼 又或說把我的個人資料身分證 電話住址 發文到Facebook、instagram、thread 的媒體上這是正確的做法嗎? 我剛剛報警 警察卻告訴我 欠錢還錢我也知道欠錢還錢 但我報警的理由是因為他們說要來家裡找我拿錢 也給警察看他們要傳我的個資到各個媒體上 警察卻回應因為自己先逾期他們才發文的 所以我逾期他們理所應當的可以發我的人資料到網路上嗎。 以下是我們簽署的合約內容: 請簽署借貸合同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就愛借(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陳凱如(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金錢消費借貸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10000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 契約借用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年率百分之16%計算(即月利率:1.3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 為止。(利息計算方式以按月計算,採 本金乘以年利率 ,在除以十二即得 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 日計算)。第三條(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及 平台 App 維護費後,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 借款之交付,並經乙方收訖無誤。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到期後依平台 App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总於履行。 第六條(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 行 本契約約定所生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Q計算之利息。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 致本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 違約金,違約之一方並應負 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 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臺止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 時 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 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 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 帮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所以我不能要求只還本金時拿部分嗎 我知道要還錢但時拿的錢跟借款的錢差太多了 我可以跟對方要求只還時拿的本金嗎 再來就是今日他傳訊息喔告知 由於你在平台上欠款逾期多日,且未有處理意願 已將您的債權轉交給外包商家,近日會有專員上門與你協商欠款 放心 我司配合外務處理方式皆 合法 合規 最多就是沒有道德而已 若會害怕,恐慌。都可以撥打報警電話 保護雙方權益 請問這些外包是合法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透過網路平台「就愛借」進行借款,簽署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但實際收到款項與契約所載借款金額存在重大差距(借款2萬元實收1萬4千元、借款1萬元實收6千4百元、借款6千元實收3千3百元)。借款期間為7天一期,逾期每日收取500至1000元違約金。當事人逾期後,出借方採取多項催收手段,包括:頻繁撥打電話給當事人及其家人、威脅到府收錢並派人上門、揚言將個人資料(身分證、電話、住址)公布於Facebook、Instagram、Threads等社群媒體,以及聲稱將債權轉交外包商處理。當事人已向警方報案,惟警方回應消極。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重利罪之成立可能性(刑法第344條)

  1. 法律規定與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1. 本案事實之檢視

本案契約表面記載年利率16%(月利率1.33%),然實際借款金額與收到款項存在重大差距:

  • 借款2萬元實收1萬4千元,扣除金額6千元(扣除率30%)
  • 借款1萬元實收6千4百元,扣除金額3千6百元(扣除率36%)
  • 借款6千元實收3千3百元,扣除金額2千7百元(扣除率45%)

若以借款1萬元為例進行計算,當事人實際收到6千4百元,7天後需返還1萬元,7天期間之費用為3千6百元。依此計算,7天之實際利率約為56.25%(3,600÷6,400),換算年利率約為2,946%,遠超過一般社會經濟交易常規。

  1. 法律評價

依實務見解,年利率超過20%即可能構成重利。本案實際利率計算結果顯示,扣除之金額若包含利息、手續費、服務費及平台維護費等,其總額已達原本之30%至45%,且借款期間僅7天,換算年利率顯然遠超過法定標準,應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1. 契約中放棄刑事追訴權條款之效力

契約第十條記載:「本人...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之相關法律權」。此類條款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刑事追訴權屬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不得由私人預先拋棄,當事人仍得依法提出告訴。

(二)恐嚇取財罪之成立可能性(刑法第346條)

  1. 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1. 本案情形分析

出借方採取之催收手段包括:

  • 威脅「到府找我收錢」、「派人來我家」
  • 揚言將個人資料(身分證、電話、住址)公布於Facebook、Instagram、Threads等社群媒體
  • 聲稱將債權轉交外包商,並表示「近日會有專員上門與你協商欠款」

上述行為可能使當事人心生畏懼,擔心人身安全、名譽或財產受損。即使債權確實存在,債權人仍應循合法途徑(如民事訴訟、支付命令等)主張權利,不得以恐嚇方式催討債務。

  1. 法律評價

若出借方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恐嚇當事人,使其交付財物或清償債務,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建議當事人保存所有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及相關證據,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第41條)

  1. 法律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 本案情形

出借方威脅將當事人之身分證、電話、住址等個人資料公布於社群媒體,此舉可能違反個資法關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且足以損害當事人之名譽、隱私及人格權。

  1. 契約中放棄個資法權利條款之效力

契約第十條記載當事人願放棄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此條款同樣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個人資料之保護涉及人格權,不得預先拋棄。

二、民事責任

(一)利息約定之效力(民法第205條)

  1.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1. 本案分析

契約第二條雖記載年利率16%,然依第三條規定,借款金額於扣除利息、服務費及平台維護費後始交付予當事人。若將扣除之金額視為利息及相關費用,則實際利率已遠超過週年16%之法定上限。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16%之利息約定無效,當事人對於超過部分無給付義務。

(二)暴利行為之撤銷或減輕(民法第74條)

  1.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1. 本案情形

當事人因經濟困難而向網路平台借款,可能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狀態。契約約定之實際利率及扣除金額比例,依一般社會經濟交易常規,顯失公平。當事人得於契約成立後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契約或減輕給付。

(三)違約金之酌減(民法第252條)

  1.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1. 本案分析

契約約定逾期每日收取500至1000元違約金,以實際收到款項計算(例如實收6千4百元),逾期7天之違約金即達3千5百元至7千元,相當於本金之54.7%至109.4%,顯然過高。當事人得向法院請求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

(四)應返還之金額計算

依民法第205條及第74條規定,當事人應返還之金額應以實際收到之本金為基礎,加計合法範圍內之利息(年利率最高16%)。以借款1萬元為例:

  • 實際收到本金:6千4百元
  • 借款期間:7天
  • 合法利息計算:6,400元×16%÷365天×7天≒19.6元
  • 應返還金額:6,400元+19.6元≒6,419.6元

超過部分之給付,當事人得拒絕給付或請求返還。

三、「外包商」之合法性問題

(一)債權讓與之合法性

債權讓與本身為合法之民事行為,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然債權受讓人(外包商)仍應遵守法律規定,不得以非法手段催收債務。

(二)催收手段之合法性

若外包商採取暴力、恐嚇、騷擾或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債務,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44-1條(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取得重利)、第346條(恐嚇取財)或其他刑事犯罪。出借方聲稱「合法合規,最多就是沒有道德」之說法並不正確,非法催收行為仍應受法律制裁。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

  1. 再次向警方報案並堅持製作筆錄

建議當事人針對出借方之恐嚇、騷擾行為再次向警方報案,並堅持製作筆錄。報案時應明確說明:

  • 對方威脅到府收錢、派人上門
  • 對方揚言公布個人資料於社群媒體
  • 對方頻繁撥打電話騷擾當事人及家人

若警方仍消極處理,當事人得向警察局督察室反映,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1. 保全證據

建議當事人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 對話紀錄截圖(包含威脅訊息、催收訊息等)
  • 通話紀錄(包含來電時間、次數等)
  • 契約書正本
  • 匯款紀錄、轉帳紀錄
  • 其他相關文件
  1. 暫停還款並避免承認債務

在法律關係釐清前,建議當事人暫停還款,避免被認定承認全部債務。若對方持續催討,可回應:「本人對債務金額有爭議,將循法律途徑處理。」

二、刑事救濟途徑

  1. 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當事人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告訴事實包括:

  • 重利罪(刑法第344條)
  • 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第41條)
  1. 準備告訴狀及證據資料

告訴狀應載明:

  • 告訴人及被告之基本資料
  • 犯罪事實經過
  • 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

若警方不受理,當事人得直接向地檢署按鈴申告。

三、民事救濟途徑

  1.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或債權金額之訴

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 契約約定之利息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部分無效
  • 契約係乘當事人急迫而訂立,依民法第74條規定顯失公平,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
  • 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酌減
  1. 計算應返還之金額

依前述分析,當事人應返還之金額應以實際收到之本金為基礎,加計合法範圍內之利息(年利率最高16%)。建議當事人製作詳細之金額計算表,作為訴訟主張之依據。

  1. 若對方提起訴訟,應積極答辯

若出借方或外包商向法院提起給付借款訴訟,當事人應於收到起訴狀後20日內提出答辯狀,主張前述抗辯事由,並請求法院駁回對方之請求或減輕給付金額。

四、尋求法律協助資源

  1. 法律扶助基金會

當事人若符合資格(例如收入未達一定標準),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聯絡電話:412-8518(手機請加02)。

  1. 消費者保護團體

當事人得向消費者保護協會或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尋求協助。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

  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及協助服務,當事人得洽詢相關資源。

五、其他注意事項

  1. 不要因對方威脅而妥協

出借方之催收手段已涉及多項違法行為,當事人不應因恐懼而妥協。即使對方聲稱「合法合規」,其行為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1. 避免與對方單獨見面

若對方要求見面協商,建議當事人拒絕或要求在公開場所(如警察局、法院)進行,並攜伴同行,確保人身安全。

  1. 注意訴訟時效

依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撤銷暴利行為之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法律行動,避免逾越時效。

肆、結論

本案出借方之借款契約可能涉及重利行為,實際利率遠超過法定上限,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16%之利息約定無效。此外,契約約定之扣除金額比例及違約金顯失公平,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4條規定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或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

出借方採取之催收手段,包括威脅到府收錢、揚言公布個人資料於社群媒體等,可能構成刑法第344條重利罪、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契約中關於放棄刑事追訴權及個資法權利之條款,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行動:

  1. 立即向警方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主張重利罪、恐嚇取財罪及違反個資法
  2. 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契約書及匯款紀錄
  3.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利息約定無效、契約顯失公平及違約金過高,請求確認僅需返還實際收到之本金加計合法利息
  4. 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之協助
  5. 在法律關係釐清前,暫停還款並避免承認全部債務

當事人應返還之金額,應以實際收到之本金為基礎,加計合法範圍內之利息(年利率最高16%),超過部分無給付義務。建議當事人積極採取法律行動,維護自身權益,切勿因對方威脅而妥協。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證據資料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尋求法律扶助資源,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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