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7

債務人無力還車貸由保人代償,保人能否取得車子所有權?

如果債務人沒錢償還車貸,保人還款,車子可以歸屬保人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保證人代債務人清償車貸後,對擔保車輛之權利歸屬問題。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代為清償車貸後,欲了解是否可取得該車輛之所有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保證人之法律地位與權利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負有代為清償之責任。

保證人代為清償後,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保證人應取得對主債務人之求償權。

(二)代位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312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人之清償時,其債權及擔保物權移轉於為清償之人。」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可能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原有債權,包括擔保物權。

(三)車輛所有權歸屬問題

關於車貸擔保之車輛,通常涉及動產擔保交易。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規定:「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本案若有動產抵押之情形,保證人清償後雖可能取得抵押權人地位,但車輛所有權仍應屬於原債務人。保證人僅取得擔保權益及求償權,而非直接取得車輛所有權。

(四)取得車輛之可能途徑

保證人若欲取得車輛所有權,可能需透過以下方式:

  • (1)債務人同意移轉:與債務人協議,以清償金額抵償車輛價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2)強制執行程序:持清償證明及求償權,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包括車輛)進行強制執行
  • (3)依動產抵押權實行:若符合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規定之情形,可能依法占有並出賣抵押物

二、動產擔保交易相關規定

(一)抵押權人之權利行使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假扣押,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二)占有抵押物之程序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行占有抵押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知應說明事由並得指定履行契約之期限,如債務人到期仍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出賣占有抵押物,出賣後債務人不得請求回贖。」

(三)清償後之登記註銷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擔保債權受清償後,債權人經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書面請求,應即出具證明文件。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憑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同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不於收到前項請求十日內,交付證明文件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標的物之保管責任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2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契約存續中,其標的物之占有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或使用標的物。」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3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由占有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保全證據

  • (1)保存所有代償款項之匯款紀錄、收據
  • (2)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清償證明書
  • (3)保留原貸款契約、保證契約等相關文件
  • (4)確認動產抵押登記資料

(二)確認車輛現況

  • (1)查詢車輛登記資料,確認所有權人及是否有其他擔保設定
  • (2)確認車輛實際所在位置
  • (3)了解車輛是否已被處分或有其他債權負擔

二、協商方案(建議優先採用)

(一)與債務人協商

  • (1)以債抵車:與債務人協議,以代償金額抵償車輛價值,簽訂車輛買賣契約
  • (2)分期求償:若債務人暫無能力一次清償,可協議分期還款
  • (3)辦理過戶:達成協議後,儘速至監理站辦理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協商注意事項

  • (1)評估車輛實際價值,避免代償金額遠高於車輛價值
  • (2)簽訂書面協議,載明清楚之權利義務
  • (3)確認車輛無其他債務或擔保負擔
  • (4)確認動產抵押登記之註銷程序

三、法律途徑

(一)行使抵押權

考量保證人清償後可能承受原債權人之抵押權,若符合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規定之情形,可能依法占有抵押物:

  • (1)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8條規定,於三日前通知債務人
  • (2)通知應說明事由並得指定履行契約之期限
  • (3)債務人到期仍不履行契約時,可能出賣占有抵押物

(二)民事訴訟

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1)請求債務人償還代償款項及利息
  • (2)聲請假扣押,保全債務人財產(包括車輛)
  • (3)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三)強制執行

  • (1)持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2)聲請查封債務人之車輛
  • (3)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車輛或拍賣所得

四、風險提醒

  • (1)車輛貶值風險:車輛價值可能低於代償金額,造成損失
  • (2)執行困難:若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強制執行可能緩不濟急
  • (3)權利車問題:若車輛已成為權利車,價值大幅減損
  • (4)時效問題:求償權有時效限制,應注意時效中斷
  • (5)第三人善意取得: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抵押物者,經抵押權人追蹤占有後,得向債務人或受款人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關於保證人代償車貸後車輛之歸屬,依據前述法律分析,車輛不會自動歸屬保證人。保證人清償後,應取得對債務人之求償權,並可能承受原債權人之抵押權,但車輛所有權仍屬於原債務人。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動產擔保交易法之適用,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1)優先協商:與債務人協商以債抵車,這是最快速且成本最低的方式
  • (2)保全證據:完整保存所有代償證明及相關契約文件
  • (3)確認登記:查明動產抵押登記狀況,並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0條規定取得清償證明
  • (4)評估效益:若車輛價值遠低於代償金額,應審慎評估是否值得取得車輛
  • (5)依法行使權利:若協商不成,可能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行使抵押權,或循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處理
  • (6)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處理,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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