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某平台借款借款後有截圖合約,因我當時確實身上急需用到錢沒有認真去看合約是我的問題沒錯也明白欠錢要還錢這個道理,但是實際到帳跟借款金額實在差距太大了七天為一期 如果我沒有在當天還清,又要再多$1000的遲繳金額以及滯納金。以下是合約內容 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10000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 契約借用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年率百分之16%計算(即月利率:1.3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 為止。(利息計算方式以按月計算,採 本金乘以年利率 ,在除以十二即得 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 日計算)。第三條(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及 平台 App 維護費後,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 借款之交付,並經乙方收訖無誤。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到期後依平台 App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总於履行。 第六條(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 行 本契約約定所生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Q計算之利息。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 致本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 違約金,違約之一方並應負 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 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臺止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 時 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 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 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 帮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所以我不能要求只還本金時拿部分嗎 我知道要還錢但時拿的錢跟借款的錢差太多了 我可以跟對方要求只還時拿的本金嗎 再來就是今日他傳訊息喔告知 由於你在平台上欠款逾期多日,且未有處理意願 已將您的債權轉交給外包商家,近日會有專員上門與你協商欠款 放心 我司配合外務處理方式皆 合法 合規 最多就是沒有道德而已 若會害怕,恐慌。都可以撥打報警電話 保護雙方權益 請問這些外包是合法的嗎 他們讓我感到緊張害怕 但我報警過警察回應說他們沒有實際上門以及我本身就是欠錢就該還錢,他們討債是應該的在我而言,所以說真的要我還錢的他們的所作所為都是應該的可以散播個人隱私身分證電話號碼住址這些喔,也可以在社群媒體公開別人帳號都是因為我欠錢,所以都應該的嗎? ** 借兩萬實際到帳一萬四 - 逾期6天 滯納金一千 逾期費用6千 總共兩萬七 ** 借六千實際到帳三千左右 - [x] 逾期兩天 滯納金300逾期費用6百總共6900 **借18,000實際拿到12,000左右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900逾期費用6300總共25,200 **借12,500實際拿到8300左右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625逾期4375總共共17,500 ** 借10,000實際拿到$6000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500逾期3500總共14,000 ** 借15,000實際到帳9800 - [x] 逾期七天滯納金750逾期費5250總共21,000 ** 借兩萬實際到帳一萬四 - [x] 逾期六天滯納金1000逾期6000總共27,000 **借10,000實際6000 - [x] 逾期四天滯納金500逾期2000總共12,500 **借15,000實際拿到10100 - [x] 逾期五天滯納金750逾期費用3750總共19,500 **借一萬時拿6000 - [x] 逾期兩天滯納金500逾期1000總共11,500 **借一萬五實際拿9000了不確定 - [x] 逾期一天滯納金750逾期費750總共16,500 **借一萬時拿6000 - [x] 逾期七天滯納金500逾期3500總共14,000 **借7500實際拿到4500左右,不確定 - [x] 逾期八天滯納金375逾期3000總共共10,875 以上如果要全部還就要223,475元 但若還實拿金額的話是108,700元 差了114775元。
當事人透過網路借貸平台進行多筆借款,總借款名目金額約15萬餘元,實際到帳金額約10萬餘元。借貸平台在撥款時即預扣利息、服務費及平台維護費,並約定7天為一期的短期還款期限。當事人因逾期還款,平台要求支付高額滯納金及逾期費用,目前平台聲稱已將債權轉交外包商處理,並以上門催收相威脅。當事人詢問:
1. 利率上限之限制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本案實際利率計算(以借款10,000元、實拿6,000元為例):
依上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率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本案各筆借款之實際利率均遠超過法定上限,超過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
2. 預扣利息之效力
本案在撥款時即預扣利息、服務費等費用,實際借款本金應以實際到帳金額計算。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本案實際交付之金額為到帳金額,應以此為借款本金。
3. 違約金及滯納金之效力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本案情形:
司法實務認為違約金應以「填補債權人損害」為原則,本案違約金及滯納金總額顯屬過高,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4. 契約中放棄法律權利條款之效力
契約中約定「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此類條款涉及公益性質之法律保護,不得由私人預先拋棄,該約定應屬無效。
依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債權轉讓本身為合法行為,但不影響債務人得主張之抗辯事由(如利率過高、違約金過高等)。即使債權已轉讓予外包商,當事人仍得主張上述抗辯。
依前述分析,合理債務金額應為:
平台要求之223,475元與合理金額相差114,511元,此差額部分當事人無給付義務。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形:
依上開規定,本案借貸行為可能涉及重利罪。刑事追訴權屬於國家公權力,不得由私人預先拋棄,契約中放棄重利罪追訴權之約定無效。當事人得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1. 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催收人員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當事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情形,可能構成本罪。
2. 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催收人員以強暴、脅迫手段使當事人清償超過合理金額之債務(即行無義務之事),可能構成本罪。
3. 侵入住宅罪
若催收人員未經同意進入當事人住宅,可能涉及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本法之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催收人員在社群媒體公開當事人之身分證、電話、住址等個資:
契約中放棄個資法權利之約定,因個資保護為法定權利,不得預先拋棄,該約定應屬無效。
若催收人員在社群媒體公開當事人資料時,伴隨侮辱性言論或不實指摘,可能另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
警方表示「欠錢就該還錢,討債是應該的」,此說法過於簡化:
建議當事人若遭遇不當催收,應詳細記錄(錄音、截圖等),再次報案時提供具體證據。
避免債務持續擴大,切勿以債養債。
1. 重利罪告訴
2. 恐嚇、強制等罪告訴
3. 違反個資法告訴
1. 確認債務不存在或僅存在部分債務
2. 請求損害賠償
1.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調解策略
依當事人提供之資料,合理應還總額約108,964元(實際到帳金額108,700元+合法利息約264元),平台要求金額223,475元,差額114,511元為不當得利部分。
方案一:主張僅償還實際到帳金額加計合法利息(約10萬9千元)
方案二:若對方不接受,可提出折衷方案
方案三:若對方仍不接受,建議
關於本案借貸糾紛,考量以下事項,建議當事人採取積極法律行動:
債務金額方面: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本案各筆借款實際利率均遠超過法定上限,當事人無須償還平台要求之22萬餘元,合理債務金額應為實際到帳金額加計合法利息,約11萬元。
契約效力方面:借貸契約中關於超過法定利率、過高違約金、放棄法律權利等約定,依法應屬無效或得請求酌減。
催收行為方面:外包催收若有恐嚇、散布個資等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等規定,當事人可提出刑事告訴。
處理建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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