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9

借款實拿遠少於借款額,高利息加違約金合法嗎?能只還實際到帳金額?

我到某平台借款借款後有截圖合約,因我當時確實身上急需用到錢沒有認真去看合約是,我的問題沒錯也明白欠錢要還錢這個道理,但是實際到帳跟借款金額實在差距太大了,七天為一期 如果我沒有在當天還清,又要再多$1000的遲繳金額以及滯納金。 以下是合約內容 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1****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 契約借用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年率百分之16%計算(即月利率:1.3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 為止。(利息計算方式以按月計算,採 本金乘以年利率 ,在除以十二即得 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 日計算)。第三條(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及 平台 App 維護費後,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 借款之交付,並經乙方收訖無誤。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日起至114年12月*日止。到期後依平台 App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总於履行。 第六條(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 行 本契約約定所生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計算之利息。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 致本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 違約金,違約之一方並應負 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 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 時 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 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 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 帮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所以我不能要求只還本金時拿部分嗎 我知道要還錢但時拿的錢跟借款的錢差太多了 我可以跟對方要求只還時拿的本金嗎 再來就是今日他傳訊息告知 「由於你在平台上欠款逾期多日,且未有處理意願 已將您的債權轉交給外包商家,近日會有專員上門與你協商欠款 放心 我司配合外務處理方式皆 合法 合規 最多就是沒有道德而已 若會害怕,恐慌。都可以撥打報警電話 保護雙方權益 」以及「你家要熱鬧了」、「我已派人去你家收了」、「我要講你的資料發佈到各個是社群媒體上 以及你家人」請問這些外包是合法的嗎 他們讓我感到緊張害怕 但我報警過警察回應說他們沒有實際上門以及我本身就是欠錢就該還錢,他們討債是應該的,但在我而言所以要我還錢的他們的所作所為都是應該的?可以散播個人隱私、身分證、電話號碼、住址這些喔,也可以在社群媒體公開別人帳號都是因為我欠錢,所以都應該的嗎? ** 借兩萬實際到帳一萬四 - 逾期6天 滯納金一千 逾期費用6千 總共兩萬七 ** 借六千實際到帳三千左右 - [x] 逾期兩天 滯納金300逾期費用6百總共6900 **借18,000實際拿到12,000左右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900逾期費用6300總共25,200 **借12,500實際拿到8300左右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625逾期4375總共共17,500 ** 借10,000實際拿到$6000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500逾期3500總共14,000 ** 借15,000實際到帳9800 - [x] 逾期七天滯納金750逾期費5250總共21,000 ** 借兩萬實際到帳一萬四 - [x] 逾期六天滯納金1000逾期6000總共27,000 **借10,000實際6000 - [x] 逾期四天滯納金500逾期2000總共12,500 **借15,000實際拿到10100 - [x] 逾期五天滯納金750逾期費用3750總共19,500 **借一萬時拿6000 - [x] 逾期兩天滯納金500逾期1000總共11,500 **借一萬五實際拿9000了不確定 - [x] 逾期一天滯納金750逾期費750總共16,500 **借一萬時拿6000 - [x] 逾期七天滯納金500逾期3500總共14,000 **借7500實際拿到4500左右,不確定 - [x] 逾期八天滯納金375逾期3000總共共10,875 以上如果要全部還就要223,475元 但若還實拿金額的話是108,700元 差了114775元。 我可以自行寫民事、刑事的告狀書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透過網路借貸平台進行多筆小額借款,總借款名目金額約新台幣(下同)153,000元,實際到帳約108,700元,但平台要求償還總額高達223,475元。借款期限均為7天一期,逾期後需支付高額滯納金及逾期費用。債權人透過訊息恐嚇將派外包人員上門討債,並威脅公開個人資料於社群媒體。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僅償還實際取得之本金,以及對方行為是否合法。

貳、法律分析

一、借貸契約效力分析

(一)重利罪之適用(刑法第344條)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1)主觀要件:當事人自述「當時確實身上急需用到錢」,應符合「急迫處境」要件

(2)客觀要件:以借款20,000元為例,實際到帳14,000元,7天後需還20,000元,實際利息6,000元(扣除額)加上逾期費用,年利率換算遠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年息16%上限,實際年利率約達數百至上千倍,應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3)契約中放棄告訴權條款之效力:契約第十條記載「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之相關法律權」,此條款應屬無效。刑事告訴權屬公益性質,不得預先拋棄(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40號判例參照)。重利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放棄告訴權,檢察官仍可主動偵辦

(二)民法上利息限制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本案適用:

(1)契約雖記載年利率16%,但實際透過「服務費」、「平台維護費」、「滯納金」、「逾期費用」等名目,可能規避利率上限

(2)依最高法院見解,無論名目為何,凡屬金錢借貸之對價,均應計入利息(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192號判例)

(3)超過部分無請求權,當事人可拒絕給付

(三)違約金過高之調整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本案分析:

(1)逾期一天即加收500-1,000元滯納金

(2)逾期費用每天約500-900元不等

(3)7天逾期費用可達3,500-6,300元

(4)此違約金可能過高,法院實務上會酌減至相當金額

二、債權人討債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對方傳送之訊息:「你家要熱鬧了」、「我已派人去你家收了」、「我要將你的資料發佈到各個社群媒體上以及你家人」

構成要件分析:

(1)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2)使人心生畏懼

(3)本案情形:威脅公開個人資料、派人上門,已使當事人感到緊張害怕,可能符合恐嚇罪構成要件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違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1)契約中放棄個資法權利條款應屬無效: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放棄個資保護之約定可能違反強制規定

(2)公開個資於社群媒體:可能違反個資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限制),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3)依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並周知所屬人員。」雖本案非化粧品業,但可參考此規範精神,未經同意公開個資應屬違法

(三)債權委外催收之合法性

合法催收應遵守規範:

(1)不得使用恐嚇、脅迫手段

(2)不得公開債務人資料

(3)不得於夜間或不當時間騷擾

本案債權人行為:威脅派人上門、揚言公開個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刑法相關規定

三、警方回應之問題

警方表示「欠錢就該還錢,討債是應該的」並不完全正確:

(1)民事債務不等於可任意討債:即使有債務關係,債權人仍須依法行使權利

(2)刑事不法行為:恐嚇、妨害秘密、違反個資法等均屬刑事犯罪

(3)建議:可向警政署或地檢署直接提出告訴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保全證據

(1)截圖保存:所有借貸契約內容、轉帳紀錄(證明實際到帳金額)、對方恐嚇訊息(含時間戳記)、催收對話紀錄

(2)銀行交易明細:向銀行申請完整交易明細,證明實際收款金額

(3)通訊軟體對話:完整保存,勿刪除

(二)停止還款

(1)暫停給付:在釐清合法債務金額前,建議暫停還款

(2)避免承認債務:不要簽署任何和解書或承諾書

(三)報案處理

(1)重新報案:針對「恐嚇」、「違反個資法」等具體犯罪事實報案,提供完整證據,要求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2)如警方消極處理:可直接向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向警政署督察室檢舉

二、民事救濟途徑

(一)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

(1)訴訟標的:請求確認超過本金及法定利息部分之債務不存在

(2)計算合法債務金額:本金為實際到帳金額108,700元,法定利息以年息16%計算,以7天計算約334元,合法債務總額約109,034元

(3)訴訟請求:確認超過109,034元部分之債務不存在,請求返還溢付款項(如已有還款)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如已給付超過法定利息之金額,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三)聲請調解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免費、快速

(2)調解內容:僅償還實際借款本金108,700元、加計合法利息、分期償還方案

(3)調解成立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三、刑事告訴途徑

(一)告訴內容

(1)重利罪(刑法第344條)

(2)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第41條)

(4)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二)提告方式

(1)書面告訴狀:可自行撰寫或委請律師代撰

(2)提出地點: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檢署,契約約定管轄為台北地院,可向台北地檢署提出

(3)附件證據:借貸契約、轉帳紀錄、恐嚇訊息截圖、通話錄音(如有)

(三)告訴狀範例架構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

被告:○○○(借貸平台負責人或實際行為人)

告訴事實及理由:

一、案件事實(詳述借款經過、實際到帳金額、要求還款金額)

二、被告涉犯罪名

(一)重利罪

(二)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證據方法(列舉所有證據)

四、請求事項:請依法偵辦被告刑事責任

此致 台灣○○地方檢察署

證物名稱及件數:

  • 借貸契約○份
  • 轉帳紀錄○份
  • 訊息截圖○份

告訴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4年○月○日

四、其他建議

(一)尋求法律扶助

(1)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律師協助,電話:(02)412-8518,網站:https://www.laf.org.tw

(2)各地律師公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二)債務協商

(1)如確實有還款能力:可透過律師或調解委員會協商,僅償還合法本息,爭取分期付款

(2)如無還款能力:考量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或清算),但須注意此類債務可能被認定為非善意

(三)預防再次受害

(1)切勿再向此類平台借款

(2)如有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小額信貸、尋求政府微型貸款、向親友借貸

(3)檢舉不法平台:向金管會檢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五、訴訟策略建議

(一)民刑並進

(1)先提刑事告訴:透過刑事偵查取得更多證據、對債權人形成壓力、可能促成和解

(2)同時準備民事訴訟:確認債務範圍、請求返還溢付款項

(二)和解談判籌碼

(1)刑事告訴:可作為談判籌碼

(2)媒體曝光: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3)行政檢舉:向主管機關檢舉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

(1)債務金額:合法債務約109,034元(本金108,700元+法定利息),對方請求223,475元,超過部分無請求權,可拒絕給付超過部分

(2)對方行為違法性:可能涉犯重利罪、恐嚇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應負刑事責任

(3)契約效力:放棄告訴權條款無效、放棄個資法權利條款無效、超過法定利息部分無效

二、具體建議

(1)立即行動:保全所有證據、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停止還款直到釐清合法債務

(2)中期規劃: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債務範圍,或透過調解協商合理還款方案,尋求法律扶助資源

(3)長期保護:避免再向此類平台借款、建立正確理財觀念、如有資金需求尋求合法管道

三、回答您的具體問題

Q1:可以要求只還實拿的本金嗎?

答:可以,但應加計合法利息(年息16%)。超過部分依法無請求權,您可拒絕給付。

Q2:外包討債是合法的嗎?

答:委外催收本身合法,但催收手段必須合法。本案對方使用恐嚇、威脅公開個資等手段,可能構成犯罪,並非「應該的」。

Q3:可以散播個人隱私嗎?

答:絕對不可以。即使您有債務,對方仍不得違法討債。公開個資可能違反個資法,可處刑責。

Q4:可以自行寫告訴狀嗎?

答:可以。刑事告訴狀不需要律師代撰,您可參考上述範例自行撰寫。但如案情複雜,建議尋求法律扶助或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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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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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台扣除費用後才給錢、逾期費超高、公開個資到社群媒體,這些合法嗎?

我在網路平台借款雖然我有簽合約沒有錯。 但借款的金額實在差太多 我借兩萬時拿一萬四 借一萬時拿六千四 借六千時拿三千三 這樣真的合理嗎? 七天為一期 逾期一天就收500-1000的逾期費用 我實際收到的錢才多少而已 我逾期未繳我有錯但對方用狂打電話以及打給我家人 傳訊息說要到府找我收錢 派人來我家這種字眼 又或說把我的個人資料身分證 電話住址 發文到Facebook、instagram、thread 的媒體上這是正確的做法嗎? 我剛剛報警 警察卻告訴我 欠錢還錢我也知道欠錢還錢 但我報警的理由是因為他們說要來家裡找我拿錢 也給警察看他們要傳我的個資到各個媒體上 警察卻回應因為自己先逾期他們才發文的 所以我逾期他們理所應當的可以發我的人資料到網路上嗎。 以下是我們簽署的合約內容: 請簽署借貸合同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就**(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金錢消費借貸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10000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 契約借用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年率百分之16%計算(即月利率:1.3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 為止。(利息計算方式以按月計算,採 本金乘以年利率 ,在除以十二即得 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 日計算)。第三條(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及 平台 App 維護費後,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 借款之交付,並經乙方收訖無誤。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到期後依平台 App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总於履行。 第六條(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 行 本契約約定所生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Q計算之利息。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 致本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 違約金,違約之一方並應負 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 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臺止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 時 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 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 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 帮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所以我不能要求只還本金時拿部分嗎 我知道要還錢但時拿的錢跟借款的錢差太多了 我可以跟對方要求只還時拿的本金嗎 再來就是今日他傳訊息喔告知 {由於你在平台上欠款逾期多日,且未有處理意願 已將您的債權轉交給外包商家,近日會有專員上門與你協商欠款 放心 我司配合外務處理方式皆 合法 合規 最多就是沒有道德而已 若會害怕,恐慌。都可以撥打報警電話 保護雙方權益}以及(我家準備熱鬧了)還有{我已派人去你家找你}這些字眼 請問這些外包是合法的嗎

202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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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實拿遠少於借款額,高利息加違約金合法嗎?能只還實拿金額?

我到某平台借款借款後有截圖合約,因我當時確實身上急需用到錢沒有認真去看合約是,我的問題沒錯也明白欠錢要還錢這個道理,但是實際到帳跟借款金額實在差距太大了,七天為一期 如果我沒有在當天還清,又要再多$1000的遲繳金額以及滯納金。 以下是合約內容 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1****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 契約借用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年率百分之16%計算(即月利率:1.3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 為止。(利息計算方式以按月計算,採 本金乘以年利率 ,在除以十二即得 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 日計算)。第三條(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及 平台 App 維護費後,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 借款之交付,並經乙方收訖無誤。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日起至114年12月*日止。到期後依平台 App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总於履行。 第六條(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 行 本契約約定所生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計算之利息。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 致本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 違約金,違約之一方並應負 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 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 時 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 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 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 帮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所以我不能要求只還本金時拿部分嗎 我知道要還錢但時拿的錢跟借款的錢差太多了 我可以跟對方要求只還時拿的本金嗎 再來就是今日他傳訊息告知 「由於你在平台上欠款逾期多日,且未有處理意願 已將您的債權轉交給外包商家,近日會有專員上門與你協商欠款 放心 我司配合外務處理方式皆 合法 合規 最多就是沒有道德而已 若會害怕,恐慌。都可以撥打報警電話 保護雙方權益 」以及「你家要熱鬧了」、「我已派人去你家收了」、「我要講你的資料發佈到各個是社群媒體上 以及你家人」請問這些外包是合法的嗎 他們讓我感到緊張害怕 家中還有還要小朋友,但我報警過警察回應說他們沒有實際上門以及我本身就是欠錢就該還錢,他們討債是應該的,但在我而言所以我不還錢 他們的所作所為都是應該的?可以散播個人隱私、身分證、電話號碼、住址這些喔,也可以在社群媒體公開別人帳號都是因為我欠錢,所以都應該的嗎? ** 借兩萬實際到帳一萬四 - 逾期6天 滯納金一千 逾期費用6千 總共兩萬七 ** 借六千實際到帳三千左右 - [x] 逾期兩天 滯納金300逾期費用6百總共6900 **借18,000實際拿到12,000左右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900逾期費用6300總共25,200 **借12,500實際拿到8300左右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625逾期4375總共共17,500 ** 借10,000實際拿到$6000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500逾期3500總共14,000 ** 借15,000實際到帳9800 - [x] 逾期七天滯納金750逾期費5250總共21,000 ** 借兩萬實際到帳一萬四 - [x] 逾期六天滯納金1000逾期6000總共27,000 **借10,000實際6000 - [x] 逾期四天滯納金500逾期2000總共12,500 **借15,000實際拿到10100 - [x] 逾期五天滯納金750逾期費用3750總共19,500 **借一萬時拿6000 - [x] 逾期兩天滯納金500逾期1000總共11,500 **借一萬五實際拿9000了不確定 - [x] 逾期一天滯納金750逾期費750總共16,500 **借一萬時拿6000 - [x] 逾期七天滯納金500逾期3500總共14,000 **借7500實際拿到4500左右,不確定 - [x] 逾期八天滯納金375逾期3000總共共10,875 以上如果要全部還就要223,475元 但若還實拿金額的話是108,700元 差了114775元。 我可以自行寫民事、刑事的告狀書嗎.? 以及接下來我該如何回應這些人較好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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