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某平台借款借款後有截圖合約,因我當時確實身上急需用到錢沒有認真去看合約是,我的問題沒錯也明白欠錢要還錢這個道理,但是實際到帳跟借款金額實在差距太大了,七天為一期 如果我沒有在當天還清,又要再多$1000的遲繳金額以及滯納金。 以下是合約內容 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1****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 契約借用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年率百分之16%計算(即月利率:1.3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 為止。(利息計算方式以按月計算,採 本金乘以年利率 ,在除以十二即得 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 日計算)。第三條(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及 平台 App 維護費後,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 借款之交付,並經乙方收訖無誤。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日起至114年12月*日止。到期後依平台 App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总於履行。 第六條(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 行 本契約約定所生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計算之利息。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 致本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 違約金,違約之一方並應負 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 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 時 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 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 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 帮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所以我不能要求只還本金時拿部分嗎 我知道要還錢但時拿的錢跟借款的錢差太多了 我可以跟對方要求只還時拿的本金嗎 再來就是今日他傳訊息告知 「由於你在平台上欠款逾期多日,且未有處理意願 已將您的債權轉交給外包商家,近日會有專員上門與你協商欠款 放心 我司配合外務處理方式皆 合法 合規 最多就是沒有道德而已 若會害怕,恐慌。都可以撥打報警電話 保護雙方權益 」以及「你家要熱鬧了」、「我已派人去你家收了」、「我要講你的資料發佈到各個是社群媒體上 以及你家人」請問這些外包是合法的嗎 他們讓我感到緊張害怕 家中還有還要小朋友,但我報警過警察回應說他們沒有實際上門以及我本身就是欠錢就該還錢,他們討債是應該的,但在我而言所以我不還錢 他們的所作所為都是應該的?可以散播個人隱私、身分證、電話號碼、住址這些喔,也可以在社群媒體公開別人帳號都是因為我欠錢,所以都應該的嗎? ** 借兩萬實際到帳一萬四 - 逾期6天 滯納金一千 逾期費用6千 總共兩萬七 ** 借六千實際到帳三千左右 - [x] 逾期兩天 滯納金300逾期費用6百總共6900 **借18,000實際拿到12,000左右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900逾期費用6300總共25,200 **借12,500實際拿到8300左右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625逾期4375總共共17,500 ** 借10,000實際拿到$6000 - [x] 逾期七天 滯納金500逾期3500總共14,000 ** 借15,000實際到帳9800 - [x] 逾期七天滯納金750逾期費5250總共21,000 ** 借兩萬實際到帳一萬四 - [x] 逾期六天滯納金1000逾期6000總共27,000 **借10,000實際6000 - [x] 逾期四天滯納金500逾期2000總共12,500 **借15,000實際拿到10100 - [x] 逾期五天滯納金750逾期費用3750總共19,500 **借一萬時拿6000 - [x] 逾期兩天滯納金500逾期1000總共11,500 **借一萬五實際拿9000了不確定 - [x] 逾期一天滯納金750逾期費750總共16,500 **借一萬時拿6000 - [x] 逾期七天滯納金500逾期3500總共14,000 **借7500實際拿到4500左右,不確定 - [x] 逾期八天滯納金375逾期3000總共共10,875 以上如果要全部還就要223,475元 但若還實拿金額的話是108,700元 差了114775元。 我可以自行寫民事、刑事的告狀書嗎.? 以及接下來我該如何回應這些人較好
當事人因急需用錢,透過網路平台借款多筆,總借款名目金額約137,000元,實際到帳約108,700元,目前債權人要求償還總額223,475元。借款合約約定年利率16%,但實際扣除「利息、服務費及平台維護費」後,到帳金額僅約借款金額的60-70%。逾期後每筆借款需支付10%違約金及每日額外費用。債權人近日以恐嚇性言語威脅,表示將派外包人員上門、公開個人資料於社群媒體等。當事人家中尚有年幼子女,對此感到恐懼不安。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須具備以下要件:
(1)主觀要件: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
當事人自述「當時確實身上急需用到錢沒有認真去看合約」,應屬於急迫及輕率之情況。
(2)客觀要件: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本案實際利率計算如下:
此外,逾期費用部分: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實務上一般認定民間借貸月息2-3%(年息24-36%)尚非顯不相當,但本案實際年利率超過1,000%,應屬於「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合約第十條記載「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之相關法律權」,此約定應屬無效,理由如下: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債權人傳送之訊息包括:
上述言語以加害名譽、財產之事恐嚇當事人,且當事人確實因此心生畏懼,應已構成恐嚇罪之要件。本罪不以實際實施加害行為為必要,僅需使人心生畏懼即可成立。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債權人要求當事人償還超過法定利率之金額,且以恐嚇方式為之,可能涉及強制罪。惟本罪之成立需視具體脅迫程度及當事人是否因此為無義務之給付而定。
威脅公開個人資料(身分證、電話、住址)於社群媒體,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合約雖約定年利率16%,但實際預扣之「利息、服務費及平台維護費」使實際利率遠超過法定上限,超過部分債權人應無請求權。
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之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消費借貸之成立以交付為要件,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即108,700元。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約定逾期違約金10%及每日額外費用,累計金額過高,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數額。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預扣之28,300元及超收之利息、違約金等,若無法律上原因,應構成不當得利,當事人得請求返還。
若債權人主張已將債權轉讓予「外包商家」,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僅以口頭或訊息告知「轉交外包」,若未有正式書面通知,可能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若「外包人員」上門討債時有以下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建議立即至警局報案,不應被「欠錢就該還錢」說法誤導。報案項目應包括:
報案時應攜帶完整證據,強調「實際年利率超過1,000%」及「受到恐嚇威脅,心生畏懼」等事實。若員警消極處理,可要求主管或向督察反映。
考量家中有年幼子女,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建議對債權人提出刑事告訴,罪名包括:
當事人可自行撰寫刑事告訴狀,但建議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修正。告訴狀應包含:
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
可請求返還:
以訴訟標的114,775元計算,裁判費約1,800元。若經濟困難,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實際借款:108,700元 合法利息(年息16%,以平均逾期5天計算):108,700 × 16% × (5/365) ≈ 238元 合理應還金額:約108,938元
建議以書面方式與債權人協商,避免口頭溝通。書面內容應包括:
建議簡短回應後不再回應,避免被激怒或誘導。例如:
「本人已就借款事宜諮詢律師,將依法處理。請貴方停止一切騷擾及恐嚇行為,否則將提出刑事告訴。如需協商,請以書面方式聯繫。」
明確表態:
「貴方訊息已涉恐嚇罪嫌,本人已保存證據並將報警處理。請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透過門禁對講表示:
「請勿擅自進入,否則可能涉及侵入住宅罪。本人已報警,請等待警方到場。」
切勿開門,等待警方到場處理。
本案考量實際年利率超過1,000%,遠超過法律容許範圍,應涉及重利罪。債權人以恐嚇言語威脅,可能涉及恐嚇罪及強制罪。合法債務金額應以實際借款108,700元及合法利息(年息16%)計算,超收金額114,775元債權人應無請求權。
建議當事人:
本案情節明確,證據充足,建議積極採取法律行動,以保護自身權益。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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