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30

成年兒子欠賭債被討債,還威脅放火燒家,我該怎麼辦?

我已經成年的兒子,在外面欠很多賭債,討債的人經常跑到住家叫囂跟貼傳單,而這個兒子還揚言不幫他就要放火把家裡燒了,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成年兒子在外積欠賭債,導致討債人士經常至住家叫囂並張貼傳單。該子更以「不幫忙還債就要放火燒家」等言語威脅當事人。本案涉及家庭暴力、恐嚇、賭博債務等多重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一) 構成要件分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本案中:

(1) 家庭成員關係:成年兒子與父母間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定義。

(2) 精神暴力:兒子揚言「不幫他就要放火把家裡燒了」,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該子之恐嚇威脅言語應屬於精神上之脅迫行為,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

(3) 經濟控制:以暴力威脅要求父母代償賭債,可能構成經濟上之脅迫。

(二) 法律效果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當事人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採取以下措施:

  •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緊急、暫時或通常保護令)
  • 透過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聲請
  • 保護令可能包含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命遷出住所等內容

二、刑事責任分析

(一) 恐嚇罪

兒子表示「不幫他就要放火把家裡燒了」,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該子以放火燒家之言語威脅,應屬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若致生危害於安全,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 潛在之放火罪風險

若兒子真的實施放火行為,將可能構成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討債人行為之法律問題

(一) 討債人可能涉及之犯罪

討債人至住家叫囂、貼傳單可能構成:

(1)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若叫囂行為含有威脅意味,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2)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討債人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當事人行使權利,可能構成強制罪。

(3) 毀損罪:若張貼傳單損壞住家外觀,可能涉及毀損罪責。

(二) 賭債之法律效力

重要提醒:賭博債務可能不受法律保護。

民法第150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賭博行為本身若違法,因賭博產生之債務可能不具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無法律義務代子女償還賭債。

四、父母責任範圍

(一) 成年子女債務

  • 子女已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
  • 父母對成年子女之債務原則上無連帶清償責任
  • 除非父母曾擔任保證人,否則應無須負擔清償義務

(二) 道德壓力與法律義務之區別

雖然父母可能面臨道德壓力,但法律上:

  • 不得以親屬關係強迫代償債務
  • 討債人對父母之騷擾行為可能違法
  • 父母有權拒絕清償並尋求法律保護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緊急處理)

(一) 撥打113或110專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建議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1) 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警專線

(2) 說明遭受家庭暴力威脅之情形

(3) 請求警方到場處理並製作筆錄

(二) 保全證據

  • 錄音或錄影兒子威脅之言詞
  • 拍攝討債人叫囂、張貼傳單之現場照片
  • 保留相關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若有鄰居目擊,請其作證

(三) 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透過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保護令可能包含:

  • 禁止兒子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兒子為騷擾行為
  • 命兒子遷出住所
  • 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命令

(四) 人身安全考量

若評估有立即危險:

  • 暫時離開住所,至親友家或庇護中心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 考慮申請更換門鎖、加裝監視器等防護措施

二、刑事追訴程序

(一) 對兒子提出告訴

(1) 恐嚇罪告訴:至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提供威脅言詞之證據(錄音、錄影、證人),說明受威脅後之恐懼狀態。

(2) 家庭暴力罪:配合保護令程序,若兒子違反保護令,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二) 對討債人提出告訴

針對討債人之叫囂、張貼傳單行為,可考慮提出恐嚇罪、強制罪或毀損罪告訴,提供現場照片、錄影、鄰居證詞等證據。

三、民事法律途徑

(一) 聲明拒絕清償

(1) 發函予討債人: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說明賭債可能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非債務人無清償義務、要求停止騷擾行為。

(2)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討債人持續騷擾,可考慮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 保護住家安寧

  • 若討債人張貼傳單損害住家外觀,可考慮請求回復原狀
  • 若持續騷擾,可考慮聲請民事保護令或其他法律救濟

四、長期處理策略

(一) 家庭關係重建

(1) 尋求專業協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建議聯繫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安排家庭諮商或心理輔導,協助兒子處理賭博成癮問題。

(2) 設定界線:明確告知不會代償賭債,但願意協助其尋求戒賭資源,建立有條件的支持方式。

(二) 預防再犯措施

(1) 財產保護:檢視家中貴重物品安全,考慮將重要財產移轉保管,避免兒子接觸家中財務資訊。

(2) 法律預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嚴格執行,若兒子違反保護令立即報警,必要時考慮聲請延長保護令。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緊急應變(立即至3天內)

  • 撥打113或110通報
  • 蒐集並保全所有證據
  • 評估人身安全,必要時暫時離開
  • 向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
  • 聲請緊急或暫時保護令

第二階段:法律程序(1週至1個月內)

  • 對兒子提出恐嚇罪告訴
  • 對討債人提出相關刑事告訴
  • 發函予討債人聲明無清償義務
  • 聲請通常保護令
  • 諮詢專業律師規劃完整策略

第三階段:長期規劃(持續進行)

  • 配合家防中心社工輔導
  • 協助兒子尋求戒賭資源
  • 定期評估保護令執行狀況
  • 建立家庭支持系統
  • 必要時考慮民事求償

六、重要提醒事項

絕對不要:

  • 獨自面對威脅,應立即尋求協助
  • 因親情壓力代償賭債(可能助長惡習)
  • 與討債人私下協商(可能遭受更多威脅)
  • 忍耐或姑息暴力威脅行為

務必記得:

  • 您的人身安全最重要
  • 賭債可能不受法律保護,您應無義務清償
  • 家庭暴力零容忍,勇於求助
  • 保護令是有效的法律工具
  • 專業協助能幫助您度過難關

肆、結論

關於本案涉及家庭暴力、恐嚇犯罪及非法討債等多重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保護措施,包括通報113、聲請保護令、提出刑事告訴等。同時應明確認知:賭債可能不受法律保護,父母應無清償義務,討債人之騷擾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考量本案兒子之威脅行為可能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法恐嚇罪,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完整規劃法律策略,並配合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資源,在保護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協助兒子處理賭博成癮問題,重建健康的家庭關係。

切記:忍耐不會讓暴力停止,可能讓情況惡化。勇於尋求協助,才能真正保護自己與家人。

免費諮詢資源:

  • 家暴專線:113
  • 報警專線:110
  • 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 法律扶助基金會(經濟困難者可申請免費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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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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