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民間小額借款12萬,對方要求需要再多寫100萬的本票,並承諾如歸還15萬,那本票將撕毀,然而在我全數歸還15萬之後對方卻不守信用不撕毀本票,而是繼續拿100萬的本票恐嚇取財,請問會有法律效應嗎
當事人向民間借款新台幣(下同)12萬元,出借人要求額外簽發面額100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並口頭承諾若還清15萬元即撕毀該本票。當事人已全數清償15萬元,但出借人拒絕撕毀本票,並持該本票進行恐嚇取財。本案涉及民事債權債務關係、本票效力爭議,以及可能之刑事責任問題。
本案實際借款金額為12萬元,約定還款金額為15萬元(含本金12萬元及利息3萬元)。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雙方間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實際債權金額應為15萬元。
關於利息部分,若以短期借款計算,年利率可能超過法定上限。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若本案利息計算超過此標準,超過部分應屬無效。
本案100萬元本票之簽發,依雙方約定係作為擔保性質,且出借人承諾於清償15萬元後即撕毀該本票。此種情形下,該本票應屬擔保性質,而非真實債權之表彰。
當事人已全數清償15萬元,依雙方約定,出借人應負有返還或撕毀本票之義務。若出借人拒絕履行此義務,並持該本票主張權利,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1)本票金額與實際債務不符:實際債權僅15萬元,已全數清償完畢,100萬元本票所表彰之債權應不存在。
(2)債務清償之效力:當事人已清償全部債務,依民法規定,債之關係應歸於消滅,出借人不得再就已清償之債務主張權利。
若出借人持100萬元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於形式審查後可能核發本票裁定。此時當事人面臨之主要風險為:
(1)本票裁定一經核發,出借人即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若欲救濟,應於收到本票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此為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即喪失抗告權利。
(3)抗告時應主張實際債務僅12萬元,已清償15萬元,100萬元本票係擔保性質且債務已清償完畢,本票所表彰之債權不存在。
若出借人已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致當事人給付金錢,該給付應屬無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本案出借人明知債務已清償完畢,仍持本票主張權利並受領給付,應屬惡意受領人,當事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法定利息。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債權之消滅時效為五年,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問題。
依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出借人持已清償債務之100萬元本票進行威脅,要求給付已不存在之債務,若能證明對方明知債務已清償仍持本票要脅,且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
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1)客觀要件:以恐嚇方法使人心生畏懼,致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本案出借人持本票進行威脅,若其言行足以使當事人心生畏懼,應符合此要件。
(2)主觀要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出借人明知債務已清償完畢,仍持本票要求給付,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3)結果:致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若當事人因恐懼而給付金錢,即符合此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出借人於借款之初即無意撕毀本票,而以此詐術使當事人簽發高額本票,可能涉及詐欺罪。惟此部分需證明出借人於借款時即有詐欺故意,舉證上可能有一定難度。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利息計算超過法定上限,且出借人有乘當事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之情形,可能涉及重利罪。惟需注意重利罪之成立,除利息須與原本顯不相當外,尚須有乘人急迫等要件,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本案當事人應保存以下證據:
(1)借款時之對話紀錄:包括通訊軟體、簡訊等,以證明實際借款金額及雙方約定。
(2)實際借款金額之匯款證明:以證明實際借款金額為12萬元。
(3)還款15萬元之完整證明:包括匯款單據、ATM交易明細、收據等,以證明債務已全數清償。
(4)對方承諾還清即撕毀本票之證據:包括錄音、對話紀錄等,以證明雙方就本票返還之約定。
(5)對方恐嚇取財之證據:包括錄音、對話紀錄、簡訊等,以證明對方之恐嚇行為。
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
(1)若出借人主張100萬元本票債權存在,應由出借人舉證證明該債權之存在及其原因。
(2)當事人主張債務已清償,應舉證證明清償之事實。
(3)當事人主張本票係擔保性質且應返還,應舉證證明雙方就此之約定。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應就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證明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當事人提出告訴時,應提供相關證據供檢察官偵查參考。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涉及利息請求,其消滅時效為五年。
恐嚇取財罪、詐欺罪、重利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為之。當事人若欲提出刑事告訴,應注意此期間限制。
(1)確保戶籍地能正常收受法院文件,避免因未收受裁定而喪失抗告權利。
(2)若已收到本票裁定,應立即於10日內提出抗告,此為最優先且最重要之處理事項。
(3)抗告理由應載明:實際借款金額僅12萬元,已清償15萬元,債務已全數清償完畢;100萬元本票係擔保性質,非真實債務;本票所表彰之債權不存在。
(4)抗告時應檢附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借款證明、還款證明、雙方約定之證據等。
若本票裁定已核發或即將核發,建議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主張:
(1)實際借款僅12萬元,已清償15萬元,債務已消滅。
(2)100萬元本票係擔保性質,依雙方約定應於清償後返還。
(3)本票所表彰之100萬元債權不存在。
此訴訟可與本票裁定抗告程序併行,以確保權利之保障。
建議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恐嚇取財罪告訴,說明:
(1)實際借款金額及已清償之事實。
(2)出借人持已清償債務之本票進行恐嚇之具體情形。
(3)提供恐嚇之證據,包括錄音、對話紀錄等。
若有證據證明出借人於借款之初即有詐欺故意,或有重利情形,亦可一併提出告訴。
(1)嚇阻效果:使對方知悉其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可能促使對方返還本票或和解。
(2)保全證據:透過刑事偵查程序調查事實,檢察官可調取相關證據。
(3)附帶民事訴訟:可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應注意,刑事告訴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為之,當事人應把握時效。
若出借人已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務已清償,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若已遭強制執行而給付金錢,可依民法第179條以下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出借人明知無法律上原因仍受領給付,應返還所受利益並附加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依民法第183條規定,若出借人將不當得利無償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亦負返還責任。
若出借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
考量訴訟程序耗時費力,若能透過和解解決爭議,應為較佳選擇。和解時應注意:
(1)明確告知對方其行為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與刑事責任。
(2)提出和解條件:要求立即返還或撕毀100萬元本票,並簽署債務清償證明書。
(3)和解書應載明:實際借款金額12萬元,已清償15萬元,債務已全數清償;100萬元本票已返還或撕毀;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全部終結;互不追究任何民刑事責任。
(1)務必取得書面證明:和解書應一式兩份,雙方簽名並按指印,最好有見證人簽名。
(2)本票處理方式:最好當場撕毀本票,或在本票上註記「債務已清償,本票作廢」並簽名,拍照存證。
(3)保留和解證據:和解書正本妥善保存,本票撕毀過程錄影或拍照,相關對話紀錄保存。
建議當事人立即整理以下證據:
(1)借款相關證據:借款時之通訊紀錄、實際借款12萬元之匯款證明、簽發100萬元本票之經過、對方承諾還清即撕毀本票之證據。
(2)還款相關證據:還款15萬元之完整證明、匯款單據、ATM交易明細、還款時之對話紀錄、對方收款之證明。
(3)恐嚇相關證據:對方恐嚇之錄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內容、證人證詞。
(1)持續蒐證:與對方之所有對話均應錄音或截圖,保持冷靜,避免情緒性言語,明確表達債務已清償之立場。
(2)證據保存方式:數位證據應備份多份,重要證據可辦理公證,通訊紀錄應保持完整性。
(3)證人之尋找:借款或還款時是否有在場證人,對方恐嚇時是否有證人,請證人出具書面證詞。
本案涉及民事與刑事雙重程序,且本票裁定抗告期限僅10日,時效壓力甚大,建議委任律師處理,理由如下:
(1)案情複雜性:涉及本票效力、債務清償、不當得利、刑事責任等多重法律問題,需要專業法律判斷與策略規劃。
(2)時效壓力:本票裁定抗告期限僅10日,需要快速且正確的法律行動,避免因程序錯誤而喪失權利。
(3)談判協商:律師介入可增加談判籌碼,專業法律意見可促成和解,保護當事人權益。
(1)初步諮詢可能免費或收取少額費用,建議先進行免費諮詢評估案情。
(2)委任費用依案件複雜度與標的金額而定,可與律師協商分期付款。
(3)考量律師費用與可能損失之比較,若面臨100萬元本票裁定之風險,委任律師處理應屬必要。
本案當事人與出借人間之實際借款金額為12萬元,約定還款金額為15萬元,當事人已全數清償完畢,債務應已消滅。100萬元本票係作為擔保性質,依雙方約定應於清償後返還或撕毀,該本票所表彰之債權應不存在。
出借人拒絕返還本票,並持該本票進行恐嚇,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若出借人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應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本案當事人面臨之主要風險包括:
(1)本票裁定風險:出借人可能隨時持100萬元本票聲請本票裁定,若未及時抗告,將面臨強制執行風險。
(2)財產查封風險:一旦本票裁定確定,出借人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當事人之財產,包括薪資、存款、不動產等。
(3)持續騷擾風險:出借人可能持續以本票進行恐嚇,造成精神壓力。
考量本案涉及之法律關係及可能風險,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立即整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借款證明、還款證明、雙方約定之證據、恐嚇之證據等。
(2)確保能正常收受法院文件,若已收到本票裁定,應立即於10日內提出抗告,此為最優先處理事項。
(3)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恐嚇取財罪告訴,透過刑事程序施壓,促成和解。
(4)在律師協助下與對方協商和解,要求返還或撕毀本票,簽署完整之和解書。
(5)若無法和解,應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主張本票所表彰之債權不存在。
(6)若已遭強制執行而給付金錢,應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請求返還所受利益及法定利息。
(1)切勿再次給付金錢:債務已清償完畢,任何再次給付均無法律依據,可能被視為另一筆借款。
(2)注意人身安全:若對方有暴力傾向,應報警處理,避免單獨與對方見面。
(3)避免私下和解:和解應在律師見證下進行,務必取得書面證明,確保本票確實返還或撕毀。
(4)把握時效:本票裁定抗告期限僅10日,刑事告訴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為之,應注意時效問題。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若已收到本票裁定,請立即於10日內提出抗告,切勿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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