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遇到「蘋果手機借款」情形,目前已償還當初實際拿到的本金金額,但可能仍面臨債權人追討其他款項的問題。本意見書將就相關法律責任及處理建議進行分析。
本案雖涉及「蘋果手機借款」形式,但實質上仍屬金錢消費借貸關係。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借款金額應以實際交付之本金為準,而非名目上的借款金額。若當事人確已償還實際收受之本金,原則上借貸關係應已消滅。
若本案借款過程涉及不當情形,可能涉及民法第74條規定之暴利行為。該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若借款條件顯失公平,當事人可能向法院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若約定利息超過法定上限,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當事人之還款義務應以實際收受之本金為準,加計合法範圍內之利息。若已償還實際借款本金,對於超過實際借款本金之請求,當事人應無給付義務。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若本案借款過程中,債權人乘當事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包括各種名目之費用),可能構成重利罪。
依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債權人在取得重利過程中,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可能構成加重重利罪。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若債權人以恐嚇方式要求當事人交付超過實際借款本金之款項,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債權人以強暴、脅迫方式要求當事人清償不存在之債務,可能構成強制罪。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當事人應保存相關證據,包括:
若債權人主張當事人尚有未清償之債務,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建議當事人:
若債權人繼續追討,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若借款過程涉及以下情形,建議提出刑事告訴:
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並提供相關證據。
建議當事人:
建議當事人:
若遭受以下情形,應立即報警:
一般金錢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但應注意具體個案之時效起算點。若債權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當事人可主張時效抗辯。
建議當事人:
建議當事人特別注意保存以下證據:
基於上述分析,若當事人確已償還實際收受之本金,原則上借貸關係應已消滅,對於超過實際借款本金之請求,當事人應無給付義務。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重利罪等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
切勿因恐懼而屈服於不當要求,應積極運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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