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台中 我現在遇到的狀況是我已經給賣家13000的訂金但賣家收到訂金後惡意抬價導致我不想買了賣家還不退還定金請問可以告他嗎
當事人居住於台中,與賣家進行交易並已支付新台幣13,000元作為訂金。然賣家收受訂金後,單方面惡意提高價格,導致當事人不願繼續交易。賣家拒絕退還已收受之訂金,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對賣家提起訴訟。
(一)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當事人已支付13,000元訂金,顯示雙方應已就價格等重要條件達成初步協議。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訂金之交付通常表示雙方已就主要交易條件達成合意,本案應可推定契約已成立。
(二)訂金之法律性質
訂金具有「證約」及「違約」之雙重性質:
(一)違反誠信原則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賣家收受訂金後惡意抬價,應屬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
(二)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
若雙方已就價格達成合意,賣家單方面變更價格可能構成給付不能或拒絕給付。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另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賣家之行為可能涉及不完全給付之情形。
(一)賣家違約之效果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本案若賣家惡意抬價導致契約不能履行,應屬可歸責於賣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依上開規定第三款,當事人不僅可請求返還13,000元訂金,更可能請求賣家加倍返還,即共26,000元。
(二)應注意之事項
關於加倍返還定金之請求,仍需注意以下要件: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若賣家經催告仍不履行原約定,可能構成遲延給付。
(一)發函催告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賣家,限期返還訂金,並載明若不返還將採取法律行動。同時應保留所有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等證據。
(二)調解程序
可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費用較低、程序較簡便。
(一)提起民事訴訟
可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加倍返還定金26,000元。惟應注意需充分舉證證明:
(二)聲請支付命令
若有明確債權且證據充分,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程序較簡便快速,費用為訴訟費用之半數。
第一階段:蒐證與溝通(1-2週)
第二階段:調解程序(1-2個月)
第三階段:訴訟程序(3-6個月)
有利因素:
應注意事項:
關於當事人支付訂金後,賣家惡意抬價並拒絕退還訂金之行為,應涉及民法上定金返還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
考量賣家收受訂金後單方面抬價,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且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建議當事人可先採取訴訟外途徑(如發函催告、聲請調解)處理,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惟實際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事實認定而定,建議當事人應完整保存所有交易紀錄、對話內容及匯款證明等證據,並可攜帶相關證據至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事務所進行詳細諮詢,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關係仍需視完整事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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