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4

房貸、融資都能協商嗎?債務人怎樣才能保住房子?

名下有房貸,能協商嗎?房子能保留嗎?融資也能協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名下有房貸,面臨債務問題,欲了解: (1)是否能進行債務協商 (2)房屋是否能保留 (3)融資債務是否能納入協商範圍

貳、法律分析

一、債務協商之可行性

(一)前置協商程序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案若當事人對於金融機構負有債務,應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名下有房貸並不影響協商資格,反而因有擔保債權存在,更應積極尋求協商解決。

(二)協商之法律性質

協商屬於私法自治範疇,債權人與債務人可自由約定還款條件,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減免部分債務或調整月付金額等方案。

二、房屋保留之可能性

(一)協商階段

在協商程序中,房屋通常可以保留,理由如下:

(1)擔保債權之特性:房貸屬於有擔保債權,銀行以房屋作為擔保,只要持續繳納房貸,銀行通常不會立即處分房屋。

(2)協商方案設計:可與銀行協商將房貸排除在協商範圍外,或將房貸納入但維持正常繳款,以保留房屋所有權。

(3)實務操作:多數金融機構在協商時,若債務人有穩定收入且願意繼續繳納房貸,應會同意保留房屋。

(二)更生程序

若協商不成立而進入更生程序,債務人可能聲請保留自用住宅,將房貸債權以更生方案分期清償。惟需符合相關要件,包括該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目前居住使用,且有擔保之債權人受償金額不低於拍賣時可得受償金額。

(三)清算程序

若進入清算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應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提出於法院及管理人。」第10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及其使用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房屋原則上會被列入清算財團進行變價分配,較難保留。

三、融資債務之協商

(一)融資公司債務之性質

融資公司(如裕融、和潤、中租等)非屬銀行法規範之金融機構,其債權處理較為特殊。

(二)協商範圍

(1)前置協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前置協商,原則上僅適用於金融機構債務,融資公司債務可能不在法定協商範圍內。

(2)個別協商:債務人可主動與融資公司進行個別協商,但融資公司無法定義務須同意協商。

(3)更生或清算程序:若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融資公司債務應會被納入處理範圍。

(三)實務建議

  • 可嘗試與融資公司個別協商
  • 若融資公司不同意協商,可考慮將其他金融機構債務先行協商
  • 必要時可透過更生程序一併處理所有債務

四、清算程序中之財產調查義務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3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管理人關於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第10條之規定,於管理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準用之。

若進入清算程序,債務人應配合管理人調查,誠實申報所有財產及債務狀況。

五、清算財團之費用與債務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規定,財團費用包括:

  • 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 因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
  • 因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
  • 管理人之報酬

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

依第107條規定,財團債務包括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等。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評估財務狀況

建議當事人清點所有債務,包括:

  • 房貸餘額及月付金
  • 信用卡債務
  • 信用貸款
  • 融資公司債務
  • 其他債務

並計算每月固定收入、必要生活支出及可用於還債之金額。

(二)優先處理房貸

  • 持續繳納房貸:避免房屋遭查封拍賣
  • 與房貸銀行溝通:說明財務困難,尋求寬限期或降低月付金之可能

二、協商策略

(一)金融機構債務協商

建議準備相關文件,包括身分證明文件、收入證明、財產清冊、債務清冊及協商申請書,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申請。

協商方案建議:

  • 將房貸排除在協商範圍外,維持原繳款條件
  • 其他無擔保債務納入協商,爭取降息、延長年限
  • 提出可負擔之月付金額

(二)融資公司債務處理

建議主動聯繫融資公司說明困難,提出分期還款方案,爭取降低利率或延長期限。若協商不成,可評估是否需進入更生程序,以一併處理融資債務。

三、法律程序選擇

(一)協商成立

若協商成立,依協商方案履行,房屋可保留,避免進入司法程序。

(二)協商不成立

若協商不成立,可考慮:

選項一:更生程序

  • 優點:可能聲請保留自用住宅,所有債務(包括融資)一併處理,清償比例通常較低
  • 缺點:需符合更生要件,程序較複雜,信用紀錄受影響

選項二:清算程序

  • 優點:可能獲得免責
  • 缺點:房屋會被拍賣,無法保留,信用破產,影響深遠,應為最後手段

四、保留房屋之具體作法

(一)短期措施

  • 絕對優先繳納房貸:即使其他債務暫時無法繳納
  • 與房貸銀行申請寬限期:暫時只繳利息
  • 避免房屋遭查封:一旦查封將影響協商

(二)中長期規劃

  • 債務協商時明確表達保留房屋意願
  • 提出合理可行之還款計畫
  • 必要時考慮更生程序之相關規定

五、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債務協商應儘早進行,避免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

(二)誠實申報

協商時應誠實申報所有財產及債務。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條規定,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答覆之義務。對於法院之查詢,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隱匿財產可能導致協商失敗或更生、清算遭駁回。

(三)專業協助

建議尋求專業協助:

  • 債務協商:可洽詢銀行公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 更生清算: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 財務規劃:可諮詢財務顧問

(四)繼承權之限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0條規定:「債務人之繼承在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開始者,於聲請清算後不得拋棄繼承。」若有相關情形,應特別注意。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名下有房貸是否能協商及房屋能否保留之問題,建議如下:

(1)名下有房貸仍可進行債務協商,且因有擔保債權存在,更應積極處理。

(2)房屋可能保留,關鍵在於持續繳納房貸、協商時將房貸排除或維持原條件,必要時透過更生程序之相關規定處理。

(3)融資債務可能不在法定前置協商範圍,但可個別協商,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時應會一併處理。

(4)建議處理順序:

  • 第一步:持續繳納房貸
  • 第二步:向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
  • 第三步:個別與融資公司協商
  • 第四步:協商不成立時考慮更生程序
  • 最後手段:清算程序(會失去房屋)

考量本案涉及債務協商、房屋保留及融資債務處理等複雜問題,建議當事人儘早面對問題,積極尋求解決方案,避免債務惡化至無法挽回之地步。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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