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對方的line封鎖 也刪掉了 他想要討回過去在一起時幫我負擔的金錢,還叫我用性交易方式還款 當時我不懂答應了 但一次過後發現這真的不是我想要的樣子 後面他還提出更離譜的要求 說要走法律流程討錢
當事人與對方交往期間,對方曾為當事人負擔部分金錢。分手後當事人封鎖對方通訊軟體並刪除聯絡方式,對方要求以性交易方式償還過去負擔的金錢。當事人在不了解情況下答應並發生一次性行為,事後發現不妥而拒絕,對方持續提出更多要求,並威脅將透過法律途徑追討金錢。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對方以「走法律流程討錢」作為威脅手段,要求當事人從事性交易以償還金錢。經分析:
(1)對方使用「脅迫」手段:以提告追討金錢為要脅,使當事人心生畏懼
(2)使當事人行「無義務之事」:性交易並非合法債務清償方式,當事人並無從事性交易之法律義務
(3)當事人雖表面「答應」,但係在脅迫情況下所為,其意願自由已受侵害
綜合上述事實,對方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情境分析:
(1)若當事人係在對方脅迫下,違反真實意願而為性交,可能符合本條「以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要件
(2)雖當事人表面同意,但若能證明係因恐懼對方提告或其他不利後果而被迫答應,其同意可能不具真實性
(3)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本案若非配偶關係,第221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考量當事人在脅迫情境下之意願自由受限,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妨害性自主相關罪責。
若對方在性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可能涉及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以藥劑犯之。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八、攜帶兇器犯之。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本案若有上述加重情節(如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為錄影等),應適用加重處罰規定。
關於對方主張之金錢返還請求,應先釐清交往期間金錢給付之法律性質:
(1)贈與關係:情侶交往期間之金錢往來,若係基於情誼無償給付,通常應認定為贈與。依民法規定,贈與完成後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
(2)借貸關係:若雙方有明確借貸合意,且有借據、對話紀錄或其他證據證明,始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此時對方有權請求返還借款
(3)舉證責任:主張借貸關係存在之一方(對方),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借貸之金額、時間、約定等事實
本案中,若對方無法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其金錢給付應屬贈與性質,不得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1)以性交易作為債務清償方式,違反公序良俗,此種約定自始無效
(2)即使對方主張之債權確實存在,當事人亦無以性交易方式履行之義務
(3)對方不得以此無效約定作為請求權基礎
因此,當事人對於性交易之「承諾」不具法律效力,無履行義務。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若對方主張當事人受有利益(接受金錢給付),應返還該利益:
(1)對方需證明當事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
(2)若係贈與,當事人受領即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
(3)若係借貸,對方應循正當法律途徑請求返還,不得以性交易作為清償條件
關於性交易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本案分析:
(1)當事人係受脅迫而為性交易,並非出於自由意願
(2)在刑法上可能主張阻卻違法事由(如緊急避難)
(3)實務上對於受脅迫之被害人,通常不會處以行政罰
考量當事人係受脅迫之情境,應可主張免除行政責任。
建議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主張對方涉犯:
應備文件:
對方若主張債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金錢,建議採取以下抗辯:
關於對方以脅迫手段要求性交易之行為,應涉及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若能證明當事人係違反真實意願而為性交,可能涉及妨害性自主相關罪責。關於交往期間之金錢給付,若對方無法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應屬贈與性質,對方不得請求返還。即使債權確實存在,以性交易作為清償方式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當事人無履行義務。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與對方接觸,確保人身安全
(2)完整保存所有證據資料
(3)考量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4)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應積極應訴並主張適當抗辯
(5)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具體案件之處理方式
(6)尋求心理諮商等支持資源,協助處理創傷經驗
當事人無需因對方威脅而感到恐懼,法律會保護受害者之權益。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協助下採取適當法律行動,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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