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雙方簽訂金錢協議書後,債務人(乙方)未依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之債務糾紛。債權人(甲方)尋求法律途徑追討欠款,需評估可行之法律救濟方式。
(一)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雙方簽訂之金錢協議書,若內容明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應屬有效之債權契約。協議書是否經過公證,不影響契約本身之效力,僅影響後續執行程序之便利性。
(二)給付義務與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乙方依協議書負有按時還款之給付義務,若未依約定期限還款,應構成給付遲延。
依民法第199條規定,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此外,依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人可能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
(一)協商催告階段
建議先以書面(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履行,保留催告證據,明確記載欠款金額、還款期限及法律後果。此階段可能促使債務人自願履行,避免訴訟成本。
(二)聲請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程序方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需檢附金錢協議書及相關證據,法院審查後核發支付命令。
風險考量方面,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需轉為訴訟程序,但仍可作為確立債權之第一步驟。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或直接選擇訴訟途徑,可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立債權。判決確定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四)強制執行程序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包括確定之終局判決、支付命令等。取得執行名義後(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判決),可聲請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向相關機關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執行標的可能包括:
(一)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金錢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建議儘早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時效消滅。
(二)成本效益評估
應評估債務金額與訴訟成本之比例,並考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以決定最適當之處理方式。
(一)整理證據資料
建議整理以下文件:
(二)發送正式催告函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寄送,明確記載欠款金額、計算方式、還款期限,並告知若未履行將採取法律行動。
(三)評估聲請支付命令
若催告無效,建議優先考慮聲請支付命令。此方式成本較低,且程序相對簡便。建議委託律師協助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向法院提出聲請。
(四)同步進行財產調查準備
建議了解債務人可能之財產狀況,為後續強制執行預作準備。
(五)視支付命令結果決定後續行動
若債務人未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建議立即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應評估是否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六)提起民事訴訟(如有必要)
若需進行訴訟,建議委託律師提起給付訴訟,於訴訟中主張本金、利息及相關損害賠償。
(七)強制執行程序
取得執行名義後,建議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詢債務人財產並進行扣押、拍賣等程序。
(一)專業協助
考量法律程序之專業性與複雜性,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協助撰寫法律文件、出庭應訴及執行程序,確保程序正確,提高勝訴及執行成功率。
(二)和解可能性
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仍可與債務人協商和解。若債務人有誠意分期還款,可考慮達成和解協議,以兼顧雙方利益。
關於乙方未按時還款之行為,應涉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本案債權人權益明確,建議優先採取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此為最經濟有效之途徑。若支付命令確定,即可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若遭異議,再評估是否進行訴訟。整個過程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正確並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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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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