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6

借給朋友30萬沒借據只有LINE記錄,人失聯了,能告詐欺嗎?

我想請問一下,我有位友人用投資的名義向我借30萬元,也共同說好每個月還多少金額給我,還不到1年人就不見了,家也搬,電話打了也不接、傳LINE本來還會已讀,最後連已讀都沒有了 我沒有給他簽本票,也沒有寫借據、 也沒有書面上的證明他跟我借過錢,只有LINE上面的聊天記錄他向我借錢,我把錢借給他 重點:我XX銀行戶頭裡剛好就只有30萬,友人說,要不提款卡拿給他使用吧!這樣他也比較好調配資金,於是...我拿給他使用了 事後他人不見了,我才把提款卡辦遺失重辦一張新的 請問一下,我這樣的情形還告對方詐欺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借款新台幣30萬元予友人,約定按月還款。借款方式為將銀行提款卡交予友人使用,友人以投資名義取得款項。借款後不到一年,友人即失聯,搬家且不接電話、不回LINE訊息。當事人未取得本票、借據等書面證明,僅有LINE對話紀錄證明借貸關係。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對友人提出詐欺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債權關係

(一)借貸關係之成立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

本案中,若LINE對話紀錄能證明:

  • 友人向當事人表示借款需求
  • 當事人同意出借
  • 約定還款金額及期限
  • 款項已交付(提款卡交付使用)

則借貸關係應已成立。

(二)返還義務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案既已約定按月還款,友人應負有依約返還借款之義務。

(三)證據能力評估

有利證據方面,LINE對話紀錄可作為證據,證明借貸合意;銀行交易紀錄可調閱該帳戶交易明細,證明30萬元確實被提領。

不利因素方面,提款卡交付方式較為特殊,可能被質疑是否為「授權使用」而非「借款」,此部分需透過LINE對話內容佐證借貸之真意。

二、刑事詐欺罪責分析

(一)詐欺罪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須具備以下要件:

  1. 施用詐術: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
  2. 使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此產生錯誤認知
  3. 交付財物:被害人基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4. 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自始即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圖

(二)本案詐欺成立可能性分析

有利因素包括:

  • 友人以「投資」名義借款,若能證明根本無投資計畫,可能構成詐術
  • 約定還款卻失聯,顯示可能自始無還款意願
  • 刻意搬家、不接電話、封鎖LINE,有逃避債務之行為

不利因素包括:

  • 舉證困難:需證明友人「自始」即有詐欺故意,而非事後無力還款
  • 若友人確實曾進行投資但失敗,或原有還款意願但後來經濟困難,則難以構成詐欺
  • 民事債務不履行與刑事詐欺有本質差異

實務見解認為,單純債務不履行不等於詐欺。必須證明行為人「自始」即無還款意願,且以虛假事由騙取財物,才可能構成詐欺罪。本案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友人借款時即無還款意願,此部分舉證困難度較高。

三、時效規定

(一)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一般金錢債權時效為15年,目前尚在時效內。

(二)刑事追訴權時效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詐欺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應為二十年。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惟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此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

參、處理建議

一、優先採取民事途徑(建議優先)

(一)聲請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建議優先採取支付命令程序,其優點包括:

  • 費用低廉(僅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 程序簡便快速,無需開庭
  • 若對方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準備文件應包括:

  1. 支付命令聲請狀
  2. LINE對話紀錄截圖(需完整呈現借款合意、金額、還款約定)
  3.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證明30萬元被提領)
  4. 對方身分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注意事項:

  • 需確認對方現居地址,否則送達困難
  • 若對方提出異議,案件將轉為一般民事訴訟程序

(二)提起民事訴訟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或無法確認對方地址,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訴訟標的為30萬元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舉證重點包括:

  • LINE對話紀錄證明借貸合意
  • 銀行交易明細證明款項交付
  • 若有證人可證明借款事實更佳

二、刑事告訴途徑(成功率較低,不建議優先)

(一)提出詐欺告訴之可行性評估

本案刑事詐欺成立困難,理由如下:

  1. 難以證明友人「自始」即有詐欺故意
  2. 投資失利與詐欺有本質差異
  3. 事後避不見面可能僅是逃避債務,非詐欺證明

若仍欲嘗試,應蒐集以下證據:

  • 證明友人根本未進行任何投資行為
  • 證明友人借款時即有多筆債務或財務困難
  • 證明友人對多人使用相同手法借款
  • 其他可證明「自始無還款意願」之證據

(二)實務建議

檢察官或警方可能以「民事糾紛」為由不予偵辦或為不起訴處分。即使提告,也建議同時進行民事程序,以免延誤權益保障。

三、立即應採取之行動

(一)證據保全(刻不容緩)

  1. LINE對話紀錄:
  • 完整截圖保存(包含日期、時間、對方帳號)
  • 建議至法院辦理「證據保全」公證
  • 備份至多個裝置避免遺失
  1. 銀行交易明細:
  • 立即向銀行申請該帳戶完整交易明細
  • 特別注意30萬元提領之時間、地點、方式
  1. 其他證據:
  • 通話紀錄
  • 簡訊或其他通訊軟體對話
  • 若有共同友人知情,可請其作證

(二)查詢對方資料

  1. 透過戶政事務所查詢對方現戶籍地址
  2. 若知悉對方工作地點,可作為將來強制執行之參考

(三)嘗試和解(可考慮)

若能聯繫上對方,可考慮:

  1. 補簽借據,明確債權債務關係
  2. 協商分期還款方案
  3. 要求提供擔保(如本票、保證人)
  4. 達成和解協議並至法院公證

四、後續強制執行規劃

即使取得勝訴判決或確定之支付命令,仍需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債權。可執行之財產包括:

  • 薪資債權(每月可扣薪資1/3)
  • 銀行存款
  • 不動產
  • 動產
  • 其他財產權利

注意事項:若對方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即使勝訴也可能無法實際取回款項。建議在訴訟前評估對方資力狀況。

肆、結論

一、綜合評估

關於民事求償部分,考量本案有LINE對話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證據尚稱充足,建議優先採取支付命令程序。關鍵在於能否送達對方及對方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

關於刑事詐欺部分,考量難以證明「自始」詐欺故意,可能被認定為民事糾紛,不建議作為主要救濟途徑。

二、具體行動建議

第一階段(立即執行):

  1. 完整保存所有LINE對話紀錄
  2. 申請銀行交易明細
  3. 查詢對方戶籍地址

第二階段(1至2週內):

  1. 諮詢律師,評估證據充分性
  2. 準備支付命令聲請狀
  3. 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第三階段(視情況):

  1. 若支付命令確定,聲請強制執行
  2. 若遭異議,準備進行民事訴訟
  3. 持續追查對方財產狀況

三、風險提醒

  1. 執行風險:即使勝訴,若對方無財產仍可能無法受償
  2. 時間成本:訴訟程序可能耗時數月至一年以上
  3. 費用支出:律師費、裁判費等訴訟成本需自行評估

四、最後建議

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以下事項:

  1. 評估現有證據之證明力
  2. 規劃最適當之訴訟策略
  3. 協助撰寫法律文件
  4. 代理出庭及後續執行程序

本案雖有一定困難度,但並非全無勝算,關鍵在於證據保全及程序選擇。建議優先採取民事途徑,並儘速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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