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5

分手後要求分房產沒有金流紀錄,法律上能成立嗎?

買房子 分手後另一半要錢 這樣算成立嗎? 沒有金流上的往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伴侶分手後,前伴侶主張對當事人所購買之房屋有金錢請求權,惟雙方間並無金流往來紀錄。本案涉及當事人是否對前伴侶負有返還或給付義務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本案關鍵問題:

(1)是否有金錢交付之事實:消費借貸契約屬於「要物契約」,必須有實際交付金錢之行為始能成立。若無金流往來紀錄,應難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2)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前伴侶若主張有借款或出資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二、其他可能之法律關係

(一)贈與關係

若前伴侶主張曾贈與金錢協助購屋,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但贈與經公證者,不在此限。」惟贈與完成後,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

(二)不當得利

若前伴侶主張當事人受有利益而無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仍須證明:

  • 當事人受有財產上利益
  • 致他人受損害
  • 無法律上之原因

本案判斷:若無金流往來,前伴侶應難以證明其受有損害。

(三)共同出資購屋之準共有關係

若前伴侶主張雙方共同出資購屋,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本節規定,於數人共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準用之。」應證明其有實際出資事實,且雙方有共同取得所有權之意思。

三、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財產處分(若雙方曾有婚姻關係)

本案若涉及雙方曾有婚姻關係,可能涉及以下規定:

(一)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若房屋係當事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購買,且屬婚後財產,前伴侶可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惟依同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婚前財產處分之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若當事人於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可能涉及追加計算問題。

(三)無償行為之撤銷

依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若當事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婚後財產為無償行為,且有害及前伴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前伴侶可能聲請法院撤銷。惟依民法第1020-2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四、參考案例分析

參考案例中提及「沒憑沒據,如何要回借款」之情形,該案例說明:

(1)書面證據非契約成立要件:即使沒有借據,若能證明確有借貸事實,消費借貸契約仍可能成立。

(2)督促程序之運用:債權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但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效力。

(3)舉證之重要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明定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空口說白話,是打不贏官司的」。

本案與參考案例之差異:

  • 參考案例中雖無借據,但有實際交付十萬元之事實
  • 本案完全無金流往來紀錄,前伴侶之主張應更難獲得支持

參、處理建議

一、現階段應對策略

(一)蒐集有利證據

(1)保存所有購屋相關文件:包括買賣契約、貸款文件、繳款紀錄等,證明房屋係由當事人單獨購買及繳款。

(2)金融機構交易明細:調閱購屋期間之銀行帳戶往來紀錄,證明無收受前伴侶款項之事實。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保存與前伴侶之對話紀錄,確認是否有借款、出資或贈與之約定。

(4)婚姻關係證明文件(若適用):若雙方曾有婚姻關係,應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消滅時點等事實。

(二)靜待對方主張

在對方未採取法律行動前,建議:

  • 不主動承認任何債務關係
  • 若對方提出要求,以書面方式請其說明請求之法律依據及事實理由
  • 明確表示無金流往來之事實

二、若收到支付命令之處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務必注意:

(1)收到支付命令後立即提出異議

(2)異議不需敘明理由,但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後續訴訟

(3)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失效,案件轉為通常訴訟程序

三、若進入訴訟程序

(一)抗辯重點

(1)否認借貸關係存在:主張雙方無金錢借貸之合意,亦無實際交付金錢之事實。

(2)要求對方舉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請求對方證明借款事實、金額及交付方式。

(3)提出反證:提出銀行交易明細、購屋文件等,證明房屋係由當事人獨力購買。

(4)若涉及婚姻關係:確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或房屋是否屬於特有財產。

(二)訴訟策略

  • 強調「無金流往來」之事實
  • 參考案例中「空口說白話,是打不贏官司的」之法理
  • 若對方無法提出具體證據,其請求應不會獲得法院支持

四、預防性建議

(1)保持冷靜:分手後財產糾紛常涉及情緒因素,應理性應對。

(2)避免不當承諾:切勿因情感因素而承認不存在之債務。

(3)尋求專業協助:若情況複雜,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4)保存證據:妥善保管所有相關文件及通訊紀錄。

肆、結論

關於前伴侶主張對當事人所購房屋有金錢請求權一事,考量本案「無金流往來」之事實,前伴侶之請求在法律上應難以成立。無論其主張為借貸、贈與或共同出資,均須負舉證責任。參考相關案例及法律規定,若無具體證據證明金錢交付之事實,其請求應不會獲得法院支持。

惟若雙方曾有婚姻關係,可能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問題,建議當事人釐清以下事項:

(1)雙方是否曾有婚姻關係及其存續期間

(2)房屋購買時點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建議當事人:

(1)妥善保存所有購屋及金融往來紀錄

(2)若收到支付命令,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

(3)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案當事人勝訴機會應屬甚高,但仍需謹慎應對,避免程序上之疏失。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及所提供之案情資料分析,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如有進一步法律行動,應委任律師詳細評估。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