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品宏:1.本人於112年07月1日至璿灃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環保專責人員乙職,於114年10月01日起之薪 資後續皆已無給付十月、十一月的薪資。 2.本人於114年08月01日替公司帶領工人進行台電工程標案的驗收改善,因公司無全部撥款讓工地運 用,以致本人代墊款項(發放於臨時工、及採購工程施工改善所需物資、餐費、油資費用加班費 用....等),此些代墊款項及未給付費用統計至十二月十一日總金額已達806,702元,多次以電話、訊 息及書面向公司反映,但均遭敷衍(公司只告知待工程請款下來再給付)、未獲具體處理結果,已嚴重 影響生活與權益。 當初北部同仁有詢問曾基政董事長, 未支付薪資的同仁打算一起參與調解? 曾董明確表示:南部同仁因案場進行中,曾總說 會自己跟南部同仁告知。 請求金額 (請一併敘明計算方式): 黃品宏: (1)太鐵驗收零用金墊付總額: 45,624、(2)8月太鐵未付代墊薪資: 42,600、(3)9月太鐵未付代墊薪資:193,706、(4)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個人餐費總額:3,100+3,200+3,600+2,300+2,200+2,200=16,600、 (5)10月相關零用金支出: 4,545元、(6)11月相關零用金支出:1,291元、(7)七月尚未支付油資費:19,885元、(8)八月尚未支付油資費:10,552元、(9)九月尚未支付油資費:20,366元、(10)十月尚未支付油資費:12,984元、(11)十一月尚未支付油資費: 20,382元、(12)十二月尚未支付油資費: 11,333元(統計至114年12月12日)、(13)依法應補償之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20,670元、(14)10月份薪資62,000及11月份薪資62,000,共124,000元、(15)依《勞動基準法》依法應計算之資遣費(第17條)給付:75950元、(16)八月加班154小時(平日共20小時(20*258.33=5,167)、假日共135小時(135*401.85=53,848)計59,015元加班費、(17)九月加班88小時(平日共47小時(47*258.33=1,2142)、假日共41小時(41*401.85=16,476)計28,617元加班費、(18)十一月加班107.5小時(平日共46.5小時(46.5*258.33=12,012)、假日共47.5小時(47.5*401.85=19,088))計31,100元加班費、(19)7月份代墊零用金25,950元、(20)8月份代墊零用金20,428元、(21)9月份代墊零用金9,961元、(22)10月份代墊零用金6,157元、(23)11月份代墊零用金4,986元 以上總計費用=806,702
申請人黃品宏於112年7月1日受僱於璿灃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環保專責人員,自114年10月起雇主未給付薪資,且申請人因執行職務代墊多項費用未獲償還。經統計至114年12月11日,包含積欠薪資、代墊款項、加班費、油資、餐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資遣費等,總計新台幣806,702元。雇主長期積欠薪資及相關法定給付,已嚴重侵害勞工權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薪資積欠情形:雇主自114年10月起未給付薪資,10月份及11月份薪資各62,000元,合計124,000元,已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定期給付義務。
法律效果:
依據《民法》第546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勞動契約雖非委任契約,但勞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必要費用,雇主依誠信原則應負償還責任。
申請人主張代墊款項包括: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申請人主張加班費計算:
審查重點:
加班事實之證明:申請人應提供出勤紀錄、打卡紀錄、工作日誌、施工日報表等,證明確有加班事實。
計算基準檢視:
雇主可能抗辯:雇主可能主張加班未經事前核准。惟若加班係因業務需要且雇主知悉或默示同意,仍應給付加班費。申請人應保存相關工作指示、通訊紀錄等證據。
建議:申請人宜詳細檢視加班時數計算是否正確,並備妥相關證據,以利後續主張。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申請人主張未休特別休假工資20,670元。依前揭規定,勞工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時結算給付工資。申請人應確認: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案雇主自114年10月起未給付薪資,已構成「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申請人得依前揭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工作年資:112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假設終止日),約2年5個月至2年6個月。
平均工資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申請人主張之檢視:申請人主張資遣費75,950元,若以月薪62,000元、工作年資2.5年計算,資遣費應為:62,000元×2.5年=155,000元。申請人主張金額似有低估,建議重新核算平均工資及工作年資。
注意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案申請人若依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無前揭30日期間之限制。惟建議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終止契約,並載明終止事由及請求給付資遣費,以保障自身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申請人自112年7月1日起受僱,若期間無中斷情形,工作年資應連續計算。計算資遣費時,應以實際工作年資為準。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請調解而為不利之處分。若雇主有違法解僱或其他不當勞動行為,勞工得另循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救濟。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申請人應注意時效規定,及時主張權利。
建議申請人立即蒐集並整理以下證據: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向雇主催告,內容應載明:
存證信函除可作為催告證明外,亦可作為後續主張權利之重要證據。
優點:
程序:
注意事項: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
效果:
若調解不成立或雇主拒不履行,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策略:
若雇主惡意積欠薪資,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惟刑事告訴需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且刑事程序較為冗長,建議優先循民事途徑處理。
建議於下列情形考慮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契約,建議內容如下:
「茲因貴公司自114年10月起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依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及其他法定權益。」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其他可證明送達之方式寄送,並保留副本作為證據。
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後,得請求:
工程款未撥付:雇主可能主張因工程款未撥付,故無法給付薪資。惟此非《勞動基準法》所定得延遲給付工資之法定事由,雇主仍應負給付責任。
代墊未經授權:雇主可能主張代墊費用未經事前授權或核准。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代墊係因執行職務所必要,且經雇主明示或默示同意。
加班未經核准:雇主可能主張加班未經事前核准。惟若加班係因業務需要且雇主知悉,仍應給付加班費。申請人應保存工作指示、通訊紀錄等證據。
工資給付義務:強調工資給付為雇主之法定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因工程款是否撥付而影響。
代墊必要性:提出公司指示代墊之證據(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書面指示等),證明代墊係執行職務所必要。
加班事實:提出工作日誌、施工紀錄、出勤紀錄等,證明加班之必要性及雇主知悉之事實。
若雇主財務困難,即使勝訴或調解成立,仍可能面臨執行困難:
及早保全:建議於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保全將來執行。
查詢財產:可向法院聲請調查雇主之財產狀況(不動產、銀行存款、股票等)。
連帶責任:若雇主為公司,可考慮是否有董事或負責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情形。
申請人應注意時效規定,及時主張權利,避免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申請人黃品宏之請求,就薪資給付、特別休假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具有明確之法律依據,應屬有理由。就代墊款項及加班費部分,若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代墊之必要性、雇主之授權及加班事實,亦應成立。
建議申請人分階段主張:
保持溝通紀錄:與雇主之所有溝通應保留書面或電子紀錄,避免僅有口頭協議。
勿自行離職:調解期間或終止契約前,勿自行離職,以免影響資遣費等權益。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及時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或向地方勞工局尋求協助,確保程序正確及權益保障。
注意時效:工資請求權時效為2年,應及時主張權利,避免時效完成。
證據完整性:代墊款項及加班費之主張,需有充分證據支持,建議優先整理相關證明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雇主抗辯及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之認定為準。建議申請人儘速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並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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