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主債務人已聲請更生程序時,保證人是否亦得聲請更生之問題。此涉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民法保證制度之交錯適用,需釐清保證人之獨立法律地位及其債務清理權利。
依據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雖然債務來源相同,但在法律上屬於獨立之債務人,各自對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
保證債務之範圍,依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所負擔者,應為完整之債務責任。
保證人如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要件,應得獨立聲請更生:
保證人享有以下法定權利:
依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保證人之法定權利受法律保障,不因主債務人之更生程序而受影響。
主債務人聲請更生,其債務經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調整後,應不當然影響保證人之保證責任。債權人仍可能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原債務全額。
若保證人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應獨立評估是否符合更生要件並提出聲請。保證人之債務清理權利,不因主債務人已聲請更生而受限制。
依民法第747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主債務人更生程序中之相關行為,可能對保證人產生時效中斷之效力,保證人應注意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74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若主債務人已聲請更生,可能涉及「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之情形,保證人應注意先訴抗辯權之行使限制。
依民法第741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保證人所負擔之責任,應以主債務為限。
建議保證人應:
(1)清查債務總額:包含因保證所生之全部債務 (2)評估清償能力:計算收入、資產與債務之比例 (3)確認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債務總額是否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是否有穩定收入來源
若保證人符合更生要件,建議:
(1)儘速向法院聲請更生:不受主債務人更生程序影響 (2)準備相關文件: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方案 (3)主張保證人權利:在更生程序中適時主張民法第739條之1等保護規定
在聲請更生前,可考慮:
(1)前置協商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 (2)說明主債務人更生情形:作為協商之參考因素 (3)提出合理清償方案:依自身清償能力提出分期清償計畫
(1)時效問題:保證債務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應注意時效中斷事由,依民法第747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對保證人亦生時效中斷效力 (2)保證責任範圍:確認保證契約約定之範圍,依民法第740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3)連帶保證或一般保證:若為連帶保證,債權人得直接請求保證人清償,無先訴抗辯權 (4)保證人權利保障:依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應注意保證契約之約定是否違反此規定 (5)先訴抗辯權之行使:依民法第745條及第746條規定,評估是否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關於主債務人聲請更生時保證人是否得聲請更生之問題,考量保證人依民法第739條規定具有獨立債務人地位,且依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保證人應得獨立評估自身財務狀況,若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要件,應得獨立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
建議保證人應儘速評估自身財務狀況,注意民法第740條至第747條關於保證人權利義務之規定,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為準,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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