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提前解約合約是房東應該要退完整押金16,000給我,然後我補交水電費給室友,兩件事情是分開的,然後甲乙方是我和房東而已,然後現在變成房東把押金交給室友,然後是由扣除水電費以及他們自己私人的費用(約2000多至3000)後要返還給我 我多次向房東主張應該是要由房東返還完整16,000、我繳水電費費給室友,但是房東不理會以及室友一直主張房東已經把押金權利轉交給他們,但是我並沒有同意
委任人(承租人)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約定押金新台幣(下同)16,000元,契約當事人為甲方房東與乙方委任人。嗣後委任人依約提前解約,依提前解約條款,房東應返還完整押金16,000元予委任人,而委任人另需支付水電費予同住室友。
惟房東未依約將押金返還予委任人,反將押金交付予室友,由室友扣除水電費及其他私人費用(約2,000至3,000元)後,始欲返還予委任人。委任人多次主張房東應返還完整押金,但房東不予理會,室友則主張房東已將押金權利轉交予其等,惟委任人並未同意此項安排。
(一)租賃契約之相對性原則
依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租賃契約之當事人為甲方房東與乙方委任人,室友並非租賃契約之當事人。押金返還請求權屬於租賃契約所生之權利,依契約相對性原則,房東負有返還押金之義務,其義務對象應為委任人,而非室友。
(二)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之要件
若房東主張已將押金返還義務轉由室友承擔,此涉及債務承擔或債權讓與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委任人明確表示未同意此項安排,且房東片面將押金交付室友之行為,未經委任人同意,不符合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之法定要件,對委任人應不生效力。
(一)押金返還義務之發生
押金係承租人為擔保租賃關係所生債務(如租金、損害賠償等)而預先交付之金錢,租賃關係終止後,出租人應返還押金。本案委任人依約提前解約,依提前解約條款,房東應返還完整押金16,000元。
(二)扣除項目之限制
房東僅得就租賃關係所生之債務(如欠繳租金、損害賠償等)扣除押金,不得任意擴張扣除範圍。本案中,水電費係委任人與室友間之債務關係,與房東無涉;室友主張之「私人費用」更非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房東無權扣除。
(三)債務不履行責任
房東未依約返還押金,可能構成民法第227條之債務不履行。依該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委任人得依此規定,請求房東履行返還義務,並得請求遲延利息。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房東未依約返還押金,已構成對委任人押金返還請求權之侵害,若因此致委任人受有損害(如因無法取回押金而需另行籌措資金所生之利息損失等),房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室友非契約當事人
室友與委任人間之水電費債務關係,係獨立於租賃契約之外的另一法律關係。室友無權代房東履行押金返還義務,亦無權主張房東已將押金權利轉交予其等。
(二)不當得利之可能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室友受領房東交付之押金,卻未依約全額返還予委任人,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進一步而言,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若室友明知其受領押金欠缺法律上原因,仍予以受領並扣除費用,應負加重之返還責任。
(一)發函催告房東
建議委任人以存證信函方式,正式通知房東應依租賃契約約定,於收函後7日內返還完整押金16,000元。存證信函內容應載明:
(二)保全證據
蒐集並保存以下證據:
(一)調解程序
若房東收函後仍不返還押金,建議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申請調解。調解之優點包括:
(二)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房東返還押金1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本案請求金額為16,000元,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之特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故小額訴訟程序之救濟途徑較為有限。
(三)強制執行
若取得勝訴判決或調解成立,房東仍不履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房東之財產以實現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委任人可於判決確定前即聲請強制執行。
(一)釐清法律關係
向室友說明:
(二)協商解決
若室友已受領房東交付之押金,建議與室友協商,請室友先返還完整押金予委任人,委任人再另行支付水電費予室友。
(三)不當得利請求
若室友拒絕返還,可主張室友構成不當得利,一併向法院請求返還。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及第182條規定,室友應返還其所受之利益,並附加利息。
(一)租約公證
未來簽訂租賃契約時,建議辦理租約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租約公證之優點:
(二)明確約定扣除項目
租賃契約中應明確約定押金得扣除之項目及計算方式,避免日後爭議。
(三)保留完整文件
妥善保存租賃契約、收據、通訊紀錄等文件,以備不時之需。
本案中,房東負有依租賃契約返還完整押金16,000元予委任人之義務,不得擅自將押金交付室友,亦不得任意扣除非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委任人與室友間之水電費債務關係,應獨立處理,與押金返還無涉。
關於房東未依約返還押金之行為,應涉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委任人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履行;若因此受有損害,亦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關於室友受領押金之行為,考量其欠缺法律上原因,可能涉及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責任。
建議委任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房東履行返還義務,若房東仍不返還,可循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本案請求金額為16,000元,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程序較為簡便快速。同時,應向室友釐清法律關係,避免混淆押金返還與水電費給付兩項獨立之債務。
未來簽訂租賃契約時,建議辦理租約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以更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委任人提供之案情及現行法律規定撰寫,實際情況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代表最終法律判斷,如有疑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