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賭博簽的本票 我是保人 因為找不到我朋友 所以對方每天打電話傳訊息來跟我要錢 已經給了5萬 後面因為被家人發現我們說要報警對方會怕 所以把本票還給我們 這樣前面的錢可以拿回來嗎
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賭博行為違反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賭博債務有背於公序良俗,因此: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分析如下:
考量賭博債務依法無效,您所為之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應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5萬元。
依據民法第180條規定:
「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本案情形:
考量您給付時若非明知無給付義務,且不法原因主要存在於債權人一方,應不屬於民法第180條不得請求返還之情形。
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債權人每天打電話、傳訊息催討,其內容若涉及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且使您心生畏懼,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依據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若債權人與您的朋友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可能涉及賭博罪。惟賭博罪屬行政罰性質,處罰金刑。
擔任保證人並非犯罪行為,您僅是民事上的保證人,不涉及刑事責任。
債權人將本票返還,在法律上可能解釋為:
此舉有利於您主張債務不存在,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金額。
建議您先發送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債權人返還5萬元:
若對方不返還,可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訴訟:
若債權人催討過程中有恐嚇言行,可考慮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告訴: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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