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08

賭債本票保人被追債已付5萬,拿回本票後能要回這筆錢嗎?

朋友賭博簽的本票 我是保人 因為找不到我朋友 所以對方每天打電話傳訊息來跟我要錢 已經給了5萬 後面因為被家人發現我們說要報警對方會怕 所以把本票還給我們 這樣前面的錢可以拿回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債權人:持有本票之債權人(賭債債權人)
  • 主債務人:您的朋友
  • 保證人:您本人
  • 涉及金額:已支付新台幣5萬元

二、案件事實概要

  1. 您的朋友因賭博簽發本票,您擔任保證人
  2. 因主債務人失聯,債權人向您催討債務
  3. 債權人每天打電話、傳訊息向您要錢
  4. 您已支付新台幣5萬元
  5. 經家人介入表示將報警後,債權人將本票返還
  6. 您希望取回已支付之5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賭博債務之法律效力

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賭博行為違反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賭博債務有背於公序良俗,因此:

  • 賭博債務本身應屬無效
  • 因賭博而簽發之本票,其原因關係不合法
  • 保證契約因主債務無效而應屬無效

(二)已支付金額之返還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分析如下:

  1. 債權人受有利益:收取您支付之5萬元
  2. 您受有損害:支付5萬元
  3. 無法律上原因
  • 賭債本身無效
  • 保證契約因主債務無效而無效
  • 您無給付義務

考量賭博債務依法無效,您所為之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應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5萬元。

(三)非債清償之適用

依據民法第180條規定:

「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本案情形:

  • 您的給付非基於道德義務
  • 您給付時可能因受催討壓力而不知無給付義務
  • 不法原因(賭博)主要存在於債權人一方

考量您給付時若非明知無給付義務,且不法原因主要存在於債權人一方,應不屬於民法第180條不得請求返還之情形。

二、刑事責任

(一)恐嚇罪之可能性

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債權人每天打電話、傳訊息催討,其內容若涉及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且使您心生畏懼,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二)賭博罪

依據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若債權人與您的朋友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可能涉及賭博罪。惟賭博罪屬行政罰性質,處罰金刑。

(三)您的刑事責任

擔任保證人並非犯罪行為,您僅是民事上的保證人,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本票返還之法律意義

債權人將本票返還,在法律上可能解釋為:

  1. 債權拋棄:債權人放棄票據權利
  2. 和解或免除債務:雙方達成債務消滅之合意
  3. 承認債務不存在:間接承認原債務無效

此舉有利於您主張債務不存在,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金額。

參、處理建議

一、民事求償途徑

(一)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您先發送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債權人返還5萬元:

  1. 目的
  • 正式通知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 保存證據,證明您已為請求
  • 中斷時效
  1. 內容應載明
  • 債務關係係因賭博而生,依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
  • 您已支付5萬元無法律上原因
  • 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限期返還(建議7至14日內)
  • 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二)提起民事訴訟

若對方不返還,可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訴訟

  1. 管轄法院
  • 5萬元屬簡易訴訟程序(50萬元以下)
  • 可向被告住所地或給付地法院起訴
  1. 應準備證據
  • 匯款紀錄或付款證明
  • 對方催討之通話錄音、訊息截圖
  • 本票影本(證明已返還)
  • 證人證詞(家人可作證)
  • 能證明賭博事實之相關證據
  1. 訴訟費用
  • 裁判費約1,000元
  • 若勝訴可請求對方負擔

二、刑事告訴途徑

(一)評估提告可行性

若債權人催討過程中有恐嚇言行,可考慮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告訴:

  1.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
  2. 準備證據
  • 通話錄音
  • 訊息截圖(顯示威脅、恐嚇內容)
  • 匯款紀錄
  • 證人證詞
  1. 效果
  • 刑事壓力可能促使對方返還金錢
  • 可附帶民事求償

(二)注意事項

  • 您的朋友若涉及賭博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66條賭博罪
  • 您擔任保證人並非犯罪行為
  • 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提告及提告策略

三、和解協商

(一)優點

  • 快速解決,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 避免雙方對簿公堂
  • 可能取回部分或全部金額

(二)建議作法

  1. 由家人或律師陪同協商
  2. 要求對方簽立和解書收據
  3. 明確記載:
  • 雙方同意債務不存在
  • 對方返還5萬元
  • 雙方互不追究

四、蒐證與保全證據

(一)立即應做事項

  1. 保存所有證據
  • 通話錄音檔案
  • LINE、簡訊等對話紀錄截圖
  • 匯款單據、ATM交易明細
  • 本票正本妥善保管
  1. 製作書面紀錄
  • 詳細記載事件經過
  • 註明日期、時間、地點
  • 記錄對方催討之方式與內容

(二)避免不利情況

  • 不要再支付任何金錢
  • 不要簽署任何文件(除非經律師審閱)
  • 保持冷靜,勿與對方衝突

五、時效注意事項

  • 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15年(民法第125條)
  • 恐嚇罪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規定
  •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爭議

六、尋求專業協助

(一)建議諮詢律師

  1. 免費法律諮詢管道
  • 各地方法院設有法律諮詢服務
  • 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
  •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
  1. 委任律師處理
  • 若案情複雜或對方態度強硬
  • 律師可協助撰寫書狀、出庭辯論
  • 提高勝訴機會

(二)其他資源

  • 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
  • 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
  • 各地調解委員會:可申請調解

肆、結論

一、法律上您的權利

  1. 賭債無效:依民法第72條規定,賭博債務有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您無給付義務
  2. 已付金額可請求返還: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您應可請求返還5萬元
  3. 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若催討過程有恐嚇言行,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二、建議處理順序

  1. 立即蒐證保全: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2. 發送存證信函:正式請求返還5萬元
  3. 評估提告:視對方反應決定是否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4. 尋求專業協助:諮詢律師獲得更詳細建議

三、特別提醒

  • 本票已返還對您有利,顯示對方可能承認債務不存在
  • 切勿再支付任何金錢
  • 保護自身安全,若對方有暴力傾向應立即報警
  • 與朋友釐清責任,主債務人仍應負責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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