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父親過世,當事人為繼承人。因被繼承人(父親)未留下任何遺產,當事人已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目前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詢問是否仍需陳報清償證明。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案當事人已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完成遺產清冊之陳報,應屬適法。
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本案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法定期限已經過,未於期限內申報之債權人,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應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被繼承人未留下任何遺產。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確實無遺產,繼承人應無清償責任之範圍。
關於清償程序,民法第1162條之1第1項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本案當事人既已依法陳報遺產清冊,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
若有債權人於公示催告期間申報債權,但因無遺產可供清償,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債權人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本案既無遺產,債權人應無從行使權利。
雖然本案無遺產可供清償,但為使限定繼承程序完整,並確保繼承人之法律地位明確,建議仍應向法院陳報相關情形。此舉可避免日後產生程序上之疑義,並使債權人及繼承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更為明確。
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書狀,陳報以下事項:
(1)說明遺產狀況
(2)債權申報情形
(3)聲請結案
完成上述程序後,可能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程序完備性:雖無遺產,但建議仍完成向法院陳報之程序,以避免日後爭議
(2)保存證據:妥善保存所有查詢文件及法院核發之相關文書
(3)專業諮詢:建議向法院書記官或律師諮詢具體陳報格式及應備文件
考量被繼承人未留下任何遺產,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案當事人應無清償責任之範圍。
雖然無遺產可供清償,但為使限定繼承程序完整,並確保繼承人之權益,建議仍應向法院陳報無遺產及無從清償之事實,並聲請結案。此舉可避免日後產生程序上之疑義,並使繼承人之法律地位更為明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