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09

朋友帶操股票賺錢卻拿不出獲利,我該怎麼追討?

給朋友帶操股票,朋友說賺錢 要拿獲利時,朋友拿不出錢 請問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將資金交由朋友代為操作股票投資,朋友承諾獲利後分配利潤,但事後朋友無法支付約定之獲利款項。本案涉及委任關係、投資代操糾紛及債權請求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關係定性

(一) 委任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本案中,委託人將資金交付朋友代為操作股票,雙方應成立委任契約關係。朋友作為受任人,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任人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處理委任事務。

(二) 可能涉及借貸關係

若朋友實際上並未進行股票操作,而是挪用資金作其他用途,則可能構成借貸關係。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若屬此情形,委託人得請求返還本金。

二、民事責任分析

(一) 委任契約之違約責任

若朋友確實有進行股票操作但虧損,需檢視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確有獲利但拒絕給付,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委託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二) 侵權行為責任

若朋友根本未進行投資操作,而是挪用資金,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委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刑事責任評估

(一) 詐欺取財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朋友宣稱有獨特投資技巧或保證獲利,實際上未進行股票操作,挪用資金作其他用途,且無意返還本金或給付獲利,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罪。

(二) 侵占罪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若朋友將受託管理之資金據為己有,可能構成侵占罪。

四、舉證責任與證據保全

本案應注意保全以下證據:

(一) 金錢交付證據

  • 轉帳紀錄、匯款單據
  • 提款紀錄
  • 金融卡交付證明

(二) 委任合意證據

  • 雙方關於代操股票的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
  • 約定獲利分配方式的證據
  • 定期報告投資狀況的紀錄
  • 本票、借據等書面文件

(三) 實際操作證明

  • 要求朋友提供股票交易明細
  • 證券帳戶對帳單
  • 投資損益報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第一階段)

(一) 證據保全

(1) 立即備份所有對話紀錄

  • LINE對話截圖(含時間戳記)
  • 簡訊、電子郵件往來
  • 通話錄音(需注意合法性)

(2) 整理金流證據

  • 銀行轉帳紀錄
  • ATM交易明細
  • 匯款單據正本

(3) 要求對方提供投資證明

  • 以書面或訊息要求提供股票交易明細
  • 要求說明資金流向
  • 保留對方回應或拒絕提供之證據

(二) 發函催告

(1) 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返還本金及獲利 (2) 載明具體金額、期限及法律依據 (3) 保留催告證據供日後訴訟使用

二、協商階段(第二階段)

(一) 嘗試和解協商

(1) 約定還款計畫

  • 分期返還本金
  • 降低獲利請求金額
  • 設定明確還款時程

(2) 簽訂書面協議

  • 製作還款協議書
  • 要求簽發本票作為擔保
  • 約定違約條款

(3) 尋求第三方協助

  • 請共同友人見證協商
  • 考慮調解程序

三、法律途徑(第三階段)

(一) 刑事途徑

(1) 提出刑事告訴

  •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詐欺或侵占告訴
  •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
  • 說明受騙或被侵占經過

(2)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優點:免繳裁判費、程序較簡便
  • 時機:在刑事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 內容:請求返還本金及損害賠償

(3) 和解談判籌碼 刑事案件中,被告為求輕判常願意和解:

  • 可要求全額返還本金
  • 適度減免獲利請求
  • 換取撤回告訴或給予緩刑建議

(二) 民事途徑

(1) 支付命令聲請

  • 適用: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時
  • 優點:程序簡便、費用較低
  • 注意:對方若提出異議即失效,需轉一般訴訟

(2) 民事訴訟

  • 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本金及獲利
  • 若有本票可提起本票裁定
  • 訴訟中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3) 調解程序

  •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程序簡便、費用低廉

四、具體行動建議

(一) 短期(1-2週內)

(1) 完成所有證據備份與整理 (2)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 (3)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情 (4) 確認朋友財產狀況(避免求償無門)

(二) 中期(1個月內)

(1) 若催告無效,決定採刑事或民事途徑 (2) 準備完整訴狀及證據清單 (3) 評估是否需要聲請假扣押 (4) 持續嘗試協商和解

(三) 長期(訴訟期間)

(1) 配合律師進行訴訟程序 (2) 保持與對方和解談判管道 (3) 勝訴後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4) 追查對方財產供執行

五、風險提醒

(一) 舉證困難風險

若無書面約定,需依賴對話紀錄等間接證據。對方可能主張是贈與或其他法律關係,建議盡量蒐集完整證據鏈。

(二) 執行困難風險

即使勝訴,若對方無財產仍難以執行。建議訴訟前先調查對方財產狀況,必要時及早聲請假扣押。

(三) 時效風險

民事請求權時效通常為15年,刑事追訴權時效依罪名而定,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六、預防建議(未來參考)

(1) 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投資金額、操作方式、獲利分配、風險承擔等 (2) 定期檢視報告:要求定期提供投資明細與對帳單 (3) 保留獨立控制權:考慮僅授權下單,帳戶仍由自己掌控 (4) 選擇合法管道:透過合法證券商與投資顧問進行投資

肆、結論

關於委託朋友代操股票而朋友無法給付獲利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委任契約違約、債務不履行,甚至詐欺或侵占等刑事責任,建議採取「先協商、後訴訟」策略,同時保留刑事與民事雙軌並進的選項。

關鍵在於完整保全證據,並評估對方還款能力。若協商無效,可優先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利用刑事程序壓力促成和解;若對方確有還款誠意但能力不足,則可透過民事調解或訴訟確立債權,再循強制執行程序求償。

建議立即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與情況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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