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小額借款 每天要還1000至1500 後期因為真的每天繳款以及家庭有狀況,所以有延遲幾天給對方對方就威脅我要打給家裡人我跟對方說法院處理他和我說好啊,要去哪個警察局通知到他到場 但我自己想想真的要到法院處理,不是直接去法院嗎?應該就不用去警察局了吧 後面他傳說「你在看你被我抓到的時候我敢不敢敲,你最好一輩子都不要還」 我想請問說據我所知到法院等法院通知應該都是直接通報法院才對,而不是像對方說的還要到警察局什麼的
當事人向他人借款,約定每日償還1,000至1,500元。後因經濟困難及家庭因素延遲還款數日,債權人(對方)採取以下行為:
當事人疑惑民事債務糾紛是否需經警察局處理,以及對方行為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屬於消費借貸契約,即使未簽立書面借據,口頭約定仍使契約成立。債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借款,但須透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
債務糾紛屬民事事件,正確處理方式應為:
對方要求「通知到警察局」之說法並無法律依據,可能是對法律程序的誤解或刻意混淆視聽以施壓。
若借款約定之利息過高,應注意民法第205條關於最高利率之限制。當事人可於民事訴訟中主張利息約定違法,請求調整或返還超收部分。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威脅通知家人部分
債權人以「打電話給家人」作為施壓手段,若造成當事人名譽、自由或精神上之恐懼,應屬以加害名譽、自由之事恐嚇他人。此行為可能符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
(2)「被我抓到的時候我敢不敢敲」之威脅
此訊息明確暗示將對當事人施以身體上之加害行為(「敲」通常指毆打),應屬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此行為已符合恐嚇罪之要件: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本案中,對方雖主張債權,但若其使用恐嚇手段迫使當事人交付金錢,且該金額超過合法債權範圍(例如約定利息過高違反民法第205條),或以不正當手段恐嚇債務人還款,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
即使是為主張債權,若使用不正當手段恐嚇債務人,仍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罪。對方意圖使當事人因恐懼而還款或放棄抗辯,應屬以恐嚇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本案借款利息過高,且對方乘當事人急迫之處境貸款,可能涉及重利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進一步,依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以恐嚇方法取得重利,應成立加重重利罪,刑度較一般恐嚇取財罪為重。
本案未涉及行政法規範疇,暫無行政責任問題。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暫無相關責任問題。
考量對方行為可能涉及恐嚇罪、恐嚇取財罪或加重重利罪,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向警察局報案
(2)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優點:
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還款,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確認債務金額
(2)主張抗辯
(3)等待法院通知
若確有債務且願意清償,建議:
關於當事人提問「到法院處理是否需經警察局」一事,民事債務糾紛應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經過警察局。對方要求「通知到警察局處理」之說法並無法律依據。
考量對方傳送威脅訊息之行為,依刑法第305條規定,應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刑法第346條規定,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若借款利息過高且以恐嚇方法取得,依刑法第344條之1規定,可能涉及加重重利罪。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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