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2-02

高利貸簽本票被抽高額手續費,每天還要繳錢,這樣合法嗎?怎麼辦?

我因為沒錢 去貸款 結果貸款到高利貸 被簽本票 20000他抽14000 每天還要繳1千繳18天 要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資金需求向貸款業者借款新台幣20,000元,惟實際僅取得14,000元(扣除6,000元作為利息或手續費),並簽發本票作為擔保。貸款條件為每日償還1,000元,連續18天,總還款金額為18,000元。

借貸條件分析:

  • 借款名目金額:20,000元
  • 實際取得金額:14,000元
  • 總還款金額:18,000元
  • 還款期間:18天
  • 實際利息負擔:4,000元(18,000元減14,000元)
  • 年利率換算:約585%(遠超法定上限)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重利罪之成立可能性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並明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貸款業者可能涉及重利罪:

  1. 急迫處境要件:當事人因「沒錢」而急需資金,應屬急迫之處境。

  2. 重利要件

  • 名目借款20,000元,實際取得僅14,000元,預扣6,000元
  • 18天內需償還18,000元,實際利息負擔4,000元
  • 以實際取得金額14,000元計算,年利率約585%
  • 此利率遠超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年利率16%上限,應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1. 手續費之認定:依刑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預扣之6,000元無論名目為何(手續費、保管費等),均應計入重利範圍。

(二)加重重利罪之可能

若貸款業者於催討過程中,有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重利,依刑法第344-1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能構成加重重利罪。

二、民事責任

(一)本票效力之瑕疵

  1. 本票金額與實際借款不符:本票記載20,000元,但實際僅取得14,000元,其所擔保之原因債權關係可能存在瑕疵。

  2. 違反法定最高利率: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本案年利率約585%,超過部分應屬無效。

  3. 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2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及民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重利契約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若當事人已償還之金額超過合法債務範圍,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及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當事人可能得請求返還超額部分。

(三)合法債務金額之計算

  • 本金:14,000元(實際取得金額)
  • 法定利息:14,000元 × 16% ÷ 365天 × 18天 ≈ 110元
  • 合法債務總額:約14,110元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僅得請求償還本金14,000元及法定範圍內之利息,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三、不法原因給付之適用

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本案不法原因(重利)僅存在於貸款業者一方,當事人如已為超額給付,應不受此限制,仍得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 暫停繼續還款
  • 詳細記錄已還款項(金額、日期、方式)
  • 保留所有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本票影本等證據
  1. 蒐集完整證據
  • 借款契約或對話紀錄
  • 實際取得金額證明(提款紀錄、匯款紀錄)
  • 還款紀錄(已繳金額之證明)
  • 本票影本
  1. 確保人身安全
  • 如遭恐嚇、威脅或暴力討債,應立即報警
  • 保留威脅證據(錄音、訊息截圖)

二、刑事救濟途徑

  1. 提出刑事告訴
  • 攜帶相關證據至警察機關報案
  • 指控貸款業者涉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 如有暴力討債情形,可一併告發刑法第344-1條加重重利罪或其他相關罪名
  1. 配合偵查程序
  • 配合檢察官偵查
  •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
  • 必要時可委任律師協助

三、民事救濟途徑

  1.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若貸款業者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應立即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主張本票所擔保之債權因違反法定利率限制,超過合法範圍部分不存在
  1. 異議程序
  • 若貸款業者聲請支付命令,應於收受後20日內提出異議
  • 異議後將進入訴訟程序
  1.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 計算已還款總額
  • 若超過合法債務金額(約14,110元),可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
  •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請求返還超額部分並附加利息

四、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步:尋求專業協助

  • 立即諮詢律師(可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源)
  • 評估個案具體情況及證據完整性

第二步:提出刑事告訴

  • 至警局報案提告重利罪
  •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
  • 說明借貸經過及不合理條件

第三步:民事因應準備

  • 如對方聲請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 準備提起確認之訴或提出異議

第四步:計算債務與求償

  • 統計已還款金額
  • 計算合法債務範圍
  • 如有超額給付,保留請求返還權利

五、重要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
  • 刑事告訴期限: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告訴乃論之罪)
  • 民事請求權時效:依債權性質而定
  1. 證據保全
  • 所有證據務必保留正本及影本
  • 對話紀錄應截圖備份並註記時間
  • 錄音錄影應確保完整性
  1. 切勿再簽署文件
  • 不要簽署和解書、切結書或承諾書
  • 不要再簽發本票、支票或其他擔保文件
  • 任何文件簽署前應諮詢律師
  1. 避免私下和解
  • 在未經律師評估前,不宜與對方私下協商
  • 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做出不利承諾

肆、結論

考量本案貸款條件(年利率約585%)明顯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年利率16%上限,且當事人係因資金需求之急迫處境而借款,貸款業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當事人簽發之本票雖具形式效力,惟所擔保之原因債權因違反法定利率限制,超過合法範圍部分應屬無效。

建議當事人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救濟雙軌並進方式維護權益。合法應償還金額應以實際取得之14,000元為本金,加計法定利息(年利率16%)計算,約為14,110元,而非18,000元或20,000元。若已還款超過此金額,可能得依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返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完整證據及實務見解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提供專業協助。涉及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程序,建議委任律師代理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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