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沒錢 去貸款 結果貸款到高利貸 被簽本票 20000他抽14000 每天還要繳1千繳18天 要怎麼辦?
當事人因資金需求向貸款業者借款新台幣20,000元,惟實際僅取得14,000元(扣除6,000元作為利息或手續費),並簽發本票作為擔保。貸款條件為每日償還1,000元,連續18天,總還款金額為18,000元。
借貸條件分析: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並明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貸款業者可能涉及重利罪:
急迫處境要件:當事人因「沒錢」而急需資金,應屬急迫之處境。
重利要件:
若貸款業者於催討過程中,有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重利,依刑法第344-1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能構成加重重利罪。
本票金額與實際借款不符:本票記載20,000元,但實際僅取得14,000元,其所擔保之原因債權關係可能存在瑕疵。
違反法定最高利率: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本案年利率約585%,超過部分應屬無效。
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2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及民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重利契約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若當事人已償還之金額超過合法債務範圍,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及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當事人可能得請求返還超額部分。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僅得請求償還本金14,000元及法定範圍內之利息,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本案不法原因(重利)僅存在於貸款業者一方,當事人如已為超額給付,應不受此限制,仍得請求返還。
第一步:尋求專業協助
第二步:提出刑事告訴
第三步:民事因應準備
第四步:計算債務與求償
考量本案貸款條件(年利率約585%)明顯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年利率16%上限,且當事人係因資金需求之急迫處境而借款,貸款業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當事人簽發之本票雖具形式效力,惟所擔保之原因債權因違反法定利率限制,超過合法範圍部分應屬無效。
建議當事人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救濟雙軌並進方式維護權益。合法應償還金額應以實際取得之14,000元為本金,加計法定利息(年利率16%)計算,約為14,110元,而非18,000元或20,000元。若已還款超過此金額,可能得依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返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完整證據及實務見解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提供專業協助。涉及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程序,建議委任律師代理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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