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2-01

朋友欠債威脅我用車貸,現在不繳費怎麼辦?我要負法律責任嗎?

借朋友錢,但他後續卻以死威脅,請我用我的車幫他車貸,否則他不還我錢,他一再保證不會害到我、會準時還車貸。 2023/2開始車貸共72期,前幾期他確實準時繳費,但2024年開始卻一再延遲繳費,2025年開始直接擺爛不繳累 費,傳賴不讀、打電話不接。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委託人(車貸名義人)與相對人(實際用車人)間之借貸糾紛。委託人原借款予相對人,相對人後以死威脅方式,要求委託人以自己名義辦理車貸(2023年2月起,共72期),並承諾會準時繳納車貸且不會害到委託人。2023年前幾期相對人確實準時繳費,惟2024年起開始延遲繳費,2025年起完全不繳費且失聯(LINE不讀、電話不接)。目前車貸仍在委託人名下,委託人面臨信用受損風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恐嚇罪責任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相對人以「死威脅」方式要求委託人辦理車貸,此行為應屬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若已致生危害於委託人之安全,應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建議委託人保存當時對話紀錄(LINE、簡訊、錄音等),若有第三人在場見聞,可作為證人,以利後續刑事告訴之進行。

(二)詐欺罪責任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相對人以「不會害到你、會準時還車貸」之承諾,使委託人陷於錯誤而辦理車貸,若相對人自始無還款意思,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惟證明相對人「自始無還款意思」較為困難,可從以下事實推論:相對人2024年開始延遲繳費、2025年完全不繳且失聯、刻意逃避聯繫等情形,作為相對人自始無還款意思之佐證。

(三)損害債權罪責任

若相對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委託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能涉及損害債權罪。

二、民事責任

(一)借貸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委託人與相對人間就原始借款部分,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即使無書面契約,仍可透過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證明。

就車貸部分,雖車貸名義上為委託人向銀行借款,但實質上為相對人使用,雙方間應成立借名契約或代墊款項關係,委託人可請求相對人返還已代償之車貸金額。

(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相對人以恐嚇方式使委託人辦理車貸,造成委託人信用受損、需代償車貸等損害,應成立侵權行為,委託人可請求:已代償之車貸金額、信用受損之損害、精神慰撫金等。

(三)不當得利返還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相對人無法律上原因使用車輛,委託人代為支付車貸款項,委託人可請求返還相當於車貸金額之不當得利。

三、保全程序

(一)假扣押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為防止相對人脫產,建議委託人在提起民事訴訟前或訴訟進行中儘速聲請假扣押,可扣押標的包括相對人名下不動產、銀行存款、薪資債權、其他財產等。

聲請假扣押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並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的1/3)。

(二)撤銷脫產行為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同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若發現相對人有無償贈與財產給他人、與他人串謀賤賣財產、以信託方式移轉財產等行為,委託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聲請撤銷,使財產回復至相對人名下。

四、調解與訴訟程序

(一)調解前置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若本案請求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應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才轉訴訟程序,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二)民事訴訟

若請求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或調解不成立,委託人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項目可能包括:原始借款本金及利息、已代償之車貸金額、遲延利息、信用受損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訴訟費用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將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委託人應提出充分證據以利法院認定。

參、處理建議

一、緊急處理措施(立即執行)

(一)停止車貸損失擴大

  1. 聯繫貸款銀行說明實際用車人失聯之情況,詢問是否可暫緩繳款或協商還款方案,避免信用持續惡化。
  2. 若知道車輛位置,設法取回車輛,可報警協助處理(說明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取回後可變賣車輛償還部分貸款。

(二)保全證據

立即備份所有對話紀錄(LINE、簡訊、通話紀錄)、保存匯款紀錄、車貸契約書、截圖保存相對人失聯之證據、若有錄音或其他證據,妥善保存。

二、法律程序(分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刑事告訴(建議優先處理)

建議委託人向相對人住所地或犯罪地之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告訴罪名可能包括恐嚇罪、詐欺罪。刑事告訴之優勢在於由檢察官主導調查,無需自行蒐證,可透過警方協助尋找相對人,刑事判決可作為民事求償依據。

應備文件包括:刑事告訴狀、相關證據資料、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恐嚇罪之告訴期限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

(二)第二階段:民事保全程序

建議委託人在提起民事訴訟前或訴訟中儘速聲請假扣押,標的為相對人名下所有財產,擔保金約請求金額的1/3,以防止相對人脫產,確保日後執行有財產可供執行。

應備文件包括:假扣押聲請狀、釋明資料(證明債權存在及假扣押必要性)、提供擔保金。

(三)第三階段:民事訴訟

若請求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可先聲請支付命令,程序簡便、費用較低,法院審查後核發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後20日內未異議即確定,可持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惟相對人若提出異議,即轉為訴訟程序。

若請求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或預期相對人會提出異議,或案情複雜需要法院審理,建議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應備文件包括:民事起訴狀或支付命令聲請狀、證據清單及證據資料、繳納裁判費。

(四)第四階段:強制執行

取得執行名義後(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調解筆錄等),向相對人住所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相對人財產。可聲請調查相對人財產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薪資等。若查無財產,可取得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可再聲請執行,債權憑證時效15年。

三、其他建議事項

(一)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委託人委任律師處理複雜的刑事、民事程序,協助撰寫各類書狀,出庭辯護及主張權利。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協助。

(二)信用修復

與銀行協商說明情況,尋求還款方案,避免信用破產。若有其他債務,可考慮債務整合,降低月付金壓力。

(三)預防再次受害

不要再借錢給相對人,警覺類似詐騙手法,未來借款務必簽訂書面契約、要求提供擔保品、保留完整證據。

肆、結論

本案委託人面臨刑事被害與民事求償雙重問題,考量相對人以死威脅方式要求委託人辦理車貸,應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若相對人自始無還款意思,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民事部分,委託人與相對人間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委託人可請求返還已代償之車貸金額,並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委託人採取「刑事先行、民事並進、保全優先」之策略:立即提出刑事告訴(恐嚇罪、詐欺罪),借助公權力調查,對相對人形成壓力,為民事訴訟奠定基礎;儘速聲請假扣押,防止相對人脫產,確保日後執行有財產可供執行;同步進行民事求償,視金額選擇支付命令或訴訟,請求返還所有代墊款項及損害賠償。

惟需提醒委託人,即使勝訴,若相對人無財產仍難以執行,且訴訟程序曠日廢時,需有長期抗戰心理準備,並需支付裁判費、律師費等費用,應評估成本效益。建議委託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攜帶所有證據資料,採取法律行動,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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