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31

欠銀行多筆債務想整合,該申請債務更生還是協商?

我有欠銀行跟貸款我想債務整合做債務更生人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目前積欠銀行債務及其他貸款,希望透過債務整合方式,並考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程序,以解決債務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債務整合與更生程序之區別

(一)債務整合

債務整合係指透過金融機構或民間機構,將多筆債務合併為單一債務,重新協商還款條件,屬於私法上的協商行為,並非法定程序。

(二)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由法院介入監督之法定債務清理程序,具有強制力,債權人須受法院裁定之拘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二、更生程序之法定要件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聲請更生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積極要件

  1. 債務總額限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應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
  2. 固定收入:應有固定收入,能提出可行之更生方案
  3. 前置協商:原則上應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

(二)消極要件

  1. 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2.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三、債務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另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當事人應檢視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若本金債權已逾15年、利息債權已逾5年未經請求或承認,該等債權可能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四、監督人或管理人之選任

依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法院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可能選任監督人協助監督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一)整理債務明細

  1. 列出所有債權人名單
  2. 計算總債務金額(區分有擔保與無擔保債務)
  3. 確認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及到期日
  4. 檢視是否有已超過請求權時效之債務(本金15年、利息5年)
  5. 計算利息計算方式及累計金額

(二)評估自身財務狀況

  1. 計算每月固定收入來源及金額
  2. 列出必要生活支出(含扶養義務)
  3. 盤點現有財產(動產、不動產、存款等)
  4. 評估可用於還債之實際金額

二、選擇適當程序

(一)若符合更生要件,建議依序進行:

(1)第一階段:前置協商(必要程序)

  •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申請
  • 準備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 提出可行之還款方案
  • 協商成立後依約履行

(2)第二階段:聲請更生(協商不成立時)

協商不成立之情形可能包括:

  • 債權人拒絕協商
  • 協商條件無法達成共識
  • 協商成立後無法履行

應備文件:

  • 更生聲請狀
  • 債權人清冊
  •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 更生方案
  • 協商不成立證明或協商無法履行之事由

(二)更生方案建議內容

  1. 還款期間:建議規劃4至6年
  2. 還款金額:計算公式應為(每月收入減必要生活費)乘以80%至90%,每3個月至少還款一次
  3. 清償順序:
  • 優先清償有擔保債權
  • 次清償無擔保債權
  • 按比例分配各債權人

三、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一)更生期間之限制

  1. 不得為奢侈消費
  2. 不得隱匿、處分財產
  3. 應定期向法院陳報履行狀況
  4. 可能不得擔任特定職務
  5. 不得離開居住地超過一定期間

(二)更生失敗之後果

  1. 若未依更生方案履行,法院可能裁定終止更生程序
  2. 終止後債權人可能恢復強制執行
  3. 可能須改為聲請清算程序

(三)債務免責之條件

履行完畢更生方案後,未受清償之債務應免除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能不在此限:

  1. 故意隱匿財產
  2. 提供不實資料
  3. 違反更生方案之重大義務

(四)繼承權之限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0條規定:「債務人之繼承在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開始者,於聲請清算後不得拋棄繼承。」若當事人於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有繼承開始之情形,應特別注意此項限制。

四、其他替代方案

若不符合更生要件或更生聲請遭駁回,可考慮:

(一)清算程序

  • 適用於完全無清償能力者
  • 由法院變賣所有財產分配予債權人
  • 限制較更生程序更為嚴格

(二)個別協商

  • 直接與各債權人協商還款條件
  • 較具彈性但無強制力
  • 需債權人同意始得成立

(三)債務整合貸款

  • 向金融機構申請整合型貸款
  • 應有足夠擔保品或保證人
  • 利率可能較原債務為低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欲透過債務整合或更生程序處理債務之情形,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第一優先:先行評估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債務總額、固定收入)
  2. 第二步驟: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
  3. 第三步驟:協商不成立後,考慮向法院聲請更生
  4. 備案方案:若更生遭駁回,評估清算或其他方案之可行性

重要提醒事項:

(1)時效問題:部分債務可能已超過請求權時效,應詳細檢視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

(2)誠實申報:更生程序中務必誠實申報所有財產及收入,否則可能遭駁回或不免責

(3)量力而為:更生方案應切實可行,避免提出無法履行之方案

(4)專業協助:建議尋求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以提高成功率

建議當事人儘速整理債務明細及財務狀況,計算可用於還債之實際金額,評估6年內是否能依更生方案履行,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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