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目前積欠銀行債務及其他貸款,希望透過債務整合方式,並考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程序,以解決債務問題。
債務整合係指透過金融機構或民間機構,將多筆債務合併為單一債務,重新協商還款條件,屬於私法上的協商行為,並非法定程序。
更生程序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由法院介入監督之法定債務清理程序,具有強制力,債權人須受法院裁定之拘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聲請更生應符合以下條件: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另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當事人應檢視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若本金債權已逾15年、利息債權已逾5年未經請求或承認,該等債權可能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依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法院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可能選任監督人協助監督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
(1)第一階段:前置協商(必要程序)
(2)第二階段:聲請更生(協商不成立時)
協商不成立之情形可能包括:
應備文件:
履行完畢更生方案後,未受清償之債務應免除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能不在此限: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0條規定:「債務人之繼承在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開始者,於聲請清算後不得拋棄繼承。」若當事人於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有繼承開始之情形,應特別注意此項限制。
若不符合更生要件或更生聲請遭駁回,可考慮:
關於當事人欲透過債務整合或更生程序處理債務之情形,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重要提醒事項:
(1)時效問題:部分債務可能已超過請求權時效,應詳細檢視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
(2)誠實申報:更生程序中務必誠實申報所有財產及收入,否則可能遭駁回或不免責
(3)量力而為:更生方案應切實可行,避免提出無法履行之方案
(4)專業協助:建議尋求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以提高成功率
建議當事人儘速整理債務明細及財務狀況,計算可用於還債之實際金額,評估6年內是否能依更生方案履行,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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