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31

警察要我去台中做筆錄,能不能在台南當地警局做?

想請問律師;我住台南,我有一件案件在台中,台中警察局要我去天中做比錄,請問律師我能在台南當地的警察局做比錄嗎?我真的沒辦法去台中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居住於台南,涉及一件發生在台中的刑事案件。台中警察局通知當事人前往台中製作筆錄,但當事人因故無法前往台中,詢問是否可在台南當地警察局製作筆錄。

貳、法律分析

一、管轄權與屬地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此規定雖針對法院,但實務上司法警察機關在偵查程序中,基於發現真實及訴訟經濟原則,亦可能有類似彈性處理空間。

原則上,案件應由犯罪地或被告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管轄。本案發生於台中,台中警察局具有管轄權,因此通知當事人前往台中製作筆錄,應屬合法之偵查行為。

二、筆錄製作之彈性處理可能性

(一)委託調查制度

實務上,警察機關基於偵查便利及當事人權益考量,可能委託其他轄區警察機關協助調查。台中警察局若同意,可能委託台南警察局代為製作筆錄。惟此屬承辦單位之裁量權限,當事人僅能提出請求,無法強制要求。

(二)視訊詢問可能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上述規定要求訊問應全程錄音錄影,實務上可能透過視訊設備進行遠距詢問,兼顧偵查需求與當事人便利。惟是否採用視訊方式,仍須承辦單位評估案件性質及技術可行性後決定。

(三)夜間詢問之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同條第3項規定:「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若當事人因工作或其他因素僅能於夜間配合製作筆錄,除非符合上述但書情形,否則警方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詢問。

三、當事人權利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他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當事人於製作筆錄時,享有以下權利:

(1)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

(2)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3)得選任辯護人陪同

(4)筆錄內容應記載明確,包含有利及不利之陳述

四、急迫情形之例外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若當事人確有急迫情形(如重病、行動不便等),台南警察局理論上可能基於急迫性,先行協助製作筆錄或為必要處分。惟此仍須視具體情況及承辦單位判斷。

五、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本案若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前往台中(如健康因素、工作因素、經濟困難等),應可向台中警察局說明情況,請求採取替代方式製作筆錄。實務上,警察機關多能體諒當事人困難,可能同意委託台南警察局代為製作筆錄,或採用視訊方式進行詢問。

惟當事人仍應注意,此屬承辦單位之裁量權限,並非當事人之絕對權利。若承辦單位認為案件性質特殊,仍可能要求當事人親自前往台中製作筆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步驟

(1)主動聯繫承辦人員

建議當事人儘速聯繫台中警察局承辦警員,說明無法前往台中之具體原因。說明時應具體陳述理由,例如:

  • 工作因素:需請假恐影響工作,或工作性質無法請假
  • 健康因素:身體狀況不佳,長途往返恐影響健康
  • 經濟因素:往返交通費用造成經濟負擔
  • 家庭因素:需照顧家人,無法長時間離開

(2)提出替代方案

向承辦警員提出以下替代方案:

  • 請求委託台南警察局代為製作筆錄
  • 建議採用視訊方式進行詢問
  • 詢問是否可由承辦警員前往台南製作筆錄

(3)書面申請

若電話溝通未獲同意,建議以書面方式向台中警察局提出申請,載明:

  • 無法前往之具體理由
  • 希望採取之替代方案
  • 願意配合之時間及方式
  • 聯絡方式

二、注意事項

(1)配合偵查義務

雖可請求變更製作筆錄地點或方式,但當事人仍應積極配合偵查程序。若承辦單位不同意替代方案,當事人仍應設法前往台中製作筆錄,避免因未到場而被認定為規避偵查,可能面臨以下不利後果:

  • 可能被認定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
  • 可能影響案件之認定
  • 嚴重時可能遭到拘提

(2)委任律師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

  • 協助與承辦單位溝通協調
  • 陪同製作筆錄,保障當事人權利
  • 提供法律諮詢及建議
  • 檢視筆錄內容是否正確

(3)筆錄製作時之權利

製作筆錄時,當事人應注意以下權利:

  • 警方應依法告知相關權利(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
  • 有權要求筆錄內容記載明確
  • 對於不實或誤載之內容,應當場要求更正
  • 筆錄製作完成後,應仔細核對內容再簽名

(4)筆錄確認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筆錄製作完成後:

  • 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三選一)
  • 當事人應仔細閱讀筆錄內容
  • 如有不實、誤載或遺漏,應當場要求更正或補充
  • 確認無誤後再簽名(或蓋章、按指印)
  • 可要求影印筆錄留存

三、後續追蹤

(1)保留聯繫紀錄

建議保留所有與承辦單位之聯繫紀錄,包括:

  • 通話時間、對象、內容
  • 書面往來文件
  • 電子郵件或訊息紀錄

(2)確認處理方式

與承辦單位確認:

  • 是否同意替代方案
  • 製作筆錄之時間、地點
  • 需攜帶之文件或證據
  • 是否需要律師陪同

(3)依約定配合

依約定時間配合製作筆錄,若有變動應提前告知承辦單位。

(4)尋求法律協助

若有疑慮或困難,可尋求:

  • 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法律諮詢及扶助)
  • 律師公會之法律諮詢服務
  •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肆、結論

當事人因故無法前往台中製作筆錄,可向台中警察局說明情況,請求在台南製作筆錄或採視訊方式進行。實務上,警察機關基於偵查便利及當事人權益考量,可能同意委託調查或採用其他替代方式。

惟此屬承辦單位之裁量權限,當事人僅能提出請求,無法強制要求。若承辦單位不同意替代方案,當事人仍應設法前往台中配合製作筆錄,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建議當事人主動與承辦警員溝通,說明具體困難,並提出可行之替代方案。若有疑慮,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自身權利。

備註: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資料為準。建議當事人儘速與承辦單位聯繫,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製作筆錄時應注意自身權利,仔細核對筆錄內容後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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