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28

多個債權人同時強制執行扣薪水,誰優先拿到錢?

如果2個人同時是債務人一方已經有在強制執行已經扣薪水那誰會優先拿到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多數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該債務人之薪資已遭扣押之情形下,各債權人受償順序之法律問題。具體而言,當第一位債權人已對債務人之薪資進行扣押執行時,第二位債權人欲對同一債務人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應如何處理受償順序及分配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薪資債權扣押之法律性質

(一)薪資債權屬繼續性給付債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薪資債權屬於債務人對雇主(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適用本條規定。

(二)繼續性給付債權之扣押效力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1項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此規定明確薪資扣押之效力範圍,應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二、薪資扣押之範圍限制

(一)扣押比例之法定限制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規定:「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本案債務人之薪資屬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因此扣押範圍原則上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二)例外調整之可能性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執行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調整扣押比例,但仍應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需求。

三、多數債權人競合時之處理原則

(一)第三人之提存義務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2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於依執行法院許債權人收取或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辦理前,又收受扣押命令,而其扣押之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之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

此規定明確當雇主(第三人)收到第二份扣押命令時,若扣押金額超過未受扣押部分,應將債權全額支付予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處理。

(二)併案執行之處理

當第二位債權人對已遭扣押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將後來聲請之案件併入先前之執行程序處理。在薪資扣押範圍(原則上為三分之一)內,由多數債權人按債權額比例分配受償。

四、本案法律關係之判斷

(一)第一位債權人之權利

第一位債權人已完成薪資扣押,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1項規定,其扣押效力應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在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範圍內,應持續受償。

(二)第二位債權人之權利

第二位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因薪資扣押範圍有限(不得逾三分之一),且第一位債權人已先行扣押,第二位債權人可能需與第一位債權人在扣押範圍內按債權額比例分配受償。

(三)受償順序之判斷

考量強制執行法第115-2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收到第二份扣押命令時,應將債權全額支付予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此規定顯示「扣押在先」原則在薪資債權執行中具有重要性。因此,在薪資扣押範圍內,第一位債權人與第二位債權人應按債權額比例分配受償,但實務處理上可能優先保障先行扣押債權人之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對第一位債權人(已扣薪者)之建議

(一)確認執行狀態:應向執行法院確認目前扣薪執行進度及已受償金額。

(二)注意併案通知:若有其他債權人聲請併案執行,執行法院應會發函通知,應注意相關通知並確認自身權益。

(三)計算受償比例:若需按比例分配,應確實計算自己可受償之金額,並注意是否影響原定受償計畫。

(四)評估其他執行標的:若按比例分配導致受償金額減少,可考慮查明債務人是否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二、對第二位債權人(欲聲請執行者)之建議

(一)儘速聲請執行:取得執行名義後應立即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聲請併案:向執行法院聲請併入先前執行程序,並說明債務人薪資已遭扣押之情形。

(三)瞭解分配方式:向執行法院確認受償順序及分配比例,評估可能受償金額。

(四)查明其他財產:除薪資外,應積極查明債務人是否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包括:

  • 不動產(房屋、土地)
  • 動產(車輛等)
  • 銀行存款
  • 其他債權

(五)評估執行效益:考量薪資扣押範圍有限且需與他人分配,應評估執行成本效益,必要時考慮與債務人協商分期清償。

三、共同注意事項

(一)扣押範圍限制:薪資扣押原則上不得逾三分之一,在此範圍內由多數債權人分配,受償金額可能有限。

(二)執行費用:需繳納執行費用,應評估執行成本與可能受償金額之比例。

(三)債務人財產調查:可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尋找其他更有效之執行標的。

(四)和解可能性:評估是否與債務人達成分期清償協議,可能較強制執行更有效率。

(五)執行時效:注意執行名義之時效限制,避免權利消滅。

四、特別提醒事項

(一)主動聲請執行:取得執行名義後,法院不會主動進行強制執行,債權人應主動聲請。

(二)持續追蹤執行進度:應定期向執行法院查詢執行進度及受償情形。

(三)評估執行成效:若薪資扣押執行效果不佳,應考慮尋找其他執行標的或採取其他法律途徑。

(四)尋求專業協助:必要時應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肆、結論

關於兩位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之受償順序問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及第115-2條規定,薪資扣押範圍原則上不得逾三分之一,且扣押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當第二位債權人聲請執行時,雇主應將債權全額支付予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處理。

考量上述法律規定,在薪資扣押範圍內,兩位債權人應按債權額比例分配受償,但實務處理上可能優先保障先行扣押債權人之權益。具體受償順序及分配方式,仍應由執行法院依個案情形判斷。

建議兩位債權人應: (一)向執行法院確認受償順序及分配比例 (二)積極查明債務人其他財產,尋找更有效之執行標的 (三)評估執行成本效益,必要時考慮與債務人協商分期清償 (四)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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