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本案若兩張本票均符合法定記載事項,應屬有效之票據。
本票具有無因性及獨立性,執票人持有形式上完備之本票,即可主張票據權利。本案您持有面額36萬元及24萬元之本票各一張,合計60萬元,若本票形式要件完備,應具有完整之票據效力。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到期後,您得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此為本票相較於一般債權憑證之重要優勢。
本案實際借款金額為30萬元,但本票總額達60萬元,兩者存在差額。此差額可能包含:
若債務人日後抗辯本票金額過高或無原因關係,您應能說明差額之合理性。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若差額係利息約定,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定利率上限。
借據屬於私文書,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推定為真正。您持有之24萬元借據正本,可證明至少存在24萬元之借貸關係,此為重要之債權憑證。
遺失借據之照片屬於書證之複製品。依民事訴訟法第356條規定:「文書之複製品,經他造同意作為證據者,與原本有同一之效力。」若債務人不爭執照片內容之真實性,該照片仍可作為證據使用。
惟若債務人爭執照片之真實性或完整性,該照片之證明力可能受到質疑。建議您應: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您主張借貸關係存在,應就借款事實負舉證責任。
雖然您持有本票及借據,但若債務人否認借款事實或主張已清償,您可能需要提出:
借據遺失雖有照片備份,但若債務人爭執,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本票總額60萬元超過實際借款30萬元,若債務人主張本票金額不當或無原因關係,您應能說明: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若有利息約定,應注意是否超過民法第205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之上限。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請求權之時效為三年,應注意本票到期日,避免罹於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一般金錢債權之時效為十五年,較本票請求權時效為長。
建議您應定期以書面方式催告債務人,並保留催告證據,以中斷時效。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應屬消費借貸關係。
若本案有利息約定,應注意:
若本票金額包含利息,應檢視利息計算是否合法,避免債務人以利息過高為由抗辯。
本票裁定程序相較於一般民事訴訟,具有以下優勢: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到期後即可聲請裁定。建議:
依票據法相關規定,債務人於收到本票裁定後二十日內,得提起確認之訴,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若債務人提起確認之訴,案件將進入訴訟程序,您需準備應訴。
此時您應提出:
若有以下情形,可考慮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可請求:
訴訟中您應提出:
若您擔心債務人可能脫產或隱匿財產,可考慮聲請假扣押:
可聲請假扣押之財產包括: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請求權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您應: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金錢債權之時效為十五年。即使本票請求權罹於時效,您仍可依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款。
以下行為可中斷時效:
建議您定期以存證信函催告,並保留證據。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若本票金額60萬元包含利息,應計算:
假設借款期間為一年:
若本票總額60萬元,扣除本金30萬元後,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為30萬元,可能超過法定上限,應審慎檢視約定內容。
若約定利率超過法定上限:
建議您檢視當初約定內容,若確有超過法定上限之情形,應調整請求金額。
考量本案涉及: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提供:
即使勝訴並取得執行名義,仍需考慮:
建議您評估:
若評估後認為訴訟成本過高或執行困難,可考慮:
關於本案借款30萬元之債權,您持有兩張本票(面額36萬元及24萬元)及一張24萬元借據,另有一張借據遺失但保有照片,整體而言債權憑證應屬相對完整。
考量本票具有快速取得執行名義之優勢,建議您優先採取本票裁定程序。於本票到期後,立即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此為最快速且成本較低之權利實現方式。
同時,您應積極補強證據,特別是證明實際借款30萬元之事實,以及本票金額60萬元之合理性。建議尋找交付金錢之證明、整理雙方通訊記錄,並評估是否有見證人可作證。
在進入法律程序前,仍建議先以友善方式催告債務人,嘗試協商還款方案。若能達成和解協議並至法院公證,將是最理想且成本最低之解決方式,可避免冗長之訴訟程序。
若協商不成,再依本票裁定程序進行。惟應注意本票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之差異,若包含利息應檢視是否符合法定上限,避免債務人以此為由抗辯。
無論採取何種途徑,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之案件評估,並協助後續法律程序之進行。律師可協助您評估勝訴機率、規劃訴訟策略、撰寫法律文件,並於必要時出庭辯論,以保障您的權益。
最後提醒,即使取得勝訴判決或本票裁定,仍需面對強制執行之問題。建議您評估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清償能力,審慎評估是否值得投入訴訟成本。若債務人確有還款誠意但一時無法全額清償,接受分期還款或部分清償,可能是較務實之選擇。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事證、債務人態度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您儘速採取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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