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面臨債務人欠款不還的問題,且債務人反指控當事人家人涉嫌損害名譽,要求賠償。本案涉及債權追討與名譽權侵害兩個法律爭議,需分別評估處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當事人若主張債權存在,應就借貸關係之成立負舉證責任。
建議蒐集之證據包括: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若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將轉為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50萬元以下案件應先經調解程序。勝訴判決確定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若借款未定返還期限,當事人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債務人屆期未返還時,始得主張其負遲延責任。
對方主張名譽受損,可能涉及刑法相關規定: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包括: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家人所述內容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不罰。若能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不罰。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若對方主張名譽受損,應由對方就損害之發生及範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可主張: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在本案中:
債權追討與名譽權爭議為兩個獨立法律關係,應分別處理。不應因對方提出反指控而放棄追討債權,兩案應分別準備、分別因應。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若雙方有和解意願,可考慮以下條件:
關於債權追討部分,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證據,並考慮透過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權利。關於名譽權爭議部分,應評估家人言論內容是否可能構成侵權,並準備相關抗辯。
考量本案涉及債權追討與名譽權爭議兩個獨立法律關係,建議採取分別處理原則,不應因對方反指控而放棄合法權益。若雙方有和解意願,在不損及權益前提下,和解仍是較經濟的解決方式。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或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以獲得更完整的法律建議。所有溝通應保持理性,並保留紀錄,避免情緒化言行擴大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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