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24

對方欠債不還還反咬我誹謗,我該如何應對?

對方欠我錢,不願意關還,並且說我的家人損害名譽,要我賠償,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面臨債務人欠款不還的問題,且債務人反指控當事人家人涉嫌損害名譽,要求賠償。本案涉及債權追討與名譽權侵害兩個法律爭議,需分別評估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債權追討部分

(一)債權存在之證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當事人若主張債權存在,應就借貸關係之成立負舉證責任。

建議蒐集之證據包括:

  • 書面借據或借貸契約
  • 匯款紀錄(ATM轉帳單、網路銀行截圖)
  • 對話紀錄(通訊軟體、簡訊等提及借款或還款內容)
  • 證人證詞

(二)法律追討程序

  1. 支付命令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 程序簡便、費用較低(聲請費為訴訟費用的一半)
  • 應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 債務人收到後20日內未提出異議,即告確定
  • 確定後可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1. 民事訴訟程序

若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將轉為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50萬元以下案件應先經調解程序。勝訴判決確定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1. 消費借貸之返還義務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若借款未定返還期限,當事人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債務人屆期未返還時,始得主張其負遲延責任。

二、名譽權侵害抗辯部分

(一)刑事責任評估

對方主張名譽受損,可能涉及刑法相關規定:

  1. 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包括:

  • 公然為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 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侮辱他人
  1. 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家人所述內容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不罰。若能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不罰。

(二)民事責任評估

  1. 侵權行為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

  • 行為違法性
  • 有故意或過失
  • 造成損害
  • 因果關係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若對方主張名譽受損,應由對方就損害之發生及範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可主張:

  • 家人言論不構成侵權行為
  • 所述內容屬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 即使構成侵權,損害額應由對方舉證證明

三、舉證責任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在本案中:

  • 債權追討部分:當事人應就借貸關係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 名譽權侵害部分:對方應就侵權行為之成立及損害之發生負舉證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債權追討策略

(一)證據蒐集與保全

  1. 立即整理所有借款相關證據
  • 書面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
  • 製作證據清單,依時間序整理
  • 保存電子證據原始檔案
  1. 發送催告函
  • 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債務人還款
  • 載明借款金額、日期、催告還款期限
  • 保留催告證據,作為後續訴訟使用

(二)法律程序選擇

  1. 優先考慮聲請支付命令
  • 準備支付命令聲請狀
  • 檢附相關證據影本
  • 向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 費用:債權金額1%(最低1,000元)
  1.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轉為訴訟程序
  • 補繳裁判費差額
  • 50萬元以下案件應先經調解程序
  • 準備完整證據及訴訟資料

二、名譽權爭議因應

(一)風險評估

  1. 檢視家人言論內容
  • 確認具體說了什麼話
  • 在什麼場合、對什麼人說
  • 是否有證據(錄音、證人等)
  1. 判斷構成要件
  • 是否達到「公然」程度
  • 是否足以毀損名譽
  • 內容是否屬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二)防禦策略

  1. 若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 配合偵查程序
  • 主張言論自由、真實性抗辯
  • 提出有利證據證明所言屬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1. 若對方提起民事求償
  • 主張不構成侵權行為
  • 即使構成,損害額應由對方舉證
  • 可主張過失相抵(對方欠錢在先)
  1. 積極作為
  • 建議家人停止相關言論
  • 若言論確有不當,考慮道歉或和解
  • 避免擴大爭議

三、整體策略建議

(一)分別處理原則

債權追討與名譽權爭議為兩個獨立法律關係,應分別處理。不應因對方提出反指控而放棄追討債權,兩案應分別準備、分別因應。

(二)和解可能性評估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若雙方有和解意願,可考慮以下條件:

  • 債務人承諾還款計畫
  • 雙方互不追究名譽權爭議
  • 簽訂書面和解契約
  • 可約定若違約得逕行強制執行

(三)時效注意事項

  1. 債權請求權時效
  • 一般債權:15年(民法第125條)
  • 應定期給付者:5年(民法第126條)
  • 建議儘速主張權利,避免時效消滅
  1. 名譽權侵害時效
  • 刑事:6個月內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民事: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民法第197條)

四、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準備期(1-2週)

  1. 完整蒐集借款證據
  2. 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3. 評估家人言論是否可能構成侵權
  4. 決定處理策略(訴訟或和解)

第二階段:催告期(2-4週)

  1.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還款
  2. 嘗試與債務人協商
  3. 若對方堅持提告,準備防禦資料

第三階段:法律程序(視情況而定)

  1. 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2. 若遭刑事告訴,配合偵查
  3. 持續評估和解可能性

肆、結論

關於債權追討部分,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證據,並考慮透過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權利。關於名譽權爭議部分,應評估家人言論內容是否可能構成侵權,並準備相關抗辯。

考量本案涉及債權追討與名譽權爭議兩個獨立法律關係,建議採取分別處理原則,不應因對方反指控而放棄合法權益。若雙方有和解意願,在不損及權益前提下,和解仍是較經濟的解決方式。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或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以獲得更完整的法律建議。所有溝通應保持理性,並保留紀錄,避免情緒化言行擴大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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