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我前男友告了,清償債務 他提了一筆很大的數字,是把過去交往的支出都要算進去,他覺得是我欠他的 基於壓力之下我才答應還錢,但是後面想想我為什麼要還就沒給他了 他把對話紀錄當作證據
當事人遭前男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債務。前男友主張債務金額包含過去交往期間的各項支出,並以雙方對話紀錄作為當事人同意還款的證據。當事人表示當初係基於壓力才答應還錢,事後反悔未實際給付。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
本案關鍵在於交往期間的支出是否構成「借貸」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實務見解,情侶交往期間的花費通常應屬贈與性質或正常社交支出,除非雙方明確約定為「借款」,否則應難以認定為消費借貸關係。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情侶交往期間基於情誼所為之支出,若無特別約定,應屬贈與性質,贈與人於財產所有權移轉後,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
前男友若主張交往期間支出構成借貸關係,應就借貸合意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主張在「壓力之下」答應還錢,可能涉及意思表示瑕疵:
1. 脅迫(民法第92條第1項)
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若前男友以不法手段(如威脅、恐嚇)使當事人陷於恐懼而為還款之意思表示,當事人應得主張該意思表示受脅迫而撤銷之。
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撤銷權之行使有一年之除斥期間限制。
2. 錯誤(民法第88條)
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若當事人誤認法律上有還款義務而為承諾,可能構成法律行為內容之錯誤,得主張撤銷。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前男友應證明:
當事人應證明(若主張撤銷):
對話紀錄雖可作為證據,但法院應綜合判斷:
若對話紀錄顯示當事人係在壓力、威脅下承諾還款,或交往期間支出屬於正常社交花費,且前男友未能證明借貸合意,應有利於當事人之抗辯。
本案目前尚無涉及刑事責任之情形。惟若前男友於催討過程中有恐嚇、強制等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得視情況提出告訴。
本案應無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確認訴訟狀態
(二)保全證據
(三)評估撤銷可能性
(一)主要抗辯方向
1. 否認借貸關係存在
2. 主張意思表示撤銷
3. 質疑債權金額
(二)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應訴準備
第二階段:法庭攻防
第三階段:和解評估
(一)對當事人不利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有利的情況
關於前男友主張交往期間支出構成債務乙節,考量情侶交往期間的花費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屬贈與或正常社交支出性質,除非前男友能證明雙方有明確借貸合意,否則應難以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建議當事人主張否認借貸關係存在,並要求前男友就借貸合意負舉證責任。
關於當事人在壓力下承諾還款乙節,若能證明受脅迫或錯誤,且於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該承諾可能得予撤銷。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受脅迫或壓力之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法院或對方為撤銷之意思表示。
本案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依上述方向積極抗辯。若收到支付命令,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若已進入訴訟程序,應注意答辯期限並提出完整抗辯。切勿因對方施壓而輕易妥協,應依法律程序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判斷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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