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28

欠債協商中對方不願寫清償條款,我在中國被強制執行時能委任朋友代收嗎?

目前跟融資公司有一筆債務 對方已提出本票裁定 我目前在跟對方協商還款 但對方遲遲不願在還款協議書上載明"清償完畢本票立即失效"等字樣 有點擔心跟對方談判破裂 對方直接走強制執行 但因為我人在中國 如果對方真的走強制執行時 我不是不只能提出抗告跟起訴 我能委任朋友當指定代收人幫我處理這一些事嗎?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目前與融資公司有債務糾紛,對方已取得本票裁定。雙方正進行還款協商,但融資公司拒絕在還款協議書中載明「清償完畢本票立即失效」等保障條款。當事人因人在中國,擔心協商破裂後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希望了解是否可委任友人作為代收人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裁定之法律效力

(一)本票裁定已核發之現況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融資公司已取得本票裁定,該裁定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執行力。若當事人未在收到本票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該裁定即告確定,確定後的本票裁定可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依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本票發票人應負無條件支付之責任,此為本票之法律特性。

(二)本票裁定抗告時效問題

本票裁定抗告期間僅有10日,時效極短。若已超過抗告期間,僅能透過「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救濟。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應於收到裁定後20日內提出,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當事人對於本票裁定若有不服,應依法定期間提出抗告。

二、還款協議書之法律保障

(一)協議書條款之重要性

融資公司拒絕載明「清償完畢本票立即失效」條款,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即使清償完畢,若無明確約定,對方仍可能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建議堅持加入保障條款,例如:

  • 「債務人依約清償完畢後,債權人應立即返還本票正本」
  • 「債務人清償完畢後,債權人不得再以該本票聲請強制執行」
  • 「債權人應於收到最後一期款項後○日內,出具清償證明」

(二)替代保障方案

若對方堅持不加入上述條款,可要求:

  • 每期還款時出具「部分清償證明」
  • 全部清償後立即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
  • 約定違約罰則(如對方違約需賠償損失)

三、票據時效與債權消滅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債權應於到期日起三年內行使,逾期即因時效而消滅。

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即使票據債權因時效消滅,執票人仍得於發票人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四、強制執行程序之因應

(一)強制執行之啟動

融資公司持確定之本票裁定,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可能包括:不動產、動產、薪資、存款等財產。建議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即時掌握財產異動。

(二)人在國外之應對方式

戶籍地收信問題極為重要,切勿將戶籍設在他人處或委託他人代收法院文件。法院文件(如強制執行命令)會寄至戶籍地,若未收到可能錯失救濟時機。

五、委任代理人之可行性

(一)訴訟代理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訴訟代理人以律師為原則,非律師僅在特定情況下可擔任訴訟代理人(如配偶、三親等內血親等)。

(二)一般代理人(代收文件)

當事人可委任友人作為「送達代收人」,代為收受法院文件。應向法院提出「委任送達代收人」之書狀。但代收人僅能收受文件,不能代為進行訴訟行為。

(三)建議作法

  • 委任專業律師處理訴訟事務
  • 另指定信任之友人為送達代收人
  • 保持通訊暢通,隨時掌握案件進度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優先順序)

(一)確認本票裁定狀態

  • 立即確認本票裁定是否已確定
  • 若尚在抗告期間內(10日),評估是否提出抗告
  • 若已確定,評估是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二)協商策略調整

堅持在還款協議書中加入保障條款,建議條款內容:

「甲方(債務人)依本協議清償完畢後,乙方(債權人)應:

(1)立即返還本票正本

(2)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

(3)不得再以該本票或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4)如有違反,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若對方仍拒絕,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談判。

(三)建立文件收受機制

  • 切勿將戶籍地設在他人處
  • 委任可信賴之友人為「送達代收人」
  • 向法院提出「委任送達代收人狀」,載明:
  • 代收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 代收人地址、聯絡電話
  • 委任範圍(收受法院文件)
  • 與代收人約定立即通知機制(如拍照傳送文件)

二、預防性措施

(一)委任律師

建議委任台灣執業律師處理本案。律師可代為出庭、提出書狀、進行協商。即使人在國外,律師仍可完整代理訴訟。

(二)財產保全

  • 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
  • 了解自己名下財產狀況
  • 評估是否需要進行財產規劃

(三)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還款紀錄(匯款單據、對話紀錄)
  • 保存協商過程之通訊紀錄
  • 每次還款後要求對方出具收據或證明

三、協商破裂後之因應

(一)若對方聲請強制執行

  • 立即委任律師提出「停止執行」聲請
  • 同時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 提供擔保金以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二)救濟途徑

  • 對強制執行程序提出異議
  •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 主張債權已部分或全部清償

四、時程規劃

  • 立即:確認本票裁定狀態(確認是否已確定)
  • 3日內:委任律師諮詢(評估法律風險)
  • 5日內:指定送達代收人(向法院提出書狀)
  • 協商期間:堅持保障條款(保存協商紀錄)
  • 收到執行命令後3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異議(避免財產遭查封)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與融資公司之債務糾紛,考量對方已取得本票裁定且可能涉及強制執行程序,建議:

(一)立即委任專業律師處理,不宜僅委任一般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以律師為原則,友人僅能擔任送達代收人,無法代為進行訴訟行為。

(二)堅持協議書保障條款,保護自身權益。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若無明確約定清償後本票失效,即使清償完畢仍可能遭執行。

(三)建立完善收文機制,避免錯失救濟時機。法院文件會寄至戶籍地,若未及時收受可能錯失10日抗告期間或20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時機。

(四)保存完整證據,以備日後訴訟使用。所有還款紀錄、協商過程通訊紀錄均應妥善保存。

本案關鍵在於時效掌握與專業協助,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切勿因人在國外而延誤處理時機。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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