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私人公司老闆借款,合約上寫一個月要還兩萬,否則年利率5%,現在要離職了,她說因之前沒有每次都從薪資扣到兩萬,所以她要求利息加在簽訂新合約,原本合約是無利息
當事人與私人公司老闆間存在借款關係,原始合約約定每月應償還新台幣貳萬元,若未依約償還則適用年利率5%之利息。當事人現欲離職,惟老闆主張因過往薪資扣款未能每次足額扣除貳萬元,要求重新簽訂合約並加計利息,且稱原合約為無利息合約。雙方對原合約內容認知存在明顯歧異,亟需釐清相關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借款關係應屬消費借貸契約,雙方權利義務應依原合約內容及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案存在重大爭議點:
(1)原合約是否約定利息
(2)契約解釋原則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一經成立,雙方即應受其拘束,任何變更均須雙方合意。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若原合約確有約定年利率5%,該利率未超過法定上限週年百分之十六,應屬合法範圍。惟關鍵在於釐清原合約是否確有此項約定。
(1)薪資扣款之性質
(2)遲延責任之認定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至時起,負遲延責任。」本案若係因債權人未依約扣款導致未能足額清償,債務人可能不負遲延責任。債權人不得因自己未執行扣款而要求債務人負擔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若老闆主張當事人應負遲延責任,應由老闆就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負舉證責任。
(1)契約變更須雙方合意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單方要求變更契約內容(如增加利息),他方有權拒絕。
(2)不利益變更之效力
雇主利用優勢地位要求員工簽訂不利契約,可能構成脅迫或不當影響。在離職時點要求簽訂新約,更有權利濫用之虞。當事人若在此情況下簽署新約,日後可能主張該契約之效力有瑕疵。
(1)保全證據
(2)拒絕簽署新約
(1)釐清債務金額
(2)提出清償方案
(1)若協商不成,可考慮以下方式
(2)若老闆採取法律行動
(1)勞資關係考量
(2)時效問題
(3)利息計算爭議
第一步:證據保全(1至3天內完成)
第二步:發函表達立場(1週內完成)
第三步:尋求專業協助
第四步:依協商結果採取後續行動
考量本案涉及借款契約內容認定、遲延責任歸屬及契約變更合法性等爭議,建議當事人:
(1)堅守原合約內容,拒絕簽署不利之新約 (2)保全所有證據,包括合約、薪資單、扣款紀錄 (3)主張非可歸責事由,因雇主未足額扣款可能不應負遲延責任 (4)提出合理還款方案,展現誠意履行債務 (5)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切勿在離職壓力下倉促簽署任何文件,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完整事證為準,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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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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