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3-01

債務和解書怎麼寫才能保護雙方權益?有哪些重點條款不能漏?

請問債務和解書如何撰寫 比較對彼此有充分保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詢問債務和解書之撰寫方式,希望了解如何撰寫才能對雙方當事人提供充分保障。

貳、法律分析

一、和解契約之法律性質與效力

(一)和解契約之成立

依據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屬於民法上「契約」的一種,當事人可以互相讓步,就權益達成共識,自行簽訂和解契約。原則上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即可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

然而,為避免日後爭議及舉證困難,強烈建議以書面方式訂立債務和解書,以保障雙方權益。

(二)和解之效力

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此條文明確規範和解契約具有雙重效力:

  1. 消滅效力: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應消滅
  2. 創設效力: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

因此,和解書之內容應明確載明雙方拋棄之權利範圍及取得之新權利,以確保和解效力之完整性。

二、當事人行為能力之確認

(一)完全行為能力人

和解雙方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始能獨立簽訂有效之和解契約。依據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單獨簽訂和解書。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

依據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若債務人或債權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簽訂債務和解書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否則依民法第15-2條第2項準用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該和解契約之效力可能受影響。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據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若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簽訂和解書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事後承認。

依據民法第80條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該和解契約。

依據民法第81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成年後,可自行承認先前所訂立之和解契約。

依據民法第82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在法定代理人承認前,相對人可撤回該和解契約。

三、債務和解書之必要記載事項

為確保和解書對雙方具有充分保障,建議包含以下要素:

(一)標題與契約性質

  • 明確標示「債務和解書」字樣
  • 讓人一目了然此為和解契約

(二)當事人完整資料

債權人(甲方)資料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債務人(乙方)資料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親自簽名或蓋章(若蓋手印需有兩位見證人簽名)

特別注意:若當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加註輔助人資料並由輔助人簽名表示同意;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加註法定代理人資料並由法定代理人簽名表示允許或承認。

(三)債務發生原因與經過

簡明扼要說明:

  • 債務發生時間(年月日)
  • 債務發生原因(借款、買賣、侵權行為等)
  • 原債務金額
  • 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關係

(四)和解金額與範圍

  • 明確載明和解金額(建議以中文大寫撰寫,避免爭議)
  • 清楚界定和解範圍
  • 應明確說明是否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
  • 應明確說明是否包含所有相關損害賠償
  • 建議明確寫出「本和解金額已包含本次債務之所有請求權」

(五)給付方式與時間

一次給付

  • 載明給付日期
  • 給付方式(現金、匯款、支票等)
  • 若當場給付現金,務必註明「經債權人當場點收無誤」或「收訖」

分期給付

  • 分幾期
  • 每期金額
  • 每期給付日期
  • 給付方式
  • 建議搭配本票作為擔保

(六)匯款資訊(若採匯款方式)

  • 收款銀行
  • 分行名稱
  • 帳號
  • 戶名
  • 務必確認帳戶為債權人本人所有

(七)權利拋棄條款

此為極為重要之條款,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具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之效力,因此應明確載明:

「債權人收受上開和解金後,拋棄對債務人就本債務之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追訴權,雙方同意日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對方請求任何賠償或提起訴訟。」

(八)違約條款

為防止一方違約,建議加入:

  • 違約懲罰金額
  • 違約損害賠償範圍
  • 例如:「若任一方違反本和解書內容,應賠償他方新台幣○○元整作為違約金」

(九)撤告條款(若涉及訴訟)

如雙方已進入訴訟程序:

  • 民事訴訟:撤回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撤回刑事告訴
  • 建議另外準備「撤告狀」,避免對方事後反悔提告

(十)份數與保管

  • 建議至少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 可製作一式三份,第三份交由見證人、調解委員會、律師或其他公正第三方保管

(十一)和解地點與日期

  • 載明和解成立之地點
  • 載明和解成立之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四、代理人簽訂和解書之注意事項

(一)代理權之限制

依據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若由代理人代為簽訂和解書,應注意:

  1. 代理人不得同時代理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
  2. 代理人不得代理本人與自己簽訂和解書
  3. 但若和解書內容係專為履行債務(例如單純給付金錢),則不在此限

(二)代理權之證明

若由代理人簽訂和解書,建議檢附:

  • 授權書或委任書
  •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法人為當事人之特別注意事項

(一)法人之清償能力

依據民法第35條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若債務人為法人,簽訂和解書前應確認:

  1. 法人是否有清償能力
  2. 法人是否已聲請破產
  3. 若法人財產不能清償債務,董事可能負有個人賠償責任

(二)法人清算中之處理

依據民法第40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若法人正在清算中,應由清算人代表法人簽訂和解書,並應注意清算人之職務範圍。

(三)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

依據民法第44條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若債務人為法人且已解散,應確認法人是否已清償所有債務,以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四)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

依據民法第55條規定:「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若債務人為社團法人,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財產無請求權,但對於退社或開除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義務。

六、特別注意事項

(一)和解地點選擇

建議選擇:

  • 公共場所(咖啡廳、便利商店等)
  • 調解委員會
  • 律師事務所
  • 警察局(可提供會議室)

切勿選擇私人住所,以確保人身安全。

(二)時效問題

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事請求權時效一般為15年,但依債務性質不同可能有不同時效。建議盡早完成和解,避免時效消滅。

(三)證據保存

建議保留以下證據:

  • 原始借據或契約
  • 匯款紀錄
  • 對話紀錄
  • 催告函件
  • 和解過程錄音(需告知對方)

參、處理建議

一、和解前準備

(1)確認當事人行為能力

  • 確認雙方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 若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應通知輔助人並取得同意
  • 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
  • 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監護人代為簽訂

(2)釐清債務內容

  • 確認債務總額
  • 計算利息(如有約定)
  • 確認是否有其他附帶請求

(3)評估還款能力

  • 債務人應誠實評估自身還款能力
  • 避免簽訂無法履行之和解條件
  • 若債務人為法人,應確認法人之清償能力

(4)諮詢專業意見

  • 建議諮詢律師
  • 複雜案件可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

二、和解書撰寫建議

(1)使用正式格式

  • 建議使用電腦打字,避免手寫模糊
  • 金額以中文大寫撰寫
  • 避免使用Word檔案(易跑版),建議使用PDF格式

(2)內容明確具體

  • 避免使用模糊字眼
  • 所有約定事項均應明確載明
  • 數字、日期、金額務必正確無誤
  • 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明確載明雙方拋棄之權利範圍及取得之新權利

(3)雙方當場確認

  • 簽署前雙方應逐條確認
  • 確認無誤後再簽名蓋章
  • 建議有見證人在場
  • 若當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輔助人應在場並簽名表示同意

三、和解後注意事項

(1)履行和解內容

  • 債務人應依約定時間給付
  • 債權人收款後應開立收據

(2)保存相關文件

  • 妥善保管和解書正本
  • 保留所有給付證明(匯款單據、收據等)

(3)辦理撤告手續(如有訴訟)

  • 民事訴訟:向法院聲請撤回起訴
  • 刑事訴訟:向檢察署或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

四、範本參考架構

債務和解書

債權人(甲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債務人(乙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若當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加註) 輔助人: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緣由: 乙方於民國○年○月○日向甲方借款新台幣○○元整(下稱系爭借款),迄今尚未清償。

和解條款:

一、乙方同意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元整作為系爭借款之和解金額。

二、給付方式:□一次給付 □分期給付 (分期者請載明期數、每期金額、給付日期)

三、給付方法:□現金 □匯款至甲方帳戶 (匯款者請載明銀行、分行、帳號、戶名)

四、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甲方收受上開和解金額後,拋棄對乙方就系爭借款之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雙方同意日後不得再以系爭借款為由向對方請求任何賠償或提起訴訟。

五、如乙方未依約給付,甲方得就全部未清償金額請求給付,乙方並應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元整。

六、本和解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和解地點: 和解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甲方(債權人):(簽名蓋章) 乙方(債務人):(簽名蓋章) 輔助人(如有):(簽名蓋章,表示同意) 見證人(如有):(簽名蓋章)

五、尋求專業協助

若債務金額龐大或案情複雜,建議:

  • 委託律師協助撰寫和解書
  • 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必要時可聲請法院調解

肆、結論

關於債務和解書之撰寫,建議注意以下重點:

(1)確認當事人行為能力:依據民法第15條、第15-2條、第79條等規定,確認當事人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若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依法取得輔助人同意或法定代理人允許。

(2)當事人資料完整:避免日後找不到人,若涉及代理人,應依民法第106條規定注意代理權之限制。

(3)金額明確具體:使用中文大寫,避免爭議。

(4)給付方式清楚:載明時間、方式、帳戶資訊。

(5)權利拋棄條款: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明確載明雙方拋棄之權利範圍,保障雙方不再糾纏。

(6)違約條款:嚇阻違約行為。

(7)書面簽署:雙方親簽,各執一份。

(8)法人特別注意:若當事人為法人,應依民法第35條、第40條、第44條、第55條等規定,注意法人之清償能力、清算程序及社員權利。

考量債務和解書涉及當事人重要權益,建議當事人在簽署和解書前,先諮詢專業律師,確保和解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且充分保障雙方權益。若有任何疑問,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切勿草率簽署。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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