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債務和解書之撰寫方式,希望了解如何撰寫才能對雙方當事人提供充分保障。
依據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屬於民法上「契約」的一種,當事人可以互相讓步,就權益達成共識,自行簽訂和解契約。原則上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即可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
然而,為避免日後爭議及舉證困難,強烈建議以書面方式訂立債務和解書,以保障雙方權益。
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此條文明確規範和解契約具有雙重效力:
因此,和解書之內容應明確載明雙方拋棄之權利範圍及取得之新權利,以確保和解效力之完整性。
和解雙方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始能獨立簽訂有效之和解契約。依據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單獨簽訂和解書。
依據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若債務人或債權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簽訂債務和解書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否則依民法第15-2條第2項準用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該和解契約之效力可能受影響。
依據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若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簽訂和解書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事後承認。
依據民法第80條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該和解契約。
依據民法第81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成年後,可自行承認先前所訂立之和解契約。
依據民法第82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在法定代理人承認前,相對人可撤回該和解契約。
為確保和解書對雙方具有充分保障,建議包含以下要素:
債權人(甲方)資料:
債務人(乙方)資料:
親自簽名或蓋章(若蓋手印需有兩位見證人簽名)
特別注意:若當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加註輔助人資料並由輔助人簽名表示同意;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加註法定代理人資料並由法定代理人簽名表示允許或承認。
簡明扼要說明:
一次給付:
分期給付:
此為極為重要之條款,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具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之效力,因此應明確載明:
「債權人收受上開和解金後,拋棄對債務人就本債務之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追訴權,雙方同意日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對方請求任何賠償或提起訴訟。」
為防止一方違約,建議加入:
如雙方已進入訴訟程序:
依據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若由代理人代為簽訂和解書,應注意:
若由代理人簽訂和解書,建議檢附:
依據民法第35條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若債務人為法人,簽訂和解書前應確認:
依據民法第40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若法人正在清算中,應由清算人代表法人簽訂和解書,並應注意清算人之職務範圍。
依據民法第44條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若債務人為法人且已解散,應確認法人是否已清償所有債務,以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依據民法第55條規定:「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若債務人為社團法人,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財產無請求權,但對於退社或開除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義務。
建議選擇:
切勿選擇私人住所,以確保人身安全。
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事請求權時效一般為15年,但依債務性質不同可能有不同時效。建議盡早完成和解,避免時效消滅。
建議保留以下證據:
(1)確認當事人行為能力
(2)釐清債務內容
(3)評估還款能力
(4)諮詢專業意見
(1)使用正式格式
(2)內容明確具體
(3)雙方當場確認
(1)履行和解內容
(2)保存相關文件
(3)辦理撤告手續(如有訴訟)
債務和解書
債權人(甲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債務人(乙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若當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加註) 輔助人: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緣由: 乙方於民國○年○月○日向甲方借款新台幣○○元整(下稱系爭借款),迄今尚未清償。
和解條款:
一、乙方同意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元整作為系爭借款之和解金額。
二、給付方式:□一次給付 □分期給付 (分期者請載明期數、每期金額、給付日期)
三、給付方法:□現金 □匯款至甲方帳戶 (匯款者請載明銀行、分行、帳號、戶名)
四、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甲方收受上開和解金額後,拋棄對乙方就系爭借款之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雙方同意日後不得再以系爭借款為由向對方請求任何賠償或提起訴訟。
五、如乙方未依約給付,甲方得就全部未清償金額請求給付,乙方並應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元整。
六、本和解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和解地點: 和解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甲方(債權人):(簽名蓋章) 乙方(債務人):(簽名蓋章) 輔助人(如有):(簽名蓋章,表示同意) 見證人(如有):(簽名蓋章)
若債務金額龐大或案情複雜,建議:
關於債務和解書之撰寫,建議注意以下重點:
(1)確認當事人行為能力:依據民法第15條、第15-2條、第79條等規定,確認當事人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若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依法取得輔助人同意或法定代理人允許。
(2)當事人資料完整:避免日後找不到人,若涉及代理人,應依民法第106條規定注意代理權之限制。
(3)金額明確具體:使用中文大寫,避免爭議。
(4)給付方式清楚:載明時間、方式、帳戶資訊。
(5)權利拋棄條款: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明確載明雙方拋棄之權利範圍,保障雙方不再糾纏。
(6)違約條款:嚇阻違約行為。
(7)書面簽署:雙方親簽,各執一份。
(8)法人特別注意:若當事人為法人,應依民法第35條、第40條、第44條、第55條等規定,注意法人之清償能力、清算程序及社員權利。
考量債務和解書涉及當事人重要權益,建議當事人在簽署和解書前,先諮詢專業律師,確保和解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且充分保障雙方權益。若有任何疑問,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切勿草率簽署。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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