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過去不慎幫公司簽了本票,金額1200萬,現在是500萬,每年還在滾利息,但我真的無力負擔,該怎麼辦?可以申請破產嗎?
當事人過去為公司簽發本票,票面金額新台幣1,200萬元,目前債務金額約500萬元,且持續產生利息。當事人表示無力負擔,詢問是否可申請破產及其他可能的處理方式。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之票據。
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屬於「文義證券」,發票人應依票據上記載之文義負責,與原因關係脫鉤。此意味著即使當事人是為公司簽發本票,仍應負擔票據上的個人責任。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債權人可不經訴訟程序,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此為本票債務之特殊性。
若債權人已取得本票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若要停止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
(1)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2)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當事人若符合以下條件,可考慮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處理: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依同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應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協商不成立後,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本案債務金額約500萬元,應符合此要件。更生程序適用對象為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可保留部分財產,依還款計畫分期清償,清償期間最長8年。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
清算程序適用對象為無固定收入或不符更生要件者,將所有財產變價分配予債權人,清算完畢後可聲請免責。
若當事人係以個人名義為公司簽發本票,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仍應負個人清償責任。但若有以下情形,可能有抗辯空間:
(1)票據偽造或變造:若簽名非本人所為
(2)票據債務不存在:如公司已清償、債務已消滅時效等
(3)原因關係抗辯:在特定情況下(如執票人為直接相對人且有惡意),可主張原因關係之抗辯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票請求權時效為3年,若已罹於時效,可主張時效抗辯。但應注意時效中斷事由。
(1)確認本票是否已經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2)確認是否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3)釐清目前實際債務金額(本金、利息、執行費用)
(4)確認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合法
(1)確認本票簽發之原因關係(是否為公司債務)
(2)檢視公司是否已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
(3)確認是否有其他連帶保證人可分擔責任
(4)評估是否有票據法上之抗辯事由
(5)確認票據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考量當事人債務金額約500萬元,若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建議優先採取前置協商程序:
(1)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
(2)提出還款計畫
(3)協商成立後依約履行
優點為可避免進入法院程序,可能降低利息負擔,並保留較多財產。
若前置協商不成立,且當事人有固定收入,建議聲請更生:
(1)向法院聲請更生
(2)提出更生方案
(3)經法院認可後執行
優點為可保留部分財產,停止強制執行,清償期間最長8年,清償完畢後剩餘債務免責。
若無固定收入或不符更生要件,可考慮聲請清算:
(1)向法院聲請清算
(2)財產變價分配
(3)聲請免責
缺點為須交出所有財產,信用受影響時間較長。
收集所有相關文件:
計算實際債務:
尋求專業協助:
評估抗辯可能:
若選擇協商:
若選擇更生/清算:
若有抗辯事由:
(1)時效問題:本票請求權時效為3年,若已罹於時效,可主張時效抗辯,但應注意時效中斷事由。
(2)強制執行因應:若已進入強制執行,應儘速處理。可保留生活必需品及工作所需物品,薪資扣押有一定限制(1/3)。
(3)信用影響:債務清理程序會影響信用紀錄,更生或清算期間不得為特定行為,應審慎評估對未來生活之影響。
(4)誠實義務:債務清理程序中須誠實申報財產,不得隱匿財產或為不利債權人之行為,違反誠實義務可能導致程序駁回。
關於當事人為公司簽發本票,目前債務金額約500萬元且持續產生利息之情形,應涉及票據法上之本票債務責任。考量當事人表示無力負擔,可能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適用要件,建議:
(1)最優先: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個案具體情況,確認是否有票據法上之抗辯事由(如時效抗辯、債務不存在等)。
(2)建議方案:若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且無有效抗辯事由,建議依序考慮「前置協商」→「更生程序」→「清算程序」。若當事人有固定收入,優先考慮前置協商及更生程序;若無固定收入,可考慮清算程序。
(3)關鍵考量:確認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適用、評估是否有票據法上之抗辯事由、儘速處理以避免債務持續擴大。
(4)預期效果:透過更生程序,可能在8年內清償部分債務後免責;透過清算程序,可能在財產分配後獲得免責。兩者皆可停止強制執行,重新開始生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可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412-8518)或各地方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諮詢窗口,儘速處理以避免債務持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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