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2-27

母親過世後多人拋棄繼承,需要哪些文件?能一起聲請嗎?

我母親前幾日過世,我與我的兩位兄姐以及我的未成年兒子想要辦拋棄繼承,不確定所需文件為何以及如何多人寫在同一張聲請狀上,流程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母親近日過世,當事人與其兩位兄姐及未成年子女欲辦理拋棄繼承,詢問所需文件、多人共同聲請之方式及辦理流程。

貳、法律分析

一、拋棄繼承之法律依據與期限

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案當事人及其兄姐、未成年子女若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

拋棄繼承一經法院准予備查,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其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即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權。

二、本案繼承人身分確認

依民法繼承編規定,本案繼承人應包括:

  1. 當事人及其兩位兄姐(第一順序繼承人)
  2. 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

關於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需視其是否符合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要件。該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本案中,當事人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若當事人選擇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拋棄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當事人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權。此時,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可能符合代位繼承之要件,得代位繼承其祖母之遺產。

三、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之法定代理

依民法第107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及民法第1076-2條第1項規定:「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雖上開條文係規範收養事件,但其法理可類推適用於拋棄繼承。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本案中,若當事人為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且當事人本人亦欲拋棄繼承,可能涉及利益衝突問題。蓋當事人拋棄繼承後,其未成年子女之應繼分將增加,此時當事人代理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可能有違反民法第106條本人利益之虞。建議當事人考慮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或由未拋棄繼承之他方父母代理。

四、限定繼承之替代方案評估

在決定拋棄繼承前,建議審慎評估採行限定繼承之可能性。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及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限定繼承制度之優點在於:

  1. 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承擔超過遺產價值之債務
  2. 若遺產清償債務後仍有剩餘,該剩餘財產仍歸屬繼承人
  3. 避免因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導致遺產歸屬國庫之情形

若當事人尚未確認被繼承人之遺產淨值(資產減負債),建議優先考慮採行限定繼承,以保障自身權益。

五、全體拋棄繼承之法律效果

若本案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當事人及其兩位兄姐)均拋棄繼承,且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亦拋棄代位繼承,則繼承權將移轉至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之父母)。若無其他順序繼承人或其他順序繼承人亦拋棄繼承,該遺產將成為無人承認之繼承,最終歸屬國庫。

此種情形下,即使被繼承人遺有正值財產(如不動產、存款等),該等財產亦將歸屬國庫,繼承人無法取得。因此,建議當事人在拋棄繼承前,應先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狀況,審慎評估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必要。

參、辦理拋棄繼承之文件與流程

一、應備文件

辦理拋棄繼承應備文件如下:

  1. 拋棄繼承聲請狀(可多人共同具狀或分別具狀)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需載明死亡日期及原因)
  3.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需載明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
  4. 繼承系統表(載明被繼承人之所有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5. 聲請人之印章(用於蓋章)
  6. 未成年人部分:
  • 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若涉及利益衝突,可能需另行聲請特別代理人

二、多人共同聲請方式

關於多人如何撰寫在同一張聲請狀上,可採以下方式:

(一)共同具狀

在同一份聲請狀上列明全體聲請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聲請狀格式範例如下:

聲請人:○○○(長子/女) ○○○(次子/女) ○○○(三子/女)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全體聲請人均需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分別具狀

各繼承人亦可分別撰寫聲請狀,向法院遞狀。此種方式較為費時,但若繼承人間無法協調共同具狀時,仍可採行。

建議採共同具狀方式,可節省時間並確保所有繼承人之聲請內容一致。

三、辦理流程

Step 1:確認管轄法院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

Step 2:計算法定期限

自知悉得繼承之時(通常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三個月內辦理。

Step 3:準備文件並撰寫聲請狀

備齊前述應備文件,並撰寫聲請狀。各地方法院網站通常提供聲請狀範例,可供參考。

Step 4:向法院遞狀

可親自遞狀或以郵寄方式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拋棄繼承聲請無需繳納裁判費。

Step 5:法院審查

法院收件後將審查文件是否齊全。若有欠缺,法院會通知補正。

Step 6:法院核發裁定

法院審查無誤後,將核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裁定書」。裁定確定後即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Step 7:通知次順序繼承人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聲請人應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次順序繼承人。

肆、處理建議

一、審慎評估是否拋棄繼承

建議當事人在決定拋棄繼承前,應先進行以下評估:

(一)清查遺產及債務狀況

  1. 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及債務清單
  2. 調查是否有未知之債務(如保證債務、民間借貸等)
  3. 評估遺產淨值(資產減負債)

(二)考慮限定繼承替代方案

若遺產淨值為正或尚未確定,建議優先考慮採行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及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採限定繼承方式處理。

限定繼承之優點包括:

  1. 零風險: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承擔超過遺產價值之債務
  2. 保有剩餘財產:依民法第1162-1條規定,繼承人應按債權數額比例清償債務,清償後之剩餘財產仍歸屬繼承人
  3. 避免遺產流入國庫:若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遺產可能最終歸屬國庫

(三)評估全體拋棄之後果

若全體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繼承權將移轉至次順序繼承人。若無其他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亦拋棄,遺產將歸屬國庫。此時,即使被繼承人遺有正值財產,繼承人亦無法取得。

二、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之處理

關於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部分,建議注意以下事項:

(一)法定代理權之行使

若當事人為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且當事人本人亦欲拋棄繼承,因涉及利益衝突(當事人拋棄後,未成年子女之應繼分將增加),建議考慮以下處理方式:

  1. 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2. 由未拋棄繼承之他方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

(二)未成年人之獨立繼承權

未成年子女有獨立之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即使當事人拋棄繼承,未成年子女仍可選擇繼承或拋棄。建議當事人在代理未成年子女作成決定前,應審慎評估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三、立即應辦事項

建議當事人儘速辦理以下事項:

  1. 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日期,計算三個月法定期限
  2. 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3. 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清單,評估遺產狀況
  4. 諮詢專業人士(律師或至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確認辦理方式
  5. 若決定拋棄繼承,儘速備齊文件向法院聲請

四、尋求專業協助

拋棄繼承涉及重要財產權益,且有嚴格之法定期限限制。建議當事人:

  1. 委託律師協助辦理,確保程序正確
  2. 至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諮詢,瞭解詳細辦理流程
  3. 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應特別注意法定代理權行使之利益衝突問題

伍、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拋棄繼承之所需文件、多人共同聲請方式及辦理流程,應備文件包括聲請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多人可採共同具狀或分別具狀方式辦理;流程包括確認管轄法院、準備文件、向法院遞狀、法院審查核發裁定、通知次順序繼承人等步驟。

考量拋棄繼承將喪失所有遺產權利,建議當事人:

  1. 優先評估採行限定繼承之可能性:除非確定遺產淨值為負,否則限定繼承可能為較佳選擇
  2. 把握法定期限:無論採何種方式,均應於知悉繼承起三個月內辦理
  3. 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部分:注意法定代理權行使之利益衝突問題,必要時聲請特別代理人
  4.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託律師或至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諮詢,確保程序正確並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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