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離婚到現在將近兩年了,小孩子給我撫養,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面有寫,每個月都該付撫養費,但是從離婚開始到現在一次都沒有拿過一毛錢都沒有拿出來過,我自己身上有沒有錢!我應該怎麼辦?
當事人於兩年前離婚,依離婚協議書約定由當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前配偶應按月給付扶養費。然前配偶自離婚迄今從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當事人經濟困難,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本案雙方於離婚協議書中已明確約定扶養費給付事宜,該協議具有契約效力。前配偶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應構成債務不履行。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即使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負有依約定或法院酌定之方式給付扶養費之義務。前配偶長期未給付扶養費,已違反法定及約定義務。
若當初離婚協議書有經公證人公證,且載明「如有不履行,願受強制執行」之文字,該公證書即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當事人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若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當事人應先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該判決即為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查詢前配偶名下財產,包括不動產、汽車、存款、投資等,作為執行標的。
向前配偶財產所在地或居住地之地方法院執行處遞交強制執行聲請狀,檢附執行名義正本及財產查詢資料。
扶養費屬生計所必需之定期給付,依實務見解,請求扶養費之強制執行可先不繳納執行費,待執行到財產後再從中扣還。
兩年來未給付之扶養費已全數到期,當事人可一併請求給付。
扶養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每期扶養費自到期日起算時效。本案僅兩年,尚未罹於時效,但建議儘速處理。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配偶長期未給付扶養費,可能構成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若此情形持續影響子女生活品質,當事人可考慮保留相關證據,作為日後改定監護權條件之參考。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監護權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包括: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本案若屬兩願離婚,則不適用本條規定。若屬判決離婚,且當事人因離婚受有損害,可能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前配偶未依約給付扶養費,已構成債務不履行。若當事人因此受有損害(如需借款支應子女生活費用而支付利息),可能另請求損害賠償。
即使債務人僅有社會福利津貼(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補助等),針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強制執行,該等津貼仍可能列入執行範圍。但法院會酌留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若前配偶有固定工作收入,法院可對其薪資為扣押。一般薪資扣押以三分之一為限,但扶養費債權因涉及子女生計,可能獲較高扣押比例。
可直接進行財產調查及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建議儘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並可委任律師協助撰寫起訴狀。訴訟中可同時聲請假扣押,保全債務人財產。
攜帶身分證、執行名義,填寫財產查詢申請書,查詢前配偶名下不動產、汽車、存款、投資等財產。
向前配偶財產所在地或居住地之地方法院執行處遞狀,檢附執行名義正本及財產查詢資料。
法院會發函通知債務人限期給付。若債務人仍不給付,法院將查封拍賣財產或扣薪。
保留請求權,待債務人日後有財產時再執行。債權憑證有效期間為5年,可展延。
每隔一段時間重新查詢,發現有財產即再次聲請執行。
若前配偶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可能構成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建議保留相關證據:
在執行程序進行期間,若經濟確有困難,可考慮:
扶養費訴訟之裁判費較低,可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
可嘗試與對方達成分期給付協議。調解成立後即為執行名義。
進入訴訟程序,法院會依職權調查。
扶養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每期扶養費自到期日起算時效。目前僅兩年,尚未罹於時效,但建議儘速處理。
若債務人確實無財產,執行效果可能有限。但仍應聲請執行,取得債權憑證,保留日後請求權利。
先嘗試協商解決,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若要和解,應製作書面並公證,避免口頭承諾無法執行。
第1週:
第2週:
第3-4週:
後續:
關於前配偶長期未給付扶養費之行為,應已違反離婚協議及法定義務。建議當事人:
優先確認執行名義:檢視離婚協議書是否經公證,若未公證應考慮先提起訴訟。
積極聲請強制執行:查詢債務人財產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執行費用可暫免繳納。
保全證據:妥善保存所有相關單據及通訊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依據。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程序正確及權益完整。
多管齊下:在執行程序進行期間,可同時申請社會福利資源,紓解經濟壓力。
考量扶養費係子女生計所必需,法律對此類債權有特別保護,即使債務人暫無財產,仍建議積極主張權利,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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