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2-25

20年前幫舅舅當保人留下債務,現在還要還嗎?怎麼辦?

在我媽媽年輕的時候,大概20年前幫我舅舅當保人,然後留下一大筆債務無力償還,想知道可以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母親約於20年前為其舅舅之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嗣後因主債務人(舅舅)未履行債務,致保證人(母親)遭追償而留下大筆債務,目前無力償還,尋求法律解決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保證債務之時效問題

(一)消滅時效之適用

  1. 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債務發生於約20年前,若債權人自得向保證人請求之時起算,至今已逾1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該保證債務應已罹於時效。

  1. 時效起算點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保證債務之消滅時效,應自債權人得向保證人請求之時起算。若主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債權人即得向保證人請求,時效即開始起算。

  1. 時效中斷事由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本案關鍵在於確認過去20年間,債權人是否曾有上述中斷時效之行為。若債權人曾起訴、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當事人母親曾承認債務,則時效可能因中斷而重新起算。

  1. 時效中斷後之重行起算

依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若債權人曾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則時效期間應重行起算為5年。

(二)時效完成之效力

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若經查證確認債務已罹於消滅時效,且期間無時效中斷事由,當事人母親可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惟需注意,時效抗辯權需由債務人主動援引,法院不得依職權適用。

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因此,在確認時效狀態前,應避免承認債務或為任何給付行為。

二、連帶保證債務之特性

關於連帶債務之時效,民法第276條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本案中,若主債務人(舅舅)之債務時效已完成,依上開規定,保證人(母親)仍應就其應分擔部分負責。惟實務上,保證人之時效應獨立計算,若保證債務本身已罹於時效,保證人即得主張時效抗辯。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考量

若當事人母親因年邁或其他因素,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情形,可能涉及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問題:

  1.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2. 依民法第15-2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特定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包括:「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為訴訟行為」、「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等。

  3. 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若當事人母親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處理債務問題時應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依法定程序為之。

四、契約成立與保證責任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保證契約之成立,應確認當事人間是否有明確之保證意思表示。若保證契約之成立有瑕疵,可能影響保證責任之存否。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債務現況

  1. 調查時效狀態
  • 確認最後一次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起訴、發支付命令、承認債務等)
  • 查詢是否有法院判決、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紀錄
  • 可至各地方法院或透過司法院網站查詢民事執行案件
  1. 確認債務金額
  • 原始借款金額
  • 利息計算方式及金額
  • 違約金等其他費用
  1. 確認債權人身分
  • 原始債權人或已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
  • 是否有合法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時效抗辯之主張

若經查證確認已逾20年且無時效中斷事由:

  1. 主動援引時效抗辯
  • 若債權人提起訴訟,應於答辯時主張時效完成
  • 若收到支付命令,應於20日內提出異議並主張時效
  • 時效抗辯需由債務人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依職權適用
  1. 蒐集相關證據
  • 證明債務發生時間之文件(如保證契約書)
  • 證明期間無時效中斷事由(如:無承認債務、無收到法院文書等)
  • 保存歷年來往文件

二、中長期處理方案

(一)若債務已罹於時效

  1. 消極應對
  • 不主動聯繫債權人
  • 不承認債務(避免時效重新起算)
  • 若遭催討,可明確表示主張時效完成
  1. 積極主張
  • 若收到法院文書,立即主張時效抗辯
  • 若遭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主張時效完成
  •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二)若債務尚未罹於時效或已取得執行名義

考量當事人母親目前無力償還,可能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處理:

  1. 協商還款
  • 主動與債權人聯繫,說明經濟狀況
  • 提出分期還款方案
  • 爭取減免利息或違約金
  1.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
  • 若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適用要件,可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 更生程序適合有固定收入者,可提出分期清償方案
  • 清算程序適合無固定收入者,將現有財產變價分配後,符合條件可獲免責
  1. 等待債權人採取法律行動後應對
  • 若收到支付命令,應於20日內提出異議
  • 若遭起訴,積極答辯並主張有利事由
  • 若遭強制執行,主張不得執行之財產範圍

三、注意事項

  1. 避免承認債務
  • 在確認時效狀態前,切勿承認欠款
  • 勿簽署任何還款協議或承諾書
  • 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承認債務將導致無法主張時效抗辯
  1. 保存相關證據
  • 保證契約書
  • 歷年來往文件
  • 證明時效完成之相關資料
  1. 尋求專業協助
  • 諮詢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 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
  •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符合資格者)
  1. 心理調適
  • 債務問題有法律途徑解決
  • 切勿因壓力採取極端手段
  • 必要時尋求社會資源協助
  1. 防範不法催討
  • 若遭恐嚇、騷擾,立即報警
  • 保留催討證據(錄音、簡訊等)
  • 可對不法催討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母親20年前擔任保證人所遺留之債務,建議優先確認該債務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距今已約20年,若期間債權人未曾依民法第129條規定之事由中斷時效(如起訴、發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債務人承認債務等),該保證債務應已罹於時效。

若經查證確認債務已罹於時效,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母親得拒絕給付。惟時效抗辯需由債務人主動援引,建議於收到債權人之催討或法院文書時,立即主張時效完成之抗辯。

若債務尚未罹於時效,或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時效期間為5年),考量當事人母親目前無力償還,可能需評估透過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等方式處理。

在確認時效狀態前,應避免承認債務或為任何給付行為,以免影響時效抗辯權之行使。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並擬定適當之處理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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