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網路上與賣家成立買賣契約,並已完成匯款付款義務,約定以宅配方式交付商品。惟賣家於收款後,未依約以宅配方式交付商品予當事人,反而將同一商品面交出售予第三人,致當事人無法取得商品。
(一)契約成立時點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當事人於網路下單並完成匯款,賣家收款,雙方就買賣標的物、價金已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應已有效成立。
(二)買賣契約之效力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已履行給付價金義務,賣家即應負有交付商品之義務。
(一)債務不履行責任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賣家將商品另售他人,致原買賣契約之給付已屬不能,應構成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
(二)一物二賣之法律效果
賣家先後與兩位買受人就同一標的物成立買賣契約,屬「一物二賣」情形。依民法第348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就出賣之物,如有應登記之權利,有為買受人登記之義務。」若第二買受人已取得所有權,第一買受人(本案當事人)可能僅能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
(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若賣家自始無交付商品之意思,收取價金後即計畫另售他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依該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惟是否構成詐欺罪,仍須視賣家主觀犯意及客觀詐術行為是否具備而定。
(一)通訊交易之資訊提供義務
本案屬網路交易,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通訊交易之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二)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若能證明賣家係故意侵害消費者權益,當事人可能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一)申訴程序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同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二)調解程序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6條第2項規定,該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一)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考量賣家給付不能,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同時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當事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懲罰性賠償
若能證明賣家係故意侵害消費者權益,可能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惟是否構成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仍須視具體事證而定。
(一)蒐集保全證據
(二)發函催告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賣家履行契約或返還價金,載明若未於合理期限內處理,將採取法律行動,並保留存證信函作為訴訟證據。
(三)申訴與調解
(四)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能考慮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若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程序較簡便。請求項目可能包括:
(五)刑事告訴
若認為賣家可能涉及詐欺,可考慮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惟是否構成詐欺罪,仍須由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刑事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一)時效問題
(二)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採「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保全所有交易證據,包括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等。若主張懲罰性賠償,需證明賣家有故意或過失。
(三)和解可能性
訴訟曠日廢時,可能考慮透過調解或和解方式解決。和解時可要求賠償金額、道歉聲明等條件。
(四)網路交易平台責任
若透過網路交易平台(如拍賣網站),可向平台檢舉賣家。部分平台設有買家保護機制,可能得申請退款或補償。
關於本案賣家收取價金後未依約交付商品,反將商品另售他人之行為,應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可能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並請求損害賠償。若賣家行為涉及故意詐欺,尚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建議當事人優先循消費者保護法之申訴、調解程序處理,若無法達成協議,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若有詐欺之具體事證,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處理過程中應注意保全所有交易證據,並注意相關請求權時效,以確保權利不致罹於時效而消滅。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實及證據而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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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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