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2-12

買二手車賣方隱瞞安全缺陷,我可以要求退車或賠償嗎?

我遇到了二手車買賣的問題 賣方未告知此二手車輛有安全隱患的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購買二手車輛後,發現賣方未告知該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問題,涉及買賣契約中賣方告知義務及瑕疵擔保責任之爭議。本案核心爭點在於賣方是否違反告知義務,以及當事人可主張之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本案中,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應屬於「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車輛之通常效用包括安全行駛之功能,安全隱患直接影響行車安全,可能危及使用人生命、身體安全,性質上應屬重大瑕疵。賣方對此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二)瑕疵通知義務

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當事人於發現安全隱患後,應立即通知賣方,以保全瑕疵擔保請求權。若安全隱患屬於「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則即使未於受領時立即發現,仍可於日後發現時通知賣方主張權利。惟為避免爭議,建議當事人應儘速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方式通知賣方。

(三)瑕疵擔保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當事人得選擇下列救濟方式:

(1)解除契約:若安全隱患屬於重大瑕疵,足以影響車輛使用安全,當事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賣方返還價金。

(2)請求減少價金:若當事人不願解除契約,可請求按瑕疵程度減少價金。減少金額應以修復費用或車輛貶值程度為計算基礎。

惟需注意,若依具體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例如瑕疵程度輕微或已使用相當期間),當事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若賣方故意不告知車輛安全隱患,當事人除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外,尚可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 檢測費用
  • 修復費用
  • 因安全隱患造成之實際損害(如事故損失)
  • 其他因瑕疵所生之必要費用

(五)詐欺之撤銷

若賣方明知車輛有安全隱患而故意隱瞞,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為購買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當事人可能得撤銷買賣契約。撤銷後,雙方應回復原狀,賣方應返還價金,當事人應返還車輛。

惟需注意,主張詐欺撤銷需證明:

  • 賣方有詐欺行為(故意隱瞞安全隱患)
  • 當事人因此陷於錯誤
  • 當事人因錯誤而為購買之意思表示

舉證責任較重,實務上需有充分證據支持。

(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賣方故意隱瞞安全隱患,致當事人受有損害(如支出修復費用、檢測費用,或因安全隱患發生事故),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七)無效法律行為之回復原狀責任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若買賣契約因重大瑕疵或詐欺而無效或經撤銷,賣方於行為時知悉或可得而知車輛有安全隱患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若賣方明知車輛有安全隱患而故意隱瞞,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價金,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包括:

(1)主觀要件:賣方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2)客觀要件:

  • 賣方施用詐術(故意隱瞞安全隱患)
  • 使當事人陷於錯誤
  • 當事人因錯誤而交付價金
  • 賣方因此取得財物

惟刑事責任之舉證標準較高,需證明賣方「明知」且「故意隱瞞」,實務上較難舉證。建議當事人可蒐集下列證據:

  • 賣方之維修紀錄(證明賣方知悉瑕疵)
  • 證人證詞
  • 雙方往來通訊紀錄
  • 專業技師之鑑定報告

若決定提出刑事告訴,應注意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

三、代理與無權代理之考量

若本案涉及代理人代為出賣車輛之情形,依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若代理人明知車輛有安全隱患而未告知,應就代理人之認知判斷是否構成詐欺或瑕疵擔保責任。

另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若賣方係無權代理,當事人為善意相對人,得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四、時效與期間限制

(一)瑕疵通知期間

依民法第356條規定,當事人應於發現瑕疵後立即通知賣方。若怠於通知,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二)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

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四)撤銷權行使期間

因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為之。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蒐集與保全證據

(1)保存車輛現況

  • 立即拍攝安全隱患之照片、影片,記錄瑕疵具體狀況
  • 保留車輛維修紀錄、保養紀錄
  • 記錄發現瑕疵之時間、地點、經過

(2)取得專業鑑定

  • 建議委請專業技師或原廠進行車輛安全檢測
  • 取得書面鑑定報告,載明:
  • 安全隱患之具體內容與嚴重程度
  • 隱患存在時間(研判是否為交車前即存在)
  • 修復所需費用估算
  • 對行車安全之影響程度
  • 是否屬於依通常檢查可發現之瑕疵

(3)保存交易文件

  • 買賣契約書
  • 付款證明(匯款單據、收據等)
  • 賣方提供之車況說明文件
  • 雙方往來通訊紀錄(簡訊、電子郵件、通話紀錄等)
  • 車輛交付時之相關文件

(二)發函通知賣方

依民法第356條規定,當事人應於發現瑕疵後立即通知賣方。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內容應包括:

  • 買賣契約之基本資訊(日期、標的物、價金)
  • 發現瑕疵之時間與具體內容
  • 檢測結果與專業意見
  • 依法主張之權利(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 請賣方於一定期限內提出處理方案
  •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存證信函除可作為已通知之證明外,亦可作為日後訴訟之重要證據。

二、協商處理方案

(一)優先協商解決

建議當事人優先與賣方協商,可能方案包括:

(1)解除契約,全額退款

  • 適用於安全隱患嚴重,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高之情形
  • 雙方回復原狀,賣方返還價金,當事人返還車輛
  • 可協商由何方負擔車輛使用期間之折舊或使用利益

(2)由賣方負責修復

  • 賣方承擔全部修復費用
  • 修復至符合安全標準
  • 可協商延長保固期間作為補償
  • 修復期間之代步車費用由何方負擔

(3)減少價金

  • 依修復費用或車輛貶值程度協商減價金額
  • 當事人保留車輛,賣方退還部分價金
  • 可參考專業鑑定報告之修復費用估算

(4)損害賠償

  • 若當事人已支出檢測費、修復費等必要費用
  • 可請求賣方賠償
  • 若因安全隱患發生事故,可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協商時應注意:

  • 保持理性、客觀態度
  • 以書面方式記錄協商過程與結果
  • 達成協議後應簽署書面和解書,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 和解書應包含拋棄其他請求權之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二)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建議先循調解途徑解決,可選擇: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免費、快速
  • 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可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2)消費爭議調解(若賣方為企業經營者)

  •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
  •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 調解成立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之優點:

  • 程序簡便、費用低廉
  • 時間較訴訟快速
  • 調解委員可協助雙方溝通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三、訴訟途徑

(一)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當事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1)解除契約

  •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價金
  • 管轄法院:依價額定管轄(50萬元以下為簡易訴訟程序)
  • 應主張買賣契約因物有瑕疵而解除
  • 賣方應返還價金,當事人應返還車輛

(2)減少價金

  •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部分價金
  • 需提出價金減少之計算依據(如鑑定報告之修復費用)
  • 可主張依瑕疵程度按比例減少價金

(3)損害賠償

  • 訴訟標的:請求賠償實際損害
  • 損害項目可能包括:
  • 檢測費用
  • 修復費用
  • 交通費用(如代步車費用)
  • 其他因瑕疵所生之必要費用
  • 若主張賣方故意不告知,可依民法第360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若主張侵權行為,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訴訟應注意事項:

  • 訴訟費用: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另有律師費用
  • 舉證責任:當事人應證明車輛有瑕疵、瑕疵於交車前即存在、已通知賣方等事實
  • 訴訟時間:民事訴訟通常需時6個月至2年不等
  • 強制執行:勝訴判決確定後,若賣方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刑事告訴

若認為賣方涉及詐欺,可提出刑事告訴:

(1)構成要件

  • 賣方明知車輛有安全隱患而故意隱瞞
  • 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價金
  • 賣方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2)舉證責任

  • 刑事案件採「無罪推定」原則,舉證責任較重
  • 需證明賣方「明知」且「故意隱瞞」
  • 建議蒐集:
  • 賣方維修紀錄(證明賣方知悉瑕疵)
  • 證人證詞
  • 通訊紀錄(如賣方曾承認知悉瑕疵)
  • 專業鑑定報告

(3)告訴期間

  • 詐欺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 應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提起刑事告訴後,可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免繳裁判費
  • 但若刑事部分判決無罪或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亦會被駁回

刑事告訴之考量:

  • 刑事程序較民事程序冗長
  • 舉證標準較高,勝訴機率需審慎評估
  • 即使刑事判決有罪,仍需另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可作為施壓手段,促使賣方和解

四、成本效益評估

(一)訴訟成本

(1)裁判費

  • 民事訴訟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 例如:訴訟標的50萬元,裁判費約5,000元

(2)律師費

  • 依委任契約約定,通常包括:
  • 諮詢費
  • 撰狀費
  • 出庭費
  • 勝訴酬金
  • 費用因案件複雜度而異,建議事先諮詢

(3)鑑定費用

  • 若法院認有必要,可能命進行鑑定
  • 鑑定費用由聲請鑑定之當事人預納
  • 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4)其他費用

  • 證人旅費
  • 文書影印費
  • 送達費用等

(二)時間成本

(1)民事訴訟

  • 簡易訴訟程序:約6個月至1年
  • 通常訴訟程序:約1年至2年
  • 若上訴,時間更長

(2)刑事訴訟

  • 偵查階段:約6個月至1年
  • 審判階段:約1年至2年
  • 若上訴,時間更長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應考量:

  • 證據充分性: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瑕疵存在、瑕疵於交車前即存在、已通知賣方等
  • 舉證難易度:是否能證明賣方明知瑕疵(若主張詐欺)
  • 法律適用: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
  • 類似案例判決:參考實務見解

建議當事人於決定是否提起訴訟前,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與成本效益。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證據蒐集(建議於1至2週內完成)

  • 委請專業技師檢測車輛,取得書面鑑定報告
  • 整理所有交易文件(契約書、付款證明、通訊紀錄等)
  • 拍攝車輛現況照片、影片
  • 記錄發現瑕疵之時間、地點、經過

第二階段:通知賣方(建議於1週內完成)

  • 撰寫存證信函,載明瑕疵內容、主張權利、請求處理方案
  • 寄發存證信函予賣方
  • 保留寄送證明(郵局收據)

第三階段:協商處理(建議於2至4週內完成)

  • 與賣方協商處理方案(解除契約、修復、減價、賠償等)
  • 評估各方案之可行性與利弊
  • 若達成協議,簽署書面和解書
  • 和解書應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履行方式、期限等

第四階段:調解或訴訟(視協商結果決定)

若協商不成:

  • 申請調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消費爭議調解)
  • 調解不成立,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 若決定提起訴訟,委任律師撰寫起訴狀
  • 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視情況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六、注意事項

(一)時效管理

  • 發現瑕疵後應立即通知賣方(民法第356條)
  • 瑕疵擔保請求權應於通知後6個月內行使(民法第365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民法第197條)
  • 詐欺撤銷權應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行使(民法第93條)
  • 刑事告訴應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

(二)舉證責任

  • 瑕疵存在:由當事人舉證車輛有安全隱患
  • 交車前存在:需證明瑕疵於交車前即存在(非當事人使用後產生)
  • 賣方知情:若主張詐欺或故意不告知,需證明賣方明知瑕疵
  • 因果關係:若請求損害賠償,需證明損害與瑕疵間有因果關係

(三)證據保全

  • 車輛現況可能隨時間變化,應儘速固定證據
  • 建議委請專業技師進行檢測,取得書面鑑定報告
  •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通訊紀錄
  • 若有證人,應請證人出具書面證詞或願意作證之意願書

(四)風險提醒

  • 訴訟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即使勝訴亦需時間與成本
  • 即使取得勝訴判決,若賣方無資力,仍可能無法實際獲償
  • 刑事告訴之舉證標準較高,需審慎評估勝訴可能性
  • 協商和解雖可能無法獲得全部請求,但可節省時間與成本,避免訴訟風險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購買二手車後發現賣方未告知安全隱患之問題,依民法第354條、第356條、第359條及第360條等規定,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應享有下列權利:

(1)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民法第359條)

(2)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

(3)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第184條)

若賣方故意隱瞞安全隱患,當事人尚可能依民法第92條撤銷契約,或依刑法第339條提出詐欺告訴。

考量本案涉及車輛安全隱患,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建議當事人:

(1)立即委請專業技師檢測車輛,取得書面鑑定報告,以確認安全隱患之具體內容、嚴重程度及修復費用。

(2)儘速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賣方,保全瑕疵擔保請求權,避免因怠於通知而喪失權利。

(3)優先與賣方協商處理方案(解除契約、修復、減價或賠償),以節省時間與成本。

(4)若協商不成,可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5)注意各項請求權之時效與期間限制,避免因逾期而喪失權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當事人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若有進一步需求,建議尋求合格律師提供個別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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