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2-12

合夥虧損要我賠70萬,我能拒絕或減少負擔嗎?

我與朋友合夥,我持股60%、朋友持股40%,由朋友負責營運,我們約定每半年查帳一次,但算帳完朋友說虧損100多萬,要我付70幾萬的盈虧。有什麼方式讓我減少或不用負擔債務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朋友合夥經營事業,持股比例為當事人60%、朋友40%,由朋友負責實際營運。雙方約定每半年查帳一次。近期結算後,朋友主張虧損達100多萬元,要求當事人依持股比例負擔約70餘萬元之虧損。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有方式減少或免除此債務負擔。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關係之認定

依據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雙方共同出資經營事業,應已成立合夥關係。

二、合夥財產與損益分配原則

(一)合夥財產之性質

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財產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不得單獨處分或請求分割。

(二)損益分配之計算

關於損益分配,本案若無特別約定,依民法第682條第1項規定:「合夥之損益分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按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當事人持股60%,原則上應負擔虧損之60%。若虧損確為100萬元,當事人應負擔之金額應為60萬元,而非朋友主張之70餘萬元。

關於此計算差異,建議當事人要求朋友說明計算基礎,釐清為何超出持股比例。

三、營運者之注意義務

(一)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由於朋友負責實際營運,其處理合夥事務時,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若朋友在營運過程中受有報酬或利益,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違反注意義務之效果

若能證明朋友在營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可能影響當事人應負擔之責任:

(1)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2)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虧損 (3)未經授權之重大決策 (4)挪用公款或侵占合夥財產 (5)虛報費用或隱匿收入

若存在上述情形,該部分虧損可能不應由當事人依持股比例負擔,而應由營運者自行承擔。

四、查帳權之行使

(一)合夥人之查帳權利

依民法第677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均得執行合夥之事務。」當事人作為合夥人,有權要求詳細查核帳目,包括但不限於:

(1)所有收支憑證(發票、收據) (2)銀行帳戶往來明細 (3)合約文件(租約、採購合約、銷售合約) (4)薪資發放紀錄 (5)庫存盤點資料 (6)固定資產清冊

(二)帳目查核之重要性

在未完整查核帳目前,當事人不宜貿然同意支付任何款項。透過詳細查帳,可能發現:

(1)虧損金額計算是否正確 (2)是否有不當費用列支 (3)是否有私人支出混入 (4)營運決策是否合理

若發現帳目有疑義或不實之處,該部分虧損可能不應由當事人負擔。

五、出資義務之限制

依民法第669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本條文明確規範,除非有特別約定,合夥人無義務在原出資額外增加出資。若朋友要求當事人支付之70餘萬元,係要求額外出資以彌補虧損,而非單純之損益分配,則當事人可能無此義務。

此部分需釐清:

(1)當事人原始出資額為何 (2)70餘萬元之性質為何(損益分配或增資) (3)是否有約定增資或補充資本之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一)要求完整查帳(最優先)

(1)以書面(建議存證信函)正式要求提供完整帳冊及相關憑證 (2)列明需要查核之項目清單 (3)設定合理期限(例如14日內) (4)保留所有往來紀錄作為證據

(二)暫緩支付任何款項

在帳目釐清、虧損金額確認、計算方式合理性確認前,不應支付任何款項。若朋友施壓要求立即支付,應明確表示需先完成查帳程序。

(三)諮詢專業人士

考量涉及金額達70餘萬元,建議:

(1)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法律問題 (2)委請會計師進行獨立查核 (3)評估專業服務費用與可能減少之損失

二、爭議處理策略

(一)協商階段

(1)質疑計算方式:要求說明為何超出60%持股比例 (2)要求提供完整財務報表及憑證 (3)逐項檢視費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4)確認是否有私人支出列為合夥費用 (5)檢視重大決策是否經過同意

(二)若協商不成

(1)聲請調解: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程序簡便、費用低廉 (2)提起訴訟:確認應負擔金額,或請求損害賠償 (3)若發現刑事不法(如侵占、背信),可提起刑事告訴

三、預防性措施

(一)證據保全

(1)保存所有對話紀錄(通訊軟體、簡訊、電子郵件) (2)相關文件拍照或掃描存檔 (3)必要時進行合法錄音

(二)評估合夥關係存續

若信任關係已破裂,可考慮:

(1)依民法第686條主張退夥 (2)請求結算並分配剩餘財產 (3)若有重大事由,聲請法院裁判解散合夥

四、具體行動步驟

(1)第一步(1至3日內):發送書面通知要求查帳,列明需要文件清單 (2)第二步(收到資料後):委請專業人士協助檢視帳目 (3)第三步(查帳完成後):若發現問題,以書面提出質疑並要求重新計算 (4)第四步(協商階段):嘗試協商合理分擔方案 (5)第五步(協商不成):考慮調解或訴訟途徑

五、重要提醒事項

(1)時效問題:相關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應儘速處理 (2)書面紀錄:所有溝通應留下書面證據 (3)理性處理:避免情緒化反應,保持客觀立場 (4)風險評估:訴訟有時間與費用成本,需審慎評估 (5)專業協助:建議儘早諮詢律師及會計師

肆、結論

關於本案合夥虧損分擔爭議,考量當事人持股60%,依民法第682條規定,原則上應負擔虧損之60%而非70%以上,建議當事人:

(1)堅持行使查帳權,要求提供完整帳冊及憑證 (2)質疑計算方式,要求說明超出持股比例之理由 (3)檢視營運者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4)釐清所謂「負擔」之性質,是損益分配或增資義務 (5)在帳目釐清前,暫緩支付任何款項

透過適當之查帳程序與法律途徑,可能減少應負擔之金額。若能證明營運者有不當管理或違反注意義務之情形,該部分虧損可能不應由當事人負擔。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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