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債權人(您):原借款人,借出新台幣10萬元予朋友
- 債務人(朋友):原借款人,現貸款主債務人
二、事實經過
- 您曾借予朋友新台幣10萬元
- 因生活困難欲向朋友索回借款
- 朋友要求您擔任其貸款保證人,承諾貸款核准後償還10萬元
- 您同意擔任保證人
- 貸款核准後,朋友未依約償還10萬元
- 現貸款機構向您(保證人)催繳貸款
三、爭議焦點
- 原借款10萬元之債權如何主張
- 保證責任之範圍與求償權利
- 如何自保並減少損失
貳、法律分析
一、原借款關係(消費借貸)
(一)契約成立要件
依據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僅需雙方「約定」即可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您與朋友間的10萬元借款關係,即使無書面借據,仍應屬有效成立之契約。
(二)舉證責任
主張借款存在需證明:
- 金錢交付事實:可透過匯款紀錄、ATM轉帳單據等證明
- 借款合意:可透過對話紀錄(LINE、簡訊、錄音)、證人證詞等證明
建議蒐集證據:
- 當時匯款或交付現金之紀錄
- 與朋友討論借款、催討之對話紀錄
- 討論「擔任保證人以抵償借款」之對話紀錄(此為關鍵證據)
- 知悉借款事實之第三人證詞
二、保證關係分析
(一)保證人之法律地位
依民法第739條,保證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負履行責任。您擔任朋友貸款之保證人後,對貸款機構負有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之抗辯權
- 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除有特別約定外,保證人得主張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 檢視保證契約:確認是否為「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
- 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
- 連帶保證: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三)保證人之求償權
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後,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求償範圍包括:
- 已清償之債務本金
- 自清償日起之法定利息
- 清償債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因清償債務所受之損害
三、債權抵銷可能性
(一)抵銷要件(民法第334條)
您對朋友之10萬元債權,與朋友對您之求償債務(您代償貸款後產生),理論上可主張抵銷。但需注意:
- 兩債權須均屆清償期
- 債之性質須可抵銷
- 需以意思表示為之
(二)實務操作困難
- 原10萬元借款若無明確清償期,需先定期催告
- 保證債務需先實際清償後才產生求償權
- 時間差可能造成無法即時抵銷
四、不當得利之可能性
(一)不當得利之成立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朋友取得貸款卻未償還原借款,若無法律上原因,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二)返還範圍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三)受領人之責任
依民法第182條規定: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若朋友明知應償還10萬元借款卻仍取得貸款利益,應屬知有不當得利之情形,應負較重之返還責任。
五、詐欺或不當得利之可能性
(一)詐欺之檢視
若朋友自始無還款意圖,利用您急需用錢之困境,誘使您擔任保證人,可能構成:
- 刑事詐欺罪(刑法第339條):需證明其有「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
- 民事撤銷權(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而為保證之意思表示,得撤銷之
(二)無償讓與第三人之責任
依民法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若朋友將貸款所得無償讓與他人,該第三人亦可能負返還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保護自身權益)
(一)與貸款機構協商
- 主張先訴抗辯權:
- 檢視保證契約內容,確認是否為連帶保證
- 若為一般保證,書面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 提供主債務人之聯絡方式、財產資料
- 協商還款方案:
- 若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或主張不成立,與貸款機構協商分期還款
- 爭取較長還款期限,減輕每月負擔
- 避免信用破產或強制執行
(二)保全證據
立即蒐集並保存以下證據:
- 原10萬元借款之證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 朋友要求擔任保證人並承諾還款之對話紀錄(最關鍵)
- 催討借款之紀錄
- 貸款契約書、保證書等文件
- 貸款機構催繳通知
二、對朋友之法律行動
(一)發函催告(建議委託律師)
- 催告返還原借款10萬元:
-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
- 定7日至14日期限清償
- 載明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 主張詐欺撤銷保證契約:
- 若有充分證據證明朋友詐欺,主張撤銷保證之意思表示
- 需於知悉詐欺後一年內為之(民法第93條)
(二)聲請支付命令
針對原借款10萬元:
-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費用僅新台幣500元)
- 準備證據資料:
- 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或情況複雜,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返還借款10萬元
- 請求損害賠償:因擔任保證人所受損害
- 主張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及第182條規定,請求返還朋友取得貸款未還款之利益
三、代償後之求償行動
(一)保留代償證明
若被迫代償貸款,務必保留:
- 繳款收據、匯款證明
- 與貸款機構之往來文件
- 計算代償金額、利息、費用
(二)行使求償權
依民法第749條向朋友求償:
- 發函請求償還代償金額
- 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 求償範圍:
- 代償本金
- 自代償日起之法定利息(年息5%)
- 必要費用(律師費、訴訟費用等)
(三)強制執行
取得執行名義後(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
- 聲請強制執行
- 查詢債務人財產(薪資、存款、不動產等)
- 聲請扣薪、查封拍賣財產
四、刑事告訴之評估
若朋友行為涉及詐欺,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一)詐欺罪構成要件
- 施用詐術(謊稱貸款後會還錢)
- 使人陷於錯誤(您因此擔任保證人)
- 交付財產或利益(您承擔保證責任)
- 不法所有意圖(自始無還款意圖)
(二)提告程序
-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 準備證據資料
- 配合偵查程序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可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請求,節省訴訟成本。
五、時效注意事項
(一)請求權時效
- 一般債權:15年(民法第125條)
- 保證人求償權:自清償日起15年
- 撤銷詐欺意思表示:知悉後1年內(民法第93條)
(二)建議
儘速採取行動,避免時效消滅或證據滅失。
六、預防未來風險
- 借款務必留存證據:書面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 擔任保證人需審慎:
- 充分了解主債務人還款能力
- 評估自身財務負擔能力
- 考慮要求提供擔保品或反擔保
- 定期催討債務:避免時效消滅,保持證據新鮮度
肆、結論
關於您擔任保證人並遭催繳之情形,考量朋友可能涉及不當得利或詐欺行為,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處理(1週內)
- 整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
- 檢視保證契約,確認保證類型
- 與貸款機構聯繫,主張先訴抗辯權或協商還款
二、短期處理(1個月內)
- 委託律師發函催告朋友返還10萬元
- 評估是否提出詐欺告訴
-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借款
三、中長期處理
- 若代償貸款,立即依民法第749條向朋友求償
- 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 持續追蹤債務人財產狀況
四、特別提醒
- 時間就是金錢:儘速行動,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問題
- 專業協助:建議委託律師處理,提高勝訴機率
- 保護信用:優先處理貸款催繳,避免信用破產
- 理性溝通:先嘗試協商,訴訟為最後手段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